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个环保局(生态环境局)败诉的案例及败诉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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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个环保局(生态环境局)败诉的案例及败诉原因分析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2021年,全国至少有274个环保局败诉的案例,其中一审环保局败诉案例143个,二审环保局败诉的案例95个,行政相对人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案例35个。环保局败诉案例从裁判结果来看,一审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77个,确认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案例52个,判决变更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2个。二审环保局上诉被驳回案例74个,撤销原审判决11个,环保局撤回上诉、行政相对人撤回起诉案例12个。二审败诉裁判结果从环保局败诉的具体事由或情形来看,主要分为如几类下:主要证据不足案件40个、适用法

2、律法规错误案件11个、违反法定程序案件46个、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3个、处罚明显不当案件23个、其他多项因素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件53个。其中每一项又细分为具体的败诉原因,因为篇幅所限,在此仅选取几项事由展开。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撤销事由统计序号法定撤销事由具体败诉原因1主要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责任能力认定错误或未查清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没有认定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错误新旧法律适用错误适用内容选择错误其他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自身设置的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4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无法律、法规授权5滥用职权以罚代执行6明显

3、不当违反一事不二罚过罚不当以罚代执其他处罚不当的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从案例中的反映的情况来看,环保局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证据收集程序上不合法是导致法院判决环保局“认定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实”的主要原因。同样,监测和采样是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尤其在关涉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的案件中,环境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被诉环境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基础。【案例索引】(2018)辽0702行初1号,锦州市古塔区时空装饰工作室诉锦州市古塔区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裁判要旨】未经技术检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法院观点】古塔区环保局没有进行任

4、何技术检测,仅凭现场照片直接认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法律适用错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中,常见的是环保局在行使职权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只给出一个笼统的罚款数额而未列明具体的处罚依据。【案例索引】(2017)鄂0984行初1号,汉川市白云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汉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法院观点】市环保局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与涉案锅炉相关的生产经营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市环保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作出川环罚决字2016第88号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应予撤销。3、违反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从行政诉讼法(198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起,程序合法性逐步成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武器”。根据检索出的情况来看,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撤销的案例也是最多的。环保类行政处罚案件中,以违反法定程序

6、为由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绝大多数伴随着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实体缺陷。其中,常见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分为:“集体讨论”程序严重违法、作出处理决定超过法定期限、听证主持人选定违法、对同一违法事实重复作出的行政行为、未依法告知限期补办手续的期限、剥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未经区政府批准、送达违法、内部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案例索引】(2019)内04行终61号,巴林左旗环境保护局与内蒙古赤峰陈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命令案【裁判要旨】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法院观点】被告对原告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

7、罚,是较重的处罚行为,被告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但被告未履行该程序,即对原告作出了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另外,被告于2018年7月2日才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而被告却于2018年6月20日就已经对原告作出了左环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剥夺程序亦违法。因此,判决撤销巴林左旗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处罚明显不当当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出了普通大众的接受程度时,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干预。【案例索引】(2019)豫9001行初58号,河南踏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8、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法院观点】济源环保局认定河南踏石公司所建设的石子、砂加工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无不当。河南踏石公司应当受到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但河南踏石公司生产所用的砂石原料原本是河道内自然产生的,洗涮砂石原料的污水无毒无害,经过沉淀后排放到河道内,不会导致河流污染。河南踏石公司所建的石子、砂加工生产线在加工生产石子、砂过程中虽然会产生灰尘和噪声,但地处山岭地带,位置偏

9、远,人烟稀少,产生的灰尘量和噪声并不大,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轻微,对人类居住环境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为此,河南踏石公司的该违法行为时间不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也轻微,且在被责令改正后就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济源环保局在对河南踏石公司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没有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河南踏石公司处以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变更,罚款数额应确定为50000元为宜。5、行政不作为环保局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0、,亦有责任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甚至在后期整改工作中,也需要积极跟进和监管。在不同部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时,环保部门更应当统筹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案例索引】(2017)甘0702行初6号,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与高台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案【裁判要旨】环保局未全面、持续履行对环境保护的检查、管理职责,致使污染环境的不良状态一直发生,确认对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观点】高台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所辖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11、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高台县环保局在公益诉讼人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之前,疏于自己的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排污行为,发现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养殖行为产生的排污、后期清理不达标,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当中,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措施,作出了责令整改决定书,但是至本案开庭前,养殖场造成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既有状态,因此,虽然高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行为,但由于其未全面、持续履行自己对环境保护的检查、管理职责,疏于对养殖场造成的周边环境的有效监控,致使污染环境的不良状态一直发生,因而,不能否定被告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监管职责的违法事实,故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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