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仍有重要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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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也是全球化和多边主义的重要象征。其中,争端解决机制以其独树一帜的强制管辖、准司法性和规则导向,成为WTO区别于其他诸多国际组织的一个鲜明特色,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二WTO汲取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教训,创造性地对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适用“反向协商致”原则,即除非WTO成员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相关报告,否则报告即获通过并可执行。这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扫GATT时代的疲软,真正装上了“牙齿二WTO争端解决程序分为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两个阶段。由于美国近年一意孤行,无端阻挠上诉机构遴选新成员接替任期届满

2、的成员,目前上诉机构仅余1人,无法满足“任何上诉案件均应由3人审理”的法定要求,陷入停摆状态。尽管如此,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组件和有力保障,专家组报告仍然是对WTO框架下贸易争端的是非曲直,以及成员方是否遵守其相关义务和承诺的权威裁断。中国、欧盟等WTo成员方也在携手努力,维护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运转。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仍应充分肯定并抱持信心。首先,获得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争议各方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包括纠正其此前采取的任何与报告要求不符的国内措施。若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经WTO授权,可以采取对等报复措施,

3、包括对拒不执行的一方中止履行己方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承诺。与单边主义措施不同,这种报复具有法律上的合规性和道义上的正当性,符合多边主义的原则和精神。其次,根据WTO相关规定,对专家组报告不服的争议一方应在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上诉,否则专家组报告即按照“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由成员方通过。若一方提起上诉,鉴于目前上诉机构停摆,上诉审理无法开展,专家组报告实际上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这种暂时性、技术性的障碍并不能成为否认专家组报告权威性和重要性的理由。一旦上诉机构以某种方式恢复正常运转,相关案件的上诉审理仍应基于已经作出的专家组报告而进行。再次,中国、欧盟及其他17个WTO成员已于今年4月向WT

4、O提交通知,共同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据此,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该安排的参与方将通过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程序,处理提起上诉的争端案件。同时,该安排向所有WTO成员开放。此举有助于维护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运转,也体现了主要成员方对WTO规则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持和信心。“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多边主义符合时代潮流,是人心所向。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组件和程序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和重要性毋庸置疑。一、多哈回合谈判与WTO改革WTO多哈回合谈判又称多哈发展议程,是2001年11月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原定2005年1月1日全面结

5、束谈判,却一拖22年仍无尽头,期间谈判曾经中止,后又重启,虽取得少量早期收获,但多哈发展议程主要目标却远未达到。多哈回合谈判议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市场准入谈判,包括农业、非农产品(主要指工业品和水产品)、服务贸易等;另一类是规则谈判,包括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便利化等。2013年12月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取得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巴厘一揽子”诸边协议,2015年第十次部长级会议首次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完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以及在优惠原产地规则和服务豁免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服务贸

6、易国内规制”等诸边谈判;2021年12月,67个成员国达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定。2022年6月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达成渔业补贴协定,这是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首份多边协议,给WTO注射了一剂“强心针二然而,由于美国单方面阻挠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WTO上诉机构自2019年12月11日停摆,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陷于瘫痪,美国推行“美国优先”,挥动单边主义大棒,加剧贸易制裁,使WTO贸易体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最严重挑战。中国在2018年年底提出了关于WTO改革的立场文件,包括三大原则和五点主张,为多哈回合谈判指出了新的方向,但也预示着多哈回合谈判将进入更为艰难的新阶段。目前,WTO面临的最大挑战

7、是多哈回合谈判能否通过WTO改革而完成,能否激活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推动WTO改革?二、参与WTO改革的必要性和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就WTO规则与WTO改革指出,参与WTO改革,要坚定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积极推动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常运行。总书记提纲挈领地阐明了WTO改革与维护WTO现有制度和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亳无疑问,对WTO进行必要改革已形成全球普遍共识,是大势所趋,但也要防止教条式地理解WTo改革。WTO的必要改革是在多哈回合谈判长期拖延、遥遥不知所终的尴尬情况下开出的一副“还魂药”,一方面,它赢得了包括中美

8、在内的WTO主要成员为延续WTO达成的共识,另一方面,各方又围绕WTO改革亮出了各自的分歧。在主张和推动WTO改革的同时,我国应坚定维护现有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积极推动恢复WTC)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使WTO改革、维护现有体制和恢复争端解决三位一体向前推进。少数国家阻挠和破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的。试想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能够让最高法院停摆吗?因此,在共同推动WTo改革的同时,应以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基本前提条件,唯有如此,才能维护WTO现有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WTO改革的目标才具实际意义。三、激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及适应现行WTO贸易秩序

