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8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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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中小学(幼儿园)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有效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工作目标高度重视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性知识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学生的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完善预防性侵协同工作机制,保护学生免

2、受校园性侵害。三、工作措施1、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校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学段的教育重点做了细致阐述,为各地各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供了指导依据。各地各校要以两个纲要为指导,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要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要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要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

3、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要认真上好道例与法治课和健康教育课,在学科教学中有意识渗透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犯教育。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各地各校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要求,定期对教师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做到普法教育常抓不懈。结合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邀请法律专家举行讲座,指导教师系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教师的法治观念

4、和守法意识,提高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知晓违法将要承担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要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于实施性曝扰

5、、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员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1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3、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各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责任制度,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并使之规范化、常态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教师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教师要尽力避免与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发生身体接触(正常教学需要除外):

6、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教师。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完善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对

7、校园尤其是女生宿舍进行“封闭式”管理。通过制度的健全落实和口常管理的加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4、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要与公安机关积极协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害在校学生案件,要协调共青团组织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面,要联系妇联组织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维护女童合法权益,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是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要协调多部门

8、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害学生案件,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努力完善相关部门、家庭、社会一体化的保护未成年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5、妥善处置学生性侵犯事件各地各校要建立学生性侵犯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确定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性侵学生者,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对于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

9、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门部门查处。要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案例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学校应予以安排。6、强化学校安全督导检查各地各校要结合每月至少一次的校园安全隐患排雀,同步检查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重点检查学校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等。特别是要关注班级内学生

10、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职能,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经常性督杏任务,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指导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性侵害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入彻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的工作文件精神,认真负责地,扎扎实实的做好我校学防止学生遭受遭受性侵的工作,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学校少年儿童免受侵害,确保教育系统和

11、谐稳定,根据普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预防学生性侵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加强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的管理,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校长)副组长:X(德育副校长)X(教导副主任)成员:X、X、X、X、X、各班班主任工作职责:组长:X(校长)是学校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指导学校开展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副组长:X(德育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师镌师风建设工作。副组长:X(教导副主任)宜接负责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成员:X、X、X、X、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日常

12、监测工作。成员:各班班主任具体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的常教育。二、多渠道对学生进行预防性侵犯教育。学校利用广播,X中学微信公众号,班主任利用班会,家长、学生微信群,对学生进行预防侵犯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惕,外出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设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三、定期不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领导小组要督促班主任做好学校师生的摸底排有工作,市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班内女学生有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就、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教

13、职工特别是男单身教师是否有逗留女学生在单独场所现象。对学校某些隐秘场所要经常巡查,防止行侵害行为发生。四、全面落实口常管理制度加强学校“三防”措施,严格落实值班、巡看制度,加强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对学校施工人员要实现监控,防止其对学生发生侵害行为。严禁学生私自外出,健全请假制度和缺勤追踪制度。五、切实加强教职工管理学校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建立师德档案,加强对教职工的师德考核与评价,加强师德教育工作。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向上级报告处理。以防个别教职工出现不良行为,从而侵害学生。由思政处组织男教师开闭门会,并签订承诺书。

14、六、密切保持家校联系班主任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家长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动向,提醒家长尽量多时间陪孩子,切实履行监护人责任。对留守儿童要特别关心留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七、妥善处理性侵犯事件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且要注意实现保密制度,以保护学生的隐私,防止造成更大的不良后果。同时学生要及时开展心理辅导,让学生及时走出心理阴影,行要转学的要予以安排。同时要控制好性侵犯者,防止其出逃,以便将其依法处理。八、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学校要组织人力对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

15、掌握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周边巡查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九、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学校要将预防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要集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入学学生要进行相应培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预防小学生性侵害工作机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

16、法、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印发的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贝山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

17、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进行统一工作协调时,召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落实。一、强制报告第四条【强制报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

18、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发现存在无人照料、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时,应当及时向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妇联、团委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警觉,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19、,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家庭暴力等控告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报告情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20、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存在受伤、怀孕、流产等情形,遭受或疑似遭受猥亵、强奸等性侵害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行为的;(三)未成年人从事色情、吸毒活动的;(四)未成年人存在多处伤害、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疏忽照料、家庭暴力、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虐待、出卖,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六)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暴力

21、伤害、犯罪侵害或其他意外伤害的;(七)未成年人疑似失踪、被拐骗脱离监护人、被拐卖、被收买或非法收养的;(八)未成年人流浪或被携带、强迫、利用乞讨,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演出、危重劳动以及未成年人被强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九)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二、立案查处第七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

22、教育;构成犯罪的,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告知报案人。第八条【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病历资料、证明、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提供。第九条【提前介入】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提前介入。第十条【询问原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23、第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临时看护第十二条【临时看护】公安机关对因侵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属于监护侵害的,应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

