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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持股协议(3篇)隐名持股协议(精选3篇)隐名持股协议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为了共同促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册地址为,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发展,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甲方为目标公司隐名股东,乙方为目标公司显名股东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隐名持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目标公司人民币万元的股金,占总股本的比例为%,该股金全部由甲方出资。甲方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第二条股东权利与义务1、目标公司由甲方
2、经营管理,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享有投资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对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2、甲方按其持股比例对目标公司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权。乙方不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分红以及其他收益分配。3、甲方支付给乙方元/年(大写人民币元)的合作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4、若目标公司发生亏损,则由甲方按其持股比例承担亏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故意损害目标公司利益造成其亏损的,按本条第5款处理。5、乙方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标
3、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其在目标公司中的有利地位,损害甲方、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遭致的一切损失。6、如甲方提出乙方在目标公司的上述股权转为甲方自行持有或者甲方指定的人员持有,则乙方应当无条件并且无偿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条股权处置除前条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委托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赠送或作价出资等任何形式的处置,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致的一切损失,且不因本协议解除而终止。第四条协议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目标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协议期限相应提前终止。第五
4、条协议解除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1、乙方代甲方持有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自行持有,或转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持有,或转让给第三方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2、乙方未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时。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隐名持股协议篇2受托人:委托人:住所: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一、受益人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
5、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二、委托持股标的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人民币元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该股金状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有限公司,出资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界定为股;,出资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界定为股;本协
6、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其他自然人出资元的部分股金。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O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四、信托期限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该股金具体运作托管给有限公司股东会,有乙
7、方指定的该单位具体管理该股金,该托管具体规定如下:股东会行使该集团全部股东权利,无须甲方任何书面授权,本协议即为充分授权。六、受托人的报酬甲方有权收取该信托名义持有费用元/年。七、信托终止事由甲方依据乙方具体指令处分完毕并交接完毕本协议所定的信托名义持有关系即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八、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履行中如遇争议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各方签字代表同时作为自方本协议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具有双重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一月日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隐名持股协议篇3甲方(发行人):住所:乙方(主包销商):住所:鉴
8、于:甲方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分为股。甲方股东大会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决议,将甲方由一定向募集的公司改为社会募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B股,此次募集已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完成此次发行工作后,甲方的总股本将达到股,其中普通股股,B股股。双方已同意在本协议(见下)的条件的规限下,由乙方为发行人承销B股股票股,乙方已同意安排将B股以配售价作私人配售,并将在承销期满之日下午3:OO之时,未被认购的B股加以认购。现协议如下:1.释义(1)定义(a) “包销商之间的协议”是指各包销商在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署的协议,其内容涉及到本次B股配售及包销的有关事宜。(b) “B股”是指甲方注
9、册资本中的,面值为人民币元,总数为股,要用外币认购的境内上市外资股。(c) “工作日”是指证券交易所开门营业而且在深圳、香港及纽约各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深圳、香港或纽约的公共假期。(d) “截止配售日”是指年月日,即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各包销商在此日前完成本次配售B股。(e) “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允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士。(f) ”获配售的人”是指受到包销商的邀请认购B股的境外投资者,该投资者正是根据配售书而认购B股。(g) 配售”是指各包销
10、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商之间的协议,将股B股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配售给境外投资者。(h) “配售备忘录”是指甲方就本次B股配售而将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其经包销商同意的版本的副本为认证起见已由甲方及乙方草签,作为本协议附录。(i) “配售比例”是指各包销商在本次配售中同意认购的比例。(j) ”所得款项发放日”是指年月日。(k) “所得款项转交日”是指年月日。(l) “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的款项。(m) “甲方的保证”是指甲方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n)“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11、。(o)“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元(外币)每股(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P)“开始配售日”是指年月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q) “股份”是指甲方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元的股份。(r) ”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甲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12、(三)“保证”是指甲方、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t) “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二种情况:(1)甲方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甲方,乙方、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及(2)包销商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乙方,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甲方及乙方的代表草签。(u) “验证文件”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年月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乙方及国际协调人)。2 .配售(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是又在第条甲方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