9、的多元性虽然2019年12月WTO上诉机构已正式停摆,但经中欧等WTO成员的多方努力,2020年4月30日,52个WTO成员签署了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使瘫痪多年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理在52个成员以上范围内重新运行,目前已审理的两个上诉案中一个还是非签约国(土耳其),这就部分激活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使上诉机构具备了现实可行性。因此,我们既要努力恢复全面的争端解决制度,又要有长期思想准备,推动诸边争端解决机制(多方上诉仲裁临时安排)有效运行,这也是迫使少数成员放弃单边主义、回归多边机制,恢复WTO正常运行的有效途径。只要我们能够不断扩大WTo诸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范围,那么,少数

10、国家就会感到被边缘化,其抵制WTO的做法也会自食其果。对于部分成员提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进行改革的诉求,可以纳入WTo改革范围。四、激活并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缩小中美关于WTo改革异同点的差距中美在推动WTO改革的原则方面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具体问题上仍针锋相对,中国的目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而美国的目标是“美国优先“、打压所有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国。如何缩小中美之间在WTo改革异同点上的差距,单靠旷日持久的WTO改革谈判是不行的。而争端解决机制则是一个重要平台,通过具体案例把问题是非曲直反映出来,能够不断拨正WTO改革的谈判方向。美国贸易代表戴琪在2023年9月22日一次演讲中提出了美国主张

11、的WTO优先改革三方面:提高透明度、重建谈判新规则的能力和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但美方真实所指的是所谓“非市场经济政策:美方提出的“提高透明度”,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监督各国贸易政策和措施,尤其是针对所谓缺乏透明度的所谓国家干预政策,如国有企业问题、经济扭曲、补贴问题、所谓经济胁迫等。重建谈判规则的能力,重点是针对所谓的不公平竞争,主要目的是补救反倾销规则中的“替代国”规则漏洞。改革争端解决机制则是为了恢复解决贸易争端的功能和权威,核心是寻找一个能够满足美国关切的解决方案,加强对非市场经济政策的审查能力。中国关于WTO改革的立场,包括三大原则和五点主张。三大原则:一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维护

12、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得歧视性、任意提高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二是,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坚持特殊和差别待遇,帮助达成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缩小南北差距。三是,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保证所有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共同参与,不能由少数成员说了算,也不能搞“小圈子二五点主张:一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主渠道地位。二是,优先处理危及WTo生存的关键问题,尽快解决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遴选问题,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确保WTo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三是,解决贸易规则的公平问题并回应时代需要,反对滥用现有规则,尤其反对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四是,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

13、与差别待遇,实现多哈回合发展目标。五是,尊重成员各自的发展模式。反对发达成员滥用出口管制措施、阻挠正常技术合作,反对对国有企业设立特殊的、歧视性纪律。美方主要关注中国的所谓“国家干预”和国有企业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标准对标美国经济和美国贸易政策,则会发现,美国的国家干预处处可见,如,美国航空工业、半导体工业和钢铝产业都是靠政府对外出口管制、技术封锁、经济制裁,并以安全为借口,加征关税发展起来的,也是在美国政府对内实施大量补贴下生存和维持下来的。美国虽然少有国有企业,但是,美国大量私有企业都是按美国军方的指令和订单进行生产和加工的,并受到美国军方的严格管束,即使这些企业也生产民用产品,能

14、等同于普通的私营企业吗?如果将美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仅凭现有案例,如欧美大飞机补贴案、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案、美国诉中国电工钢案等,也能证明美国的补贴制度和造成市场扭曲的做法,并且这些争端案例都应该成为WTO改革的支持性文件,我们应以此为据,力争缩小中美在WTO改革异同点上的分歧和差距。五、努力恢复争端解决机制,挫败把“替代国”塞入WTO新规的企图防止美西方国家利用WTO改革把“替代国”规则硬塞进反倾销协议,应成为本次WTO改革中国方案的重中之重。西方七国集团贸易部长在2023年10月29日声明中提出,“我们重申要通过有效利用现有手段,制定合适的新工具和更强有力的国际规则和规范,阻止保护主

