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341311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1_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ICSCCSDBll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912024代替DB11/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faciIitiesequipmentofhistoricaIandcuIturaIreIics(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26系统设置4参考文献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要求的有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l1/T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

2、置规范。与DB11/T79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物建筑”的术语(见第3.1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有关内容(见第3.6条、第3.7条、第6.1.6条、第6.1.7条);一删除了已经在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Bll/1706中已有明确要求,有关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4.2条、第6.1条、第6.3条、第6.4条、第6.5.1条、第6.8条、第7.1.1条、第8.1条、第8.2.1条、第8.2.3条、第&2.6条、第9.1条、第9.2.1条、第10.2条、第I1.I条、第I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

3、1.8条、第11.9条); 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内容(见2011年版第3.6条、第7.5条); 更改配电和通讯线缆在文物建筑内外的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5.2.2条); 更改了“金属管与箱盒连接安装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5.2.16条); 删除了“电缆可以直接在文物建筑内敷设或可采用塑料护套线敷设”的有关内容(见2011年版第5.5条、第5.6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布设长度”的有关内容(见第6.1.1条); 增加了“短路隔离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方式及采用无线设备要求”的

4、有关内容(见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8条); 增加了“火灾探测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9条); 增加了“文物建筑视频火灾探测”的有关内容(见第6.1.10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6.1.13条); 更改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7条);一增加了“扬声器、声光警报器、消防端子箱和模块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8条、第6.1.19条、第6.1.20条); 更改了“电气火灾监控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21

5、条); 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在文物建筑中应用”的有关内容(见第6.2.1条); 更改了“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形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2条、第6.2.3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2.24条);一增加了“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要求”的有关内容(见第6.2.4条); 增加了“消防水池建设场地受限,消防用水量计算”的有关内容(见第6.2.5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9条); 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时间”的有关内容(见第6.2.11条);一一更改了“消防给水管道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3条); 更改了“消防给水管

6、道中阀门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4条); 更改了“室外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8条); 增加了“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消防器材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9条、第6.2.21条); 更改了“室内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22条); 增加了“灭火器和高压喷雾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4条);一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5条);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7、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故宫博物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4年为一次修订。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和消防装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在文物建筑中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口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8、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文物建筑historicaIandculturalrelics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3.2油饰彩画paintedcoloring中国古代建筑上为保护木质结构不受潮湿和虫蛀侵害所采用的一种做法,为传统形式建筑装饰手段之一。包括地仗、油饰和彩绘。油饰彩画形式根据建筑等级和类型来确定其做法。地仗常见有一麻五灰、二布四灰和单披灰等做法。官式建筑彩

9、画形式主要有和玺彩画、旋子彩画、苏式彩画等类型。3.3落地罩woodenpartitionscreen)建筑室内装修木雕花罩的一种,分隔室内空间,具有室内装饰作用。从地面延伸到梁或彷。有门窗形式、百宝阁形式和圆门洞形式。3.4坊crossbeam传统建筑中连贯柱间位于檄(桁)下承载屋顶结构的矩型横木。3.5橡Iin传统建筑中横架在两缝(根)抬梁架之间承托椽木和屋顶的圆型横木。3.6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3.7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3.8图像型火灾探测系统automaticfireal

10、armsystemviavisuaIimage利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系统。3.9消防水源firewater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3.10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3.1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平时不能满足

11、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3.1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4基本原则4.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保护优先”和“最小干预”原则,不应破坏文物建筑本体、结构及外观风貌,并具有可逆性。4.2 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4.3 文物建筑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建筑高度、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设

12、置消防设施。4.4 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隐蔽和安全的部位。4.5 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管线,宜采用明装明敷工艺。4.6 消防设施设置宜利用、改造和升级已有的消防设施,管线敷设和设备宜利用原有位置和路由。4.7 消防设施应根据设置环境,选用室外专用设备或采取防水、防尘措施。4.8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定。5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5.1一般要求5.1.1 严禁在原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文物本体上设置消防设备和敷设管线。5.1.2 不应在墀头、干摆、丝缝等墙面或梁、橡、柱、桥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注1:墀头:山

13、墙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注2:干摆: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摆砌成墙,砖与嵇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是墙体的讲究作法。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破,挂老浆灰砌筑,有很小的破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5.1.3 消防设施安装过程中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设施安装宜采用箍、俄、卡等形式,直接接触文物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5.1.4 瘫痪、废弃的消防设施应拆除,并对拆除部位进行修复。5.1.5 配电箱(柜)及开关,宜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检修操作的部位,周

14、围不应有障碍物和遮挡物。5.1.6 当室外管沟与文物建筑平行设置时,距离文物建筑基础不应小于5m。5.2线路敷设5.2.1 线路敷设应可靠,不应采用架空线的方式。5.2.2 2.2电气线路在室内设置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5.2.3 电气线路在室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5.2.4 2.4电气线路在室外设置时应选择电缆穿管,宜穿壁厚不小于2mm的热镀锌钢管

