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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实醐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西南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代表全体会员对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的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第三条经审委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经审委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四条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
2、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经审委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经审委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第六条经审委由9-11名委员组成。经审委员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及其他会员代表。学校工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担任经审委员。第七条经审委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会议,主持经审委日常工作。主任由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八条经审委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3、。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进行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第九条经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工会会员参加审查工作。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条经审委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及资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四)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五)工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六)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
4、他审查事项。第H一条经审委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学校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第十二条经审委要积极主动地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经审委应当配合协助上级工会经审委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第四章主要职权第十四条经审委主任参加学校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审委主任可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经审委有下列审查监督权:(一)要求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审查中发
5、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经审委行使。第十七条经审委对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决算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须经经审委审查、同意。第十九条经审委对审查工作中
6、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反映。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经审委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监督:(一)定期召开经审委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三)对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的工会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资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部门工会财务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经审委进行审查监督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7、;(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学校工会或被审查的部门工会;(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四)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五)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审委通报;(六)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七)经审委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处理。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第二十二条经审委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
8、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审计、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第二十三条经审委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第二十四条经审委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学校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第二十五条经审委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贝I1.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第七章工作保障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应当支持经审委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审查监督。第二十七条经审委员行使职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时,学校工会应当给予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转发给经审委。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应当为经审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其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