24、条件的,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联系并将未成年人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或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可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评估帮扶第十三条【评估帮扶】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被侵害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被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

25、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五、心理疏导第十四条【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认为需要对被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的,应当进行心理疏导。六、司法救助第十五条【司法救助】对于被害未成年人需要司法救助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

26、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及时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七、法律援助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具体情况,指派有办案经验且富有责任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八、社工帮扶第十七条【社工帮扶】对于被害未成年人需要在行为矫治、日常陪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民政、团委、妇联、残联、社区等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帮扶。九、亲职教育第十八条【亲职教育】对于因监护人疏于监护、教育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

27、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加强其履行监护、教育能力的培养,引导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十、监护干预第十九条【监护干预】由于监护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未成年人被监护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或者支持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十一、社会支持第

28、二十条【社会支持】党委、政府、人民检察院等要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托和动员社会服务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医疗康复、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十二、护送转接第二十一条【护送转接】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本市无其他可委托监护的非本市户籍被害未成年人,由牵头部门先行落实其户籍地监护人,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借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转接机制,将其护送至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再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将其护送至监护人处。十三、协同

29、办理第二十二条【协同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民政、教育、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十四、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反馈奖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因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反馈情况,由相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表彰。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

30、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产禁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机关以外的群体散播。第二十五条【培训宣传】教育、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就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建立监管机制。注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宣传,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收到检察建议的机关应当立即回复并予

31、以纠正。十五、定期交流第二十七条【定期交流】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就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注重配合衔接,完善工作机制。第二十八条【印发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附件一、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Ill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32、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61条:国家

3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执业医师法第29条: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四、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学校、幼儿园

34、、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学校、医院、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

35、意见第5条: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居委会、妇联、共青团、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第11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委会、妇联、共青团、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

36、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八、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5条: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产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7、,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九、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

38、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

39、障工作。十一、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原则上,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儿童主任职责,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各地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培训资金重点倾斜、培训对象重点考虑、培训层级适当下延。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

40、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进一步规范学校配餐的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订本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学校配餐服务,是指餐饮单位接受学校或者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学生集体午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的活动。二、学校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三、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学校处理学校配餐相关事务。四、学校的配餐公司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具有a级资质的配餐公司,并且在保健所进行备案,如需更换配餐公司,需提前一个月向保健所提前提出申

41、请,并经过局保健所批准备案后方可与新配餐公司合作。五、学校成立配餐企业的专项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卫生老师组成,定期对供餐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其配餐工作,保证师生的用餐安全。六、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协议。配餐服务协议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所签订的供餐协议、配餐公司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保健所存档。七、学校财务部门对师生午餐实行代收代办制度,每月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收学生和教职工的午餐费用,月底与配餐公司结账。八、学校提供配餐周转场所,协助配

42、餐公司做好午餐管理工作。九、学校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康证),负责学校午餐配餐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配餐留样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备追索与查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十一、学校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十二、学校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集中用餐场所.受条件所限,须在教室用餐,分餐教师负责督促学生洗手,加强教室的消毒、通风。十三、学校主管领导定期深入午餐班级,年级组,征询午餐食用情况,并结合征询的问题及时与配餐公司进行反馈,督促配

43、餐公司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十四、学校由主管校长做好家长的接待、解释工作.如有家长咨询或反馈午餐相关情况,主管校长做好记录并做好相关的接待、解释工作。十五、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学生的饮用水由专人负责管理。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4.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小学课外读物遴选审核和推荐理制度第一条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

44、辅之外的、进入校园供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第三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有关政策,明确推荐标准与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课外读物进校园工作的全面指导与管理。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把握课外读物进校园情况,负责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监督检查。本校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课外读物推荐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1、方向性。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2、全面性。坚持“五育”并举,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研究、生活

45、实际,满足中小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阅读需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3、适宜性。符合中小学生认知发展水平,满足不同学段学生研究需求和阅读兴趣。课外读物应使用绿色印刷,适应青少年儿童视力保护需求。4、多样性。兼顾课外读物的学科、体裁、题材、国别、风格、表现形式,贯通古今中外。5、适度性。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推荐的课外读物,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第五条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2、内容积极。选材积极向上,反映经

46、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学技术新进展,以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具有较高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价值。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3、可读性强。文字优美,表达流畅,深入浅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趣味性。4、启智增慧。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创造力,增长知识见识,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综合素质。第六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国史、军史的;(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危害国家统一、

47、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五)存在违反政策的内容,宣扬教理、教义和教规的;(六)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七)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八)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存在科学性错误的;(十一)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十二)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

48、、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教务处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第八条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学科组负责审读,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果,公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加强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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