15、义和扭曲市场做法,应对这些不公平做法带来的系统性挑战,确保全球公平竞争环境和公平竞争二美国贸易代表戴琦在2023年9月22日演讲中明确提出:需要修订和完善关于补贴、倾销等传统领域的规则,以避免一些成员利用规则漏洞或不遵守规则而造成不公平竞争。中国在2018年关于WTO改革的立场文件中明确主张:应解决贸易规则的公平问题,回应时代需要,反对滥用现有规则,尤其反对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中国入世15年过渡期满后又已过了整整7年,美欧仍然用“替代国”对我挥舞反倾销大棒,欧盟甚至制定了新“替代国”规则,导致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其中也包括部分金砖国家。如果美欧再把“替代国”条款硬塞进WTO改革议程,中

16、国的话语权何在?笔者认为,唯有依赖争端解决的胜诉案例,才能挫败美欧为“替代国”规则“招魂”。2016年,中国赢得对欧盟紧固件案滥用替代价之诉(DS397),彻底揭露了替代国制度的虚伪性,实际证明,所谓替代价规则就是“无规则”,因此必然与以规则为基础的WTo基本秩序相抵触,必然扰乱透明度基本程序原则,中方的全胜包含了替代国制度败诉的必然性,得到了当时上诉机构三大法官的全票支持!笔者认为,目前中欧等52个WTo成员已经签署上诉仲裁临时安排,扫除了除美国之外WTO主要成员之间争端案件上诉的障碍,为争取局部和全面恢复争端解决机制创造了条件。因此,争取赢得对滥用替代价案件的不断胜诉,将会为WTO改革议程

17、排除“替代国”规则筑起铜墙铁壁!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发出了“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动员令。但是,如果中国头上始终悬着“替代国”这个歧视性规则,贸易强国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搬开“替代国”这个歧视性规则,单靠WTO改革谈判是不够的,也远水不解近渴!我们必须激活和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动用好并扩大WTO多方上诉仲裁临时安排,恢复争端解决机制,实现重点突破,影响各成员。我们应遵从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建设贸易强国“大兴调查研究”,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谋划,把国际经贸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摸准吃透,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行动有力”,攻克“替代国”这个歧

18、视性规则!中国加入WTo二十年,共有56个争端解决案件,分别为原告22个,被告34个(按措施)。从亲身经历者的角度看,我感觉这是创造历史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两个“前所未有第一个前所未有,是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通过“打官司”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并且至今仍然绝无仅有(其他争端都没有采取这种方式)。在经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我有两个明显感受。首先,“打官司”能够和平解决争端。例如,在“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2008)和“欧共体紧固件案”(DS397,2009)中,中国胜诉,迫使美国和欧共体(欧盟)修改了相关法律。没有WTo而让美欧修改法律,这是难以想象的!更为重要的

19、是,“打官司”是“按程序办事”,从“协商”、“起诉”到“开庭”,没有威胁,没有报复,客客气气就把事情给办了。与此同时,在“美国轮胎案”(DS399,2(X)9)中,作为原告,中国虽然没有胜诉,但是通过诉讼,有效化解了中美之间一触即发的贸易战。当时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特殊保障措施”),而中国表示坚决反对。此事都上升到了两国领导人层面。然而,中国起诉后,除了具体负责“打官司”的部门,两国再也不提,而当两年后WTO做出裁决,时过境迁,此事已经不再是两国关系中的焦点问题。由此可见,在发生国际争端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但是“打官司”却能够促使双方理性对待。其次,“打官司”能够根本解决争端。

20、在我看来,国际争端的发生,很多时候是由于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谈判的方式固然有效,但是也会出现“和稀泥和大欺小”现象,达成的协议基础不牢,翻脸不认账屡见不鲜。然而,“打官司”的结果之一,是公正独立的几个专家就事实和是非做出判断,双方心服口服,被告执行裁决心甘情愿,原告没有胜诉也不会没完没了(例如DS399)。争端如此解决,显然更靠谱。从中国经历的案件看,没有一个出现“翻盘”的现象。第二个前所未有,是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中国被告的案件,有一些败诉了,随后都认真执行了裁决。例如,“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340/342,2006),“中国原材料案”(DS394/395/398,2009)和

21、“中国稀土案”(DS431/432/433,2012),中国取消了有关限制进出口的措施。此外,为履行“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2007)裁决,中国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19个行政法规和文件。当然,更为典型的是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之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2007)裁决。“输官司”而修改法律,这在加入WTO之前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立法(包括修改法律)涉及国家主权,现在等于是“让渡”了国家主权。但是在此案执行过程中,从商务部、国务院到全国人大,没有一个人提出“主权”问题,而是一致认为“条约必须遵守,WTO裁决必须执行。我觉得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属于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事件,应该写入中国法制史。总而言之,中国加入WTO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和修改法律法规执行裁决,是在创造历史,既是在实践国际法律,也是在促进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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