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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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奇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苛岚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第三条凡在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各行业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

2、处罚。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第七条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第八条本办法由苛岚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岩岚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别负

3、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二)负责下达苛岚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稽查工作;(六)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用水,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五条苛岚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忻州市年度

4、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第七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应当加快推进装表计量工作。未装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其日常节约用水行为的教育引导,促进合理用水;不能做到自觉节约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为该类用水户装表,制止浪费用水。居民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行业用水混用的,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

5、别装表计量。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九条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一)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一条奇岚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

6、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

7、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县,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8、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章地下水管理第十九条对取用县城供水管网范围外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取用县城供水管网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县城市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岳岚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岩岚县县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9、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苛岚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同时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

10、投入使用。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向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备案。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

11、),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四)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778.21996),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六)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七)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八)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2、的产品。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分工,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应当参加验收。第九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13、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

14、水利局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建、市生态环境局奇岚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计量器具

15、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第八条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第九条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市相关部门。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第十条供水单位组织计量用水表的到期轮换

16、,用水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用水户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一)计量不得估算;(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卸计

17、量器具;(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胃岚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18、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

19、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二、实施规定(一)实施范围本办法所指苛岚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政策。(二)用水定额依据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21)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奇岚县用水实际情况,实行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取得奇岚县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上限,未取得岩岚县节水型企业、单位、

20、小区称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下限。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21)没有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工业节水指标第21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替代执行,即以上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95%,或当年全国平均值的50%作为本年度用水定额。(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核算层级为二级以上法人单位和组织)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1.超出定额不足20%(含)

21、的水量加价0.5倍;2 .超出定额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倍;3 ,超出定额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1.5倍;4 .超出定额6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五)计量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与县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协商确定计费周期。(六)计算公式1.单定额单水源用户季用水量:季产品产量-相关定额2 .多定额单水源用户(季产品产量I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H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Ox相关定额+)-季用水量3 .单定额多水源用户季用水

22、量(+11+川+):季产品产量-相关定额4 .多定额多水源用户(季产品产量I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HX相关定额+季产品产量11I相关定额+)-季用水量(+11+11+)按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或等于O则不计费;结果大于。则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加价水费。(七)征收和资金使用岩岚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县住建局,审核后送达县自来水公司,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并专户储存。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其中70%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3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

23、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具体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县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县自来水公司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资金征收等具体工作。(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同

24、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发改局和县住建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苛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

25、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口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第三条本办法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第四条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全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第二章精准补贴第五条补贴原则。为了响应国家节水的号召,只补贴使用地表水区域,优先补贴粮食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缺口。第六条补贴对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地表水区。第七条补贴标准。县水利局根

26、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检查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1)考核结果为优秀(20%),按照种植粮食的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3元/亩补贴;(2)考核结果为良好(40%),按照种植粮食的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2元/亩补贴;(3)考核结果为合格(40%),不补贴;(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别),核减下年度5%的水权,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县水利局对各灌区的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拔付。第三章节水奖励第八条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第九条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单位。第十条奖励标

27、准。各乡镇根据自动量水设施观测已有的量水数据,综合村级水管员灌溉和田间渠系管护记录情况,确定20%优秀村、40%良好村。优秀村节水奖励1元/亩、良好村节水奖励0.5元/亩、其它村不奖励。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后拨付资金。第四章奖补程序第十一条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公示与申报、乡镇审查与上报和县级审查与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由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本村水价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聘用水管员名单等,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村级公示与申报。各村在统计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将基础数据

28、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导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乡镇,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上级核查。乡镇审查与上报。乡镇收到各村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奖补条件,对各行政村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各村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局。县级审查。县水利局根据各乡镇汇总上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第十三条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

29、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水管员工资、管理公共费用;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促进灌溉用水的水管员。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帐、凭证。第十四条各乡镇和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县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

30、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苛岚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第二章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第四条对年用水总量小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评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对改建、扩建、且年用水总量大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小于10万立方(包括10万立方)的项目,如用水户近五年水平衡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节水要求,且改建、扩