13、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下午3:OO之时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2)甲方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限的条件下认购。(3)甲方委托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协调此项B股配售活动,其他包销商也是受股公司委托而进行此项B股配售活动的。(4)各包销商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委托,负责本次B股的配售活动。甲方与各包销商共同商定,各包销商有权代甲方完全行使本次B股配售有关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境外投资者按照配售书所提出的申请。(5)各包销商
14、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为个别的,而非连带的。(6)如果某个或某几包销商未履行其分条的义务,其他包销商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就该违约包销商所没有认购或没有找到认购者认购的B股,促成别的认购者加以认购或自行认购;若多名其他包销商欲行使此权利,则按各自认购比例来分担。(7)主承销商有义务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于截止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甲方提交有关配售B股认购名单;各包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包销商协议的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其他销义务范围以内的有关B股的认购名单,以便主承销商转交甲方。3 .B股配售备忘录甲方将在乙方和国际协调人编制股配售备忘录,并应于配售备忘录日期向国际协调人(代表乙方)交付其要
15、求的份数的B股配售备忘录。4 .登记(1)乙方及国际协调人须在不迟于年月日(时),将下列人士的姓名及申请的配售股份数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每一名获配售人;每一名获配售人或包销商(如果有的话)所申请的B股数目。(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年月日之前将已认购的B股部分配给有关配售人及各包销商(如有的话)。(3)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应合作向各被接纳申请人提供开立使其能持有及买卖配售之B股的账户所需有关资料和文件。(4)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的有效名单后,只要其所列名单上人士已将款项按约定支付,甲方就应确保该认购名单内人士的名字将被登记为甲方的股东,且其认购的B股股数列入于该认购名单中其名字对应的
16、位置。(5)甲方应在收到认购名单之后第三个工作日的上午(时)在完成第分文所规定之义务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向其提交一份或多份股权凭证。证明上述认购名单中列入士的B股股权,并促使证券交易所将所列名单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所认购的B股数输入其保存的股东数据库;并在完成此事项后第二个工作日,促使证券交易所向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提交已收到股权凭证的书面确认书份。(6)甲方保证其所分配、发行的B股,没有任何留置权、抵押权、产权负担以及第三者的权利负担于其上,而且该B股具有该等股份所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投票等权利。5 .付款(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
17、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就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甲方发行B股”付款。(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工作日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4)如果按照本协条款,生效条件未得以满足或被放弃,本协议则应立即终止并
18、适用第条的规定。如果第条所载的条件均符合或者被乙方和国际协调人放弃,而且第条及其他有关的甲方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并没有被违反,主承销商账户内的资金,应依第分条规定无条件执行,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6 .双方协商确认如下:(1)在乙方按第4条第分条的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1)、(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7 .条件(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甲
19、方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b)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C)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d)对甲方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e)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
20、股能够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f)甲方所做的第条的声明,保证及承诺。(2)甲方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同时适用第条的有关规定。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甲方与乙方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8 .声明、保证及承诺(1)甲方向全体及每一名包销商就下列事项及附件一部分规定的条款作出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作为每一名包销商均是依此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在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八)如果甲
21、方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将会使本条和附件一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被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并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发布。(b)甲方承诺其支付所有因本次B股的发行,以及因签署、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和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在中国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C)甲方承诺其应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本次B股的配售发行能在配售日进行,以及B股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d)甲方承诺,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到B股截止日止,甲方将在事先未与乙方、国际协调人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新闻或公开发布或散发文件形
22、式,向公众披露除B股配售文件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B股发行的资料。甲方还承诺确保其董事、雇员及代理人也不为上述行为。(2)所有包销商及每一名包销商分别向甲方作出以下所列各条及附件二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并接受和承认甲方是根据该等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才签订本协议的;此等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本协议签字日作出的,并被认为在配售日、截止日和所得款项发放日就当时相应事实与情况重复作出:(八)使每一包销商均承诺,如果其在任何时候知悉任何会使本条和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或不正确违反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其他包销商并进行协调,按其合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布;(b)每一包销商均承诺
23、,其将尽责、勤勉地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本次B股发行工作。(C)除非另有约定,每一项保证均应独立解释,不应因参照任何其他保证之条款或本协议之条款而受到限制,也不应受上述条件的影响。(d)由于违反第7条、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不应因本次B股的认购发行完毕而受到影响。9 .佣金和费用(1)作为各包销商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代价,甲方将以(币种,一般为外币)向各包销商支付佣金:(八)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它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b)甲方须向国际协调人支付包销佣金和协调费用,相等于其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C)甲方须向其他包销商支付包销佣金,相等于各
24、自所包销B股的配售价的%o(2)包销商在B股配售方面支付的或者代甲方支付的所有律师费及其他专业印刷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其支付方法同于佣金。(3)各包销商指定的账户:。10 .不可抗力(1)在本次B股配售实行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出现、存在或者实施以下各项情形:(八)任何新法律、法规或者现有法律、法规这任何变动,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对现有法律、法规之诠释或应用方面之变动;而该等事项在乙方(代表各包销商利益)和国际协调人在知悉后,并在考虑了其所有认为重要的因素后,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者配售B股,或者对B股持有人之
