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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19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25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2、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审计局党组。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
3、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单位整体利益及单位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等;六看
4、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兽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
5、,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第八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党组决策部署精神的。(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
6、责任:(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三)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党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新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
7、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加快建成五大新发展理念先行示范区。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容错是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推进发展、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但履职尽责、不谋私利、主动纠正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成轻处理。纠错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现失误或过错,自己主动纠正或由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纠正。第三条容错纠错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
8、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才巴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才巴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直管区各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新区管理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容错第六条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单位及个人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
9、一的,可以容错。(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过错,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二)在推进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因缺乏经验、无先例遵循、不可预知因素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三)在推动工作中,尤其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招商引资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转变、实际工作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导致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和造成损失的;(四)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
10、(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造成一定损失,或因触及固有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七)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和过错后,能主动认错纠错,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七条容错事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和新区决策部署精神;(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
11、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第八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在调查期间,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方式,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提出容错,纳入调查核实范围。(二)调查核实。负责实施容错的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提出容错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形成调查报告。(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
12、,负责实施容错的机构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提出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等初步意见,报同级党委(党工委)研究批准,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通报办理。对经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批准作出免责、减责结论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第九条经确定为容错并免于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不受影响;(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三)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第十条经
13、确定为容错的党员干部确需追究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第十一条实施容错要从严审核把关,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产生原因、后果轻重、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因素,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和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以推进工作为借口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第十二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第三章纠错第
14、十三条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出现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纠错。(一)出现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在问题发现后,应第一时间主动纠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二)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建立完善制度机制。(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失误或过错的性质,分别采取下达监察建议、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作出纠错决定的机构,负责对纠错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对纠错整改情况,在一定
15、范围内公开。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请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第四章澄清保护第十五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二)对恶意中
16、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阐口说明,客观公正处理。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
17、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办公室商新区纪工委、政治部承担。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干部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全体执法人员。第三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四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第二章履职尽责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
19、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九条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
20、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
21、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章容错纠错第十一条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扎
22、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九)其他可以容错免
23、责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第十四条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统一领导,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
24、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第十六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第十七条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科队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
25、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第十八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第十九条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