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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文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简称为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第一责任人(包括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
2、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的主要职责1.股份合作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总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2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或个人。3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 .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3、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 .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6 .全面了解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保障安全设施资金按公司总收入的比例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修、更换,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无缺,对发现或反映的事故隐患及时研究解决;7 .一旦接到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8 .生产经
4、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直接责任人(一般为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1.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2.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 .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
5、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5 .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1.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2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3 .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4 .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6、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 .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6 .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7 .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 .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9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四)其他安全管理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7、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为确保第三条规定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履行职责,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施行年度安全考核制度,设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一)组织考核考核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安监局及股份合作公司所在街道办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的组成除组织实施单位外,还要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是在年底进行。(二)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考核时,自评考
8、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安全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考核内容考核前,安全管理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股份合作公司一年来的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责任人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述职报告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考核完毕,责任人述职报告交区考核小组签署考核意见。(四)现场考核考核小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述职,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除因特殊情况不能查看现场之外,应当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力求评分准确。(五)惩戒机制区安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考核分数低于80分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
9、应于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股份合作公司可参考本办法,根据各自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下一级安全责任管理人拟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生产与消防安全职责,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对股份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六条股份合作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股份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
10、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股份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员违反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在事故处理中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事故的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等情形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各项评比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