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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三章审核、决定和发布第四章备案、清理和汇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司法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等。具体包括:(一)省司法厅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二)省司法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行政工作有
2、关的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以省司法厅名义作出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和发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四条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五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计划编制分为计划实施类和调研
3、论证类。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机构不予审核,厅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新颁布的上位法或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办法的,不受本规定规定的计划限制。第六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二)体现司法部、省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三)符合本厅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四)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制定条件具备。第七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与必要性;(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依据;(五)起草工作完
4、成时间;(六)起草机构及起草工作负责人和承办人。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毕。职能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送审核机构汇总审核。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工作。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机构的,以一个职能机构为主。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
5、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起草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少于10S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三章审核、决定和发布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机构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送审核机构审核。起草说明包
6、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等内容。有关资料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登记编号,并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审核机构与起草机构的意见有分歧的,应附必要的说明,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三)是否违反本规定第
7、三条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五条审核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等书面审核意见。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六条审核机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十七条计划实施类项目,应在当年内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提请审议,有关职能机构应当参
8、照计划编制程序报批。调研论证类项目,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当年内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八条审核机构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分管相关职能机构的副厅长审阅后,由厅长确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九条为了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
9、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章备案、清理和汇编第二十二条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应在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起草说明、条文依据对照表等材料的电子文本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将备案报告和前款所列备案材料报送省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省司法厅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适用前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应当将清理结果报送审核机构。第二
10、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审核机构汇编成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就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2023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因制定依据修改,为与办法保持一致,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对2020年出台的安徽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11、二是适应现实变化的需要。安徽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如突发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文件名称。因安徽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制定依据已经进行了修改,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规范起草程序。增加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明确紧急情况下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和期限以及意见采纳反馈内容(第九条、第十一条)。(三)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期限,增加突发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简化程序,以及文件的宣传解读等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规范清理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