25、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b)任何国内、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市场、军事及其他状况发生变化,乙方和国际协调人认为该等事件或情形已经或可能将会对甲方的业务、财务状况、前景或者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C)证券交易所之一般证券买卖因金融市场上之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而被冻结、暂停或限制的情况;或(d)任何地震、火灾、暴风、暴雨、海啸等不为人力所控制的自然灾害,主承销商与国际协调人认为此等事情已经或将要对本次B股配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在出现上述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下,乙方和国际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所根据本条款的理由,从而暂停(不超过20天)或者终
26、止本协议。1.违约赔偿(1)甲方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导致任何一名包销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负担某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承担责任、法律费用、开支等,甲方要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每一名包销商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欠诚意所引致,则该包销商不得为此而索赔,甲方也有权拒绝赔偿:(八)根据本协议而为本次B股发行所为的任何正常行为;或以及(b)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有不正确、不完整,或者是误导的;或以及(C)甲方违反了本协议内其所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2)各包销商同意并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导致甲方要负担某等损失
27、,包括(但不限于)本次B股发行被迟延,或失败,或造成其他开支、法律费用等,除非下列条款另有约定,由各包销商负责进行全面赔偿,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如果上述费用是由于甲方自己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疏忽或欠诚意所引致,则甲方不得为此而索赔,该包销商也有权拒绝赔偿:(八)各包销商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重大违约致使本次B股配售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或:(b)各包销商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不真实或有误导使配售不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或(c)如果各包销商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的话,违约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计息日自其应付日期到实际付款日期止,利息的计算以每3
28、60天为基准,以%(某外币的基准利率)加惩罚利率来计算。在违约期间按此利率逐日计算复利。12 .终止(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各包销商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时之前任何时候,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应负的义务:(八)发生第9条之情事;(b)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C)甲方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未得到履行;(d)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甲方于本协议及附件一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
29、确或致人误解。(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在付款放行日下午时之前任何时候,向乙方(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凌的义务:(八)发生第9条之情事;(b)各包销商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于付款放行日或之前应完成或履行的义务;(C)各包销商在本协议及附件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在实质上不准确、不真实、有误导、有重大遗漏或者未得到履行;(d)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后,及付款放行日之前,发生或出现了某种情事,而该等情事的发生或出现,会导致甲方于本协议及附件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二保证或承诺在实质上变得失实、不准确或致人误解。(3)如果本次发行的B股在年月日
30、(或甲方与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约定的其它日期)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主承销商和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所有其他承销商,中止各自在本协议下的义务。(4)在发生以上情事之时,各方可以(但不是义务)不发出中止本协议的通知,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商洽,作出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决定。(5)上面条款的规定均不影响第9条、第10条的效力。13 .转让(1)本协议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14 .弃权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得视同或构成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15
31、 .进一步保证甲方同意,在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如果乙方或国际协调人提出使本协议完全生效及确保乙方或国际协调人为完全履行本协议而得到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权利及补救而必须的合理的要求(包括行动及文件),甲方给予满足。16 .通知(1)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给予或作出,而且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书写。(2)任何上述通知或其他通讯应按第分条规定的地址发送,且应依下列情况视为已适当给予或发出:(八)如以专人投递,则在有关接受方地址交递时;(b)如以邮寄,则于寄出后五个工作日后;但是空邮除外;(C)如以电传或传真,唯有当发送方的电传机或传真机上自开始或结束时均正确
32、显示回答相关代码、传输信号等方可作实。(3)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发往下列地址:o17 .部分失效或可执行若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或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在任何方面影响本协议或包销商协议的其他条款,也不会影响其修改或其他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18 .文字本协议以中文及英文订立,两种文本涵义应互相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一旦两种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19 .时间时间是本协议的关键因素。20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按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解释。21.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索赔要求,应由各方友
33、好协商解决。如果自开始协商后20天未达成一致,则应向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全部采用中、英文进行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本协议各方有约束力。22 .保密(1)本协议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及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应该(也应包括促使其各自高级职员及其代理)对他方不欲公开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履行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协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B股配售的信息以及一方的商业秘密等不欲他人所知晓的资料文件等信息。(2)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一切信息:(八)有关法律规定;(b)如果一方所服从或受监管
34、的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C)向各自一方的法律顾问和审计师披露;(d)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该一方的过错;(e)双方协商披露,在此需有书面协议,但是任何上述资料只可于在与其他方协商之后方可披露。23 .以往达成之协议同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各方当事人就本次B股配售或任何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和安排(无论是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但包销商协议除外)将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被本协议所取代。而以上所指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失效。24 .副本本协议可由本协议各方分别加以签署多份数量的相对文本;每份如此签署的相对文本均构成一份正本,但所有的该等协议应该是一份相同的文件,也仅构成一份文件。25 .生效(1)本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的董事会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2)本协议自前款条各方在本协议首揭日期签署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一_B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