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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合同甲方(需求方):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服务方):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乙方承诺具有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服务能力并够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1.2服务内容:1.3 服务地点:1.4 服务期限:1.5 服务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购买乙方服务的,应在服务期满前30天与乙方协商签订续约或新的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2.1 服务费用:2.2 支付方式:2.3 支付周期:2.4 支付时间: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相关的信息,因甲方欺骗、隐瞒等行为造成乙方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让第三人代为提供。3.3 如乙方指派服务人员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1)乙方保证服务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能力或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资格证书、体检证明、培训证明、服务证书等,并保证服务人员身份、学历、健康状况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因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
3、道德、安全教育、工作技能等培训教育,并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3)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乙方因其服务人员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但不得对乙方服务人员采取强制搜身、扣押财物或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的方式处理问题。对于甲方或乙方服务人员的投诉、反映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乙方服务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的协调处理;(4)乙方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5)乙方为甲方指定的服务人员因离职、离岗、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
4、务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为甲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并保证服务质量;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长时间中止服务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甲方应维护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乙方服务人员提供不合理或合同约定以外或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否则乙方服务人员有权拒绝;(7)服务期间,如存在乙方服务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乙方或甲方应各自责任义务范围内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必要的服务保护条件及设施等(如有),以保障其人身与财产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乙方服务人员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提供服务的,甲方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监
5、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利用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等服务条件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保密4.1 本合同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内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信息、其他标明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或其他应予保密或一方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对方权利义务的相关信息。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双方均应予以保密。4.2 未经保密信息披露一方(“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保密信息一方(”接收方”)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的,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
6、接收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等)。4.3 如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等相关要求,需要依法披露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接收方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披露方。4.4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时仍然有效,直至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此项义务为止。4.5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另行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如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本保密条款约定不一致,则应以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第五条不可抗力5.1 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即部门或地方规章)及政策发生变更,或其他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
7、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本合同的执行,则本合同可中止或延迟执行,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证明。因前述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5.2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并继续本合同的履行。5.3 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停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但因当事人迟延履行而遭受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
8、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另有约定为准)。6.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另有约定为准)。6.3双方保证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因一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致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通知与送达7.1 各方保证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真实、有效,能够用于接收对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7.2 上
9、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7.3 双方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双方对其送达地址、各项通知等送达相关内容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卫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告知义务或提供的信息有误、不确切导致送达不能或送达有误的,由其自行承担所有法律后果,若对方或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7.4 双方或人民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
10、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履行及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国大陆(仅为本协议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冲突法)的约束。8.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9.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9.2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行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3 3双方所执本合同原件,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并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 双方确认,双方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9.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可经双方协议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9.6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乙方:口期:甲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