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条件)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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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耦区人民法版件青黄法发(2022)42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规程,第一条(适用条件)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具有挽救价值或者重整可能,且在进入重整程序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I)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2)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行正常;(3)有较为优质的营运资产与重整资源;(4)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5)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6)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第二条(申请材料)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应当提交预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预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I)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

2、的事实和理由;(4)拟订的预重整期限;(5)本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有关证据指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被申请人符合本规程第一条的相关材料。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当向本院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报告等。第三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本院一般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重整,材料齐备且符合预重整条件的,本院编立“破申”案号,出具受理预重整决定书。第四条(指定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以如下方式产生:(1)管理人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2)债务人、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债权额合计占已知

3、普通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本院书面推荐预重整管理人的人选;(3)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的方式产生。预重整管理人的人选应是编入青岛地区破产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一级管理人。第五条(推荐预重整管理人的确定)推荐预重整管理人的,被推荐人选一致,属于法院入册管理人,且不存在不宜担任预重整管理人情形的,由本院确定为预重整管理人。被推荐人选不一致的,由推荐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本院确定为预重整管理人。无人推荐或者被推荐人选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本院参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确定后,由本院出具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第六条(通知与公告)预

4、重整管理人经本院确定后,应就本院受理预重整事项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法院受理预重整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地点和注意事项等;(4)预重整管理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5)需要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公告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本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预重整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影响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2)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引导

5、和辅助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4)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5)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意愿,指导、辅助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等文件;(6)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7)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或通过其他方式对预重整方案书面征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8)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9)定期向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通

6、报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和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通报重大事项;(10)本院要求预重整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预重整管理人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应对其聘请机构或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完成以下事务:(1)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维护企业重整价值;(2)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引导和辅助以及必要的监督;(3)及时、准确向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通报预重整期间工作;(4)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拟订预重整方案,适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5)其他应完成的相关事务。第九条(协商暂缓执

7、行)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预重整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积极协商,通过自行调解或者和解方式,主动争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的,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执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外部支持)预重整期间,债务人、预重整管理人应充分利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等机构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推动债务重组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扶持、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待遇,为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债

8、权申报与审查)本院受理预重整后,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在受理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的债权经预重整管理人审查,提交预重整期间临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由预重整管理人进行复核。预重整程序终止、本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已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无需重新申报。.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债务人、权益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就议事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债

9、权尚未确定但能够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表决。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内容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般包括:(1)核查债权;(2)听取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监督预重整管理人工作;(3)了解债务人情况以及与重整计划草案相关的信息;(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申请法院更换预重整管理人;(6)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三条(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参与、监督、推动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债委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根据(银保监发2020)57号)

10、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参与预重整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第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境的原因;(2)债务人预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与管理的情况;(3)债务人未来经营发展前景;(4)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预计的执行和监督期限;(6)有关重整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预重整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进行。预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人、社会保险债权人以及职工债权人等权益不受影响

11、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参加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笫十七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延伸)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视为在重整程序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发生实质变更,且相关债权人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权益受到调整或影

12、响的债权人可依法重新表决;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修改且对出资人利益有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可依法重新表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第十八条(预重整期限)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当注明拟定的预重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谈判中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预重整期限,并在期限确定后及时向本院书面报告。协商确定的预重整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由债务人或预重整

13、管理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本院书面报告。经本院审核,在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且不影响企业挽救效能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预重整期限,但延长应以三个月为限。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影响预重整工作开展的,本院可依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申请,参照有关规定将受影响时间不予计入预重整期限。第十九条(非正常终结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本院可以在审查后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出具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并进行公告,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1)不具有重整原因,或不具有重整价值或可能的;(2)债务人的经营

14、状况和财产状况在预重整期间继续恶化,丧失重整价值或可能的;(3)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恶意增加债务、显著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4)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预重整可能影响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5)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义务且不予纠正,导致预重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或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的;(6)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第二十条(终结预重整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重整程序终结:(1)申请人请求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本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2)预重整期间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能按

15、照本规程的要求表决通过的,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申请,由法院出具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并进行公告。但债务人仍存在重整可能性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的,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并受理重整案件;(3)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的,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正式重整申请,本院出具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并进行公告,同时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4)因债务人重要财产面临被处置及处置的价款即将兑现,导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债务人重整价值严重贬损等紧急情形的,本院可依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案件。第二十一条(预重整费用)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

16、、调查费等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费用由债务人资产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的,预重整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第二十二条(预重整报酬)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预重整管理人被本院指定为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本院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期间的报酬。预重整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应当符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协商确定预重整报酬)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管理

17、人预重整期间的报酬,由预重整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确定报酬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本院根据预重整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引入、预重整方案的协商、制作及意见征集等相关工作付出的劳动,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上述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附则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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