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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创建安全、高效、有序、和谐的乘车环境,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第三条乘客应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一)乘客应在规定的公交站点上、下车,在候车区域候车应依次候乘,不得进入行车道上候乘,候车时应提前准备乘车币、乘车卡、乘车码、优惠或免费乘车证件等乘车凭证,待车辆停稳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或先下后上,不准强行上下,上车后应及时就坐或站稳扶好;在车辆驶离站点后,不得上下
2、车,严禁强行扒车、拦车等影响车辆安全运营行为;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或要求公交司机停车。(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票价和票制主动投币、刷卡、扫描乘车码等电子公交客票或者出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进入需先付费再进入站台的公交枢纽乘车,须按要求在闸机付费后进入站台。无人售票车辆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严禁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者终点站后,应自觉下车,不得越站乘车或者随车返回;不按规定票价付车费的,应当补票。(三)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遇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等有需要
3、帮助的乘客,应文明礼让、主动让座。(四)乘客乘坐途经高速公路的公交线路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带。(五)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身体不得靠压车门和车门开关处,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六)乘客乘车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厢安静、整洁,防止干扰他人。禁止在车厢内高声喧哗、打闹、赤膊等身体裸露、乞讨、卖艺、推销、散发宣传品、乱刻乱画、饮食(婴儿、病人除外)、饮酒、使用明火、吸烟(含电子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向车窗外扔掷垃圾、躺卧、踩踏座席、大小便等。(七)车辆营运过程中如遭遇机械故障、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
4、保持镇静,遵守秩序,服从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八)乘客在公交车内遗失物品,可致电车内公示的公交企业客服热线问询,认领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凭证。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二)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三)管制刀具;(四)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公交运营的动物(盲人及视力障碍人士携带已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五)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及其电池,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六)总重量超过30公斤且体积超过0.1立方米、高度(长度)超
5、过1.6米的物品,但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及未超过上述规格折叠单车除外;(七)未封闭盛放的鲜活物品;(八)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具有强烈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九)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车厢乘车秩序的物品;(十)乘客应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携带上车的、可疑的、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疑似危险物品的人员,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拒绝其乘车。(十一)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折叠单车等应妥善折叠),避免与乘客发生碰
6、撞,造成伤害或损失。第五条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有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人士不得乘车。第六条乘客不得损坏车内服务和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平安盾等安全设施,行车时不得有与公交司机闲谈等妨碍司机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第七条乘客有权对公交司机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可对公交司机违反服务规范等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运行。第八条乘客违反本守则的,公交司机经劝阻无效时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第九条乘客损坏或偷盗车内服务和安全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鼓励和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公交司机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公交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本守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东交(2017)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