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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第六条建立培训计划事前审核登记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
2、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除上述费用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
3、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IO(X)元;(三)
4、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五章报
5、销结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
6、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
7、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等三部委1月4日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2013年的标准相比,新办法将培训类别分为三类,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比之前提高310元。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标准调高培训费指的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新办法中,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
8、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据了解,2013年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培训费为单一标准,其中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聘请师资授课费标准减半记者注意到,2013版办法中的讲课费变为了“师资费”。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根据要求,师资费将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其中讲课费
9、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这一标准比2013版的标准减少一半。2013版的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昨天(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财政部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
10、任培训等进行规范。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的是综合定额标准的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是450元,其中住宿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和讲课是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这个标准内结算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办法确定了,每半天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不超过2000元;如果是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标准也是不超过3000元。此外,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了六项“严禁”和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它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者是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这些固定的资产,以及开支以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还严禁了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五“不得”,也就是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的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