15、埋地敷设,并采取防水、防尘措施,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5.2.5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金属结构应采取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等措施。5.2.6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和做防腐处理,涂刷颜色应与敷设部位风貌相协调。5.2.7 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应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维修基础时,应由地基进入室内。5.2.8 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5.2.9 室内线路暗敷时,应利用原有金属管或可挠(金属)电气导管。5.2.10 室内暗配管线宜沿最近线路敷设,由室外到室内

16、宜选择由建筑的基础之下进入,不应损伤其它设备及建筑基础。5.2.11 管线具备在墙内暗配条件时,应在土建砌墙时敷设管线及配电箱、开关盒、插座盒等。5.2.12 开槽敷设时,应在土建抹灰之前进行。5.2.13 管线在地下敷设时,应敷设在夯实的基础土层上,并采取固定措施。5.2.14 室内明配管线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管路与终端、弯头中点、接线盒或过路盒、电气器具等的边缘距离应在15cm50cm范围内固定。5.2.15 当线管明敷于墙、木梁、木檐上时,应选择箍、卡等配件固定。线管数量及质量较大时,宜用支架固定,并进行结构安全验算。5.2.16 明敷配管的连接应采用管套连接,管径无法套税时,应采用专

17、用管接头连接。明配管与配电箱连接时,线管端头应套丝,用锁紧螺母连接固定。5.2.17线路敷设应与已经设置的接闪带和引下线保持安全距离。6系统设置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1 系统总线布设长度超过单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允许最大值时,应增设消防值班室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6.1.2 短路隔离器可根据保护的消防设备数量和文物建筑平面布局进行设置,建筑面积超过500户的单体文物建筑应单独设置短路隔离器。6.1.3 3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系统宜采用有线通信方式;b)由于文物保护、敷设和维护、抗干扰等因素,不能敷设线路的文物建筑或场所,火灾探

18、测器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c)联动控制模块应采用有线通信方式。6.1.4 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系统中各设备应统一通信协议,多个设备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信号不应丢失;b)无线设备与上一级的通信设备(无线中继器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安装距离应在有效通信距离内;c)每台无线中继器连接的设备数量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d)无线火灾探测器可通过网络设备接入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e)宜采用局域自组网的无线通信方式。f)采用无线火灾探测器时,火灾报警信号发出时间和故障信号时间应符合GB4717的要求。6.1.5 文物建筑内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时

19、,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具有远程报警功能。6.1.6 报警区域可根据文物建筑的消防管理责任分区、平面布局或楼层等进行划分。6.1.7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b)房间被构件、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c)房间被顶部悬挂的装饰物等分隔,装饰物等的高度超过0.5米、长度超过2米时,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d)闷顶应单独划探测区域;e)有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夹层或地板下,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6.1.8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宜与安防监控室合用。6.1.9 火灾探测器在文物建筑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破坏文物建

20、筑本体和风貌;b)探测区域发生火灾初期,能产生大量的烟或热,或能产生火焰辐射;c)探测区域为封闭场所,温湿度、气流流速、空气洁净度等空气环境参数符合火灾探测条件;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可以及时对火灾进行现场确认;e)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文物建筑顶部或有利于火灾探测的位置。6.1.1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合设置传统火灾报警设备且具有火灾风险的文物建筑,可设置火灾探测分析软件:a)文物建筑内部已经设置了视频监控设备;b)文物建筑外部设置了视频监控设备,且受环境影响较小。6.1.11 设置火灾探测分析软件时,可根据火灾探测需要,在文物建筑适当位置增加视频监控设备。6.1.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21、,不适合设置传统火灾报警设备且具有火灾风险的文物建筑,可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系统。a)未设置视频监控设备;b)不适用火灾探测分析软件进行火灾探测的场所;c)现场具备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条件。6.1.13 室外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时,宜安装在已有支架或杆体上,单独设置支架或杆体时,支架或杆体应进行隐蔽或伪装,与文物风貌相协调。6.1.14 作为宾馆、饭店或同类功能使用的文物建筑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6.1.15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a)室内不便安装扬声器的建筑,可根据情况安装在建筑外的墙壁上或其它便于安

22、装的部位;b)设置在室外的扬声器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c)扬声器应按照报警区域进行设置;d)宜利用其他系统合用扬声器;e)日常无人员活动的场所,扬声器的设置应适当减少;f)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6.1.16 消防电话的设置:a)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文物建筑群的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b)有人值班的房间宜设置电话分机;c)文物建筑群中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的重要部位宜设置电话插孔。6.1.1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a)应按照报警区域进行设置,每个报警区域应设置不少于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建筑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

