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100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申报、初审、考核定级程序,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日J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到辖区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附件: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
2、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能源局2023年12月27日附件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申报、初审、考核定级程序,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3、)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动态抽查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报送等工作,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二)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三)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四)安全生产组织机
4、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五)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七)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
5、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 .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二级:煤矿
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后
7、,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可开展现场检查考核。申报二级的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定级。其余申报二级、三级标准化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定级,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现场初审和考核工作,负责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初审(考核)报告。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8、、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
9、、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应在初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含公示公告)。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四)公示。对考核
10、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考核定级。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11、按第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第九条按照定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一)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二)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三)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o第十条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并就该矿是否在3年期限内发
12、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照管理体系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省级对其考核定级的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20%且三年全覆盖。对工作中发现己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13、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降低或者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煤矿发生事故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行降低或撤消。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
14、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信息。(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被降级的煤矿1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2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
15、请。(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的自评结果应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年底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七)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自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大力引导新建中型煤矿(产能45万吨/
16、年至90万吨/年)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积极推动大型煤矿(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八)煤矿企业和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申报、初审、考核定级等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各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的情况,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第十二条加大一级、二级煤矿的支持力度,推动煤矿积极创建高水平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一)一级煤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1 .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
17、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2 .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3 .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由3年缩短至2年;4 .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6 .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7 .各级
18、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8 .先进产能核定政策执行期间,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可不受“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的要求限制。(二)二级煤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1 .在全省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2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3 .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可优先进行复产验收。第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开展现场初审和考核工作。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黔安监煤矿(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