31、建项目用水量不超过原来用水总量10%的,可以申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开展备案承诺制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用水下达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年度用水总量范围内下达计划用水。第五条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对已经下达开展节水评价要求但项目出现延缓、取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延缓或取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延缓或取消节水评价。第三章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第七条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

32、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水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第八条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在开展节水评价时,对不在国家、省定额范围内的产品,在对管网漏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水利用率、办公区、食堂节水器具安装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却塔补水率、非常规水使用率等方面全部达到相关评价标准时,可以认定该产品单耗达到先进值,确定达标

33、,扩大10%用水量确定为该产品的临时综合用水定额。第九条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区域内已经建设再生水且再生水在区域内统一配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可以评价区域内所有用水户满足非常规水要求。第十条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宿舍单独核算用水量。第十一条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地方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第四章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第十二条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第十三条对备案承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际用水总

34、量超过承诺范围的,按照承诺的用水总量下达计划用水,不得进行调整,执行加价收费政策;要求该项目开展后评估,并且需要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评估和水平衡测试通过审查后,经节水部门的专项验收后方可调整用水量。第十四条对符合开展节水评价要求无故延期或未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通过节水评价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全部采取专项验收,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且满足专项验收整改后才能下达计划用水。第十五条从事节水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弄虚作假、同一个项目两次不能通过审查、同一年度累计3次未通过审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两

35、年内不得在本区域内开展节水评价服务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铸岚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苛岚县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奇岚分局、县卫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

36、理工作。第五条县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第六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第七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奇岚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县住建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第九条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一)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37、;(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第十条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一)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二条在集中型再生水利

38、用系统管网覆盖县域以外,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自建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能够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的,可以不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但应当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三条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第十四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

39、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十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第十七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水利局建立审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无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或者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第十九条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

40、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第二十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一条县住建局应当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第二十二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

41、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砌,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第二十三条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明“非饮用水”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第二十四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发生再生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严格执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第二十六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

42、门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奇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奇岚县节水激励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激发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本县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有关责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申请给予奖励或激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导致用水减少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三条节

43、水激励奖励的方式包括表彰奖励、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价格调节等,通过引导和激励,推动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第四条县政府是表彰奖励的主体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县财政局是财政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主体责任部门,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起稳定、有效的节水财政资金补贴投入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县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扶持政策的主体责任部门,要拓宽和畅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投入节水工作,培育和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县水利局是水权水交易的主体责任部门,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水资

44、源确权,鼓励各用水单位通过自身节水提档升级改造,将已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行政授权确认、具备工程和计量监测能力的多余水资源,进入水权交易平台与受让方进行交易,获得更大的节水效益。县发改局是价格调节的主体责任部门,要强化价格调控手段,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合理确定区域水价。县水利、住建、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是节水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金融、发改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节水奖励工作机制,保障节水奖励政策落地,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让真正参与节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到实效。第五条县政府协调节水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在本地本年度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

45、绩的单位和个人,安排财政等相关部门设立节水奖励财政基金,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第二章激励奖励措施第六条县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域、灌区、企业、社区、公共机构、居民小区等开展节水达标建设,对达到节水标准体系要求的单位,可命名为本级节水载体。第七条县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在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选择典型单位高标准开展节水创建,培育和树立节水标杆或水效领跑者,示范引导本行业各单位积极参与节水达标建设。第八条在节水项目改造的政府采购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第九条在高耗水工业企业及学校、医院等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节水改造时,县政府将加强引导和政策支

46、持,推行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打造一批节水典型,同时,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第十条评为县级以上节水载体的单位,在计划用水核定和管理方面给予优惠,优先保障和满足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合理用水;同时,在参与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绿色、节能单位评选时,给予一定的加分和奖励。第十一条县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保障农业、工业、城镇生活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

47、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节水项目贷款贴息试点,扶持煤矿矿井排水回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煤矿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范围,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第十四条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力量投资发展节水项目,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等方面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水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六条深化水价机制改革,推动区域水源合理配置,分类合理确定区域综合水价,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第十七条农业用水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四项机制协同落地。第十八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在现有分级水价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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