2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m:c)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出入口处;d)室外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并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e)日常没有人员活动的场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适当减少。6.1.18 扬声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等室内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设置在室外,但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6.1.19 扬声器、声光报警和手动报警按钮宜集中设置在支架上,支架的外观、样式应与文物风貌协调一致,室外设置时部件应有防水、防尘措施,支架应有防腐、防锈措施。6.1.20 消防端子箱、模块箱的设置位置应隐蔽,向游客开放的文物建筑,消防端子箱、模块箱应设置在游客视野之外。6

24、.1.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在使用且不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配电系统上;b)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配电系统的中性线(N线)和接地线(PE线)应分开设置,穿过剩余电流互感器的应为独立的中性线(N线),不应为PE线或PEN线;c)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宜设置在低压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处,报警值的设定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d)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每座文物建筑的配电箱进线接线端子和电缆表面;e)对于夜间不断电的回路,应设置具有探测线路电弧故障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f)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应影响所在

25、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以监控报警为主,不应设置自动切断电源的功能。6.1.22 文物建筑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6.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6.2.1 2.1已经设置生活给水系统的文物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6.2.2 消防水源和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优先采用市政供水作为文物建筑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源;b)已经设置高位消防水池的文物保护单位,宜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利用高位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c)已经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文物保护单位,宜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利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d)天然水源、水景

26、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6.2.3 2.3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配备手抬机动泵等加压设施。6.2.4 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地下设置;b)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的距离,地下锚杆不得穿过文物基础影响范围;c)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不应采用板-柱结构;d)地下基础宜采用独立基础(条形基础)+防水板、筏板基础和桩筏基础形式;e)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应采用不低于C25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50mm;f)消防设备用房应设置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g)消防水池和消防设备用房的检修口、出入口应上锁,且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6.2.5 当消防水池

27、建设场地受限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可根据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确定,但不应小于2支水枪,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1.s6.2.6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无条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可不设置,但应设置稳压设施。6.2.7 临时高压给水消防给水系统,宜在利用消防车停靠位置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6.2.8 消防泵房的设置应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6.2.9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6.2.10消防水泵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6.2.11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6.2.12消防水泵的出水流量与压力应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消防用水水量与水压要求。6.2.13消

28、防给水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消防给水管网宜设置成环状。设置环状管网可能对文物建筑造成影响时,可设置成支状;b)消火栓管道不应穿越文物建筑基础;c)消火栓管道必需穿越围墙时,不应破坏围墙基础,且应采取防护套管等保护措施。d)管道选型和设置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6.2.14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6.2.15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lO0。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DNlOO和DN65的栓口各1个,直接用于扑救室外火灾而非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可选用

29、两个DN65的栓口。6.2.16消防管道的供水压力,应使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其保护区域内的最不利点处。6.2.17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6.2.18室外消火栓数量和设置位置,应结合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和消火栓保护间距、扑救面和主要出入口,进行布置。室外消火栓距离文物建筑不应小于5m。6.2.19因文物保护要求或受现场条件限制,设置消火栓不能覆盖整个文物建筑时,可采取水带接力的方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带接力数量不应大于3条;b)压力计算应考虑水带接力的影响,确保栓口动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满足灭火需求;c)水带配置数量应满足

30、水带接力数量要求;d)消防水带规格型号应一致且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6.2.20室外消火栓井和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6.2.21室外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消防器材箱和配套消防器材,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消防器材箱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b)消防器材箱内至少应包含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火栓钥匙、井盖钩子等。c)消防器材箱不应固定在文物建构筑物上。d)消火栓、消防器材箱标识应与文物建筑风貌相协调。6.2.22不宜在文物建筑内新增室内消火栓系统;已经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文物建筑,不宜在文物建筑内新增室内消火栓。6.2.23当在文物建筑内设置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时,当室内最低温度低于4C时,应采取防冻措施。6

31、.2.24最不利点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表。6.3 自动灭火系统6. 3.1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确保文物建筑的密封性、耐火等级、承载力、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疏散条件等符合设置条件。7. 3.2文物建筑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8. 3.3消防炮和消防炮平台应隐蔽设置,并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9. 3.4消防炮和消防炮平台的结构应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和正常使用的要求。6.4 灭火器和消防装备6.4.1文物建筑选配灭火器应分析灭火剂的化学性质,选择与受保护文物建筑及文物相适应的灭火器。文物建筑宜配置水基型灭火器。6.4.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

32、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6.4.3灭火器宜配置手提式灭火器。6.4.4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等设施不应固定在文物建筑本体上。6.4.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当设置在室外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4.6配置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和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在文物建筑范围内进行充电和存储燃料,充电和储存燃料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b)保护对象的温度、风速应符合喷雾灭火装置的工作环境要求;c)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设置位置不应影响文物建筑风貌。6.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 .5.1消防控

33、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发电机房及值班室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7 .5.2闲置或闭馆后需要切断电源的文物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形式。6.5.3宜选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6.5.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结构或文物建筑本体上。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GB500164GB501165GB501666GB156317GB501408GB504449GB513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特种火灾探测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应急照明10DBll/1706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