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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外墙涂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 外墙涂料、保温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外墙涂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1、 外墙涂料,暂定工程量约为 平方米。备注:具体各楼栋具体依据参数如下表材 料工艺做法单价(元/平方米)暂定面积()合计备注涂 料弹性平涂39线条平直度要达到标准3、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2、、包工期、包验收的方式承包。第三条:工作内容及涂料做法1、 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技术变更通知单及技术核定(洽商)单等施工依据,完成涂料、保温施工。2、 外墙涂料工程含外墙面基层清理、满刮专用防水腻子两遍、专用抗碱底漆一遍、质感涂料一遍等。所有内容及施工部位以施工图、图纸会审及技术(洽商)变更为依据。涂料施工整体验收合格后的垃圾、剩余材料由乙方自行清理并外运出场。第四条:合同工期1、工期要求: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每栋工期 天。2、在本合同工期内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涂料施工,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要求工期按期完成分期分阶段涂料施工工作内容,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
3、暂估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全额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逾期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甲方的原因,合同工期顺延,但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1、 材料质量:1) 水性弹性外墙涂料、质感涂料(见样板)。执行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标准(GB/T9755-2001),质感涂料产品质量满足JG/T24-2000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同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及大同市相关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2、 材料品牌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1柔性外墙腻子2底漆3中层质感涂料4平涂面漆5胶粉料673、 施工质量:涂料工程执行建筑涂饰工程施工
4、及验收规程(GB/T29-2003),且满足国家及大同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及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保证8年不变色、不开裂、不起皮、不剥落(必须出具厂方质量承诺书)。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应按较高之标准执行。4、 验收:1) 材料均需进行封样,乙方在材料进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验并按封样进行进场验收,未报验或验收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该工程。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购买涂料、腻子等材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3) 涂料进场时,均应当随货附带出厂合格证明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以及供应商的出货清
5、单。此类资料的原件交由甲方验收并保管。4) 乙方全部负责材料的检验,向甲方提供齐全有效的检验报告资料5)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大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资料一式6份。乙方确保通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取得符合验收备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交付甲方。第六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 元。(大写: )2、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包干单价的方式计价,包干单价不包含外架(或吊篮)费用、总包配合费。1)外墙水性弹性平涂(不分颜色)含税综合包干单价: 元/(含水性罩面清漆)。2)外墙细颗粒质感涂料(见样板)含税综合包干单价:
6、 元/。3、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内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施工水电费(包括从甲方指定水电接口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测量费、各种施工措施费、各种检验试验费、材料场内外垂直及水平运输费、脚手架(吊蓝)费用、垃圾清运费、二次搬运、成品保护费及乙方完成本合同内容并移交甲方使用前应收取的一切其他费用。4、甲方承担总包责任(包括总包单位对配合单位的安全承担总包责任;甲方向乙方移交合格工作面;提供该工程所需的各种配合;必要的临设及场地的提供;水电接点的提供;保安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及乙方内业资料签章、合并评定、汇总及其它总包管理等)。5
7、、工程量计算: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以三方认可的竣工图经验收合格后的实际面积计算。 6、合同结算价 = 各分项结算价之合计 各分项应扣款项之合计 其中: 某分项结算价 该项实际完成涂布(安装)面积该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1、 本合同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和备料款。2、 包工包料付款方式:2.1.1. 每栋单体楼的涂料工程完成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已完工程的进度报表,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在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核完成量的70%工程款给乙方。2.1.2.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有关验收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善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经甲方、监理单
8、位审核合格并结算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2.1.3. 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已处理完成已出现的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委托履行质保管理的他方)给乙方办理质量保修金结算(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二周年,自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算),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余款。3、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帐支票或电汇。第八条:材料供应1、 乙方对材料质量负责,须报送各种规格材料样板及相应的产品性能资料经监理审核、确定。本工程所用的材料须采用有相应资质和生产能力的厂家生产的产品,每批次材料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单。如一方对
9、材料有异议,应进行检验。2、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送至工地现场,并自行负责仓储保管。3、 乙方采购的材料须经甲方、监理验收确认,符合合同、设计、样板及有关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如乙方采购的材料与合同、设计、样板及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费用及延误工期责任。第九条:工程管理1、 由甲方提供水电接口,乙方承担接口以后所需费用及工程用水、电费。水、电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挂表计量)。2、 由甲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免费提供垂直运输,供乙方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甲方对垂直运输的提供须符合本工程进度的整体
10、安排。3、 由甲方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分阶段书面通知乙方涂料工程的施工工作面;乙方进场施工时,在甲方组织下,应与甲方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书面形式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场地及工作面状态、相互责任。移交之前的整改由甲方负责,移交之后的整改由乙方负责。4、 乙方应及时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后3日内完整地移交给甲方。5、 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质量标准在现场独立进行样板施工。样板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展开按样板施工,甲方及监理按样板验收。6、 监理和监理职权7.1、本工程由 实施工程监理。7.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11、7.3、甲方及乙方同意并接受本项目地产公司与监理单位所定立的合同中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第十条: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 1.1 指派 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协调现场相关工作,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1.2 提出技术要求,作好技术交底,明确施工做法的部位界面和范围。2、 乙方责任3.1 委派 为甲方现场负责人,负责本涂料工程施工及保修工作。3.2 服从甲方安排,严格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甲方技术要求、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法施工,严格控制涂料工程质量;承担因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造成的质量损失及返工损失;3.3 配合甲方完成有关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3.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乙方及监理的有关要求,负责自身施
12、工人员的安全。承担其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的伤、残、亡等损失,并承担由此而给甲、乙两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被处罚的损失。3.5 文明施工、保护现场的成品和半成品,在未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前,负责现场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修复或赔偿责任。3.6 认真阅读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保证遵守这些制度,如有违反,同意按甲方制度的要求向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金。3.7 听候甲方通知,及时组织材料进场,提交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材料备案登记证,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使用。3.8 按照甲方、监理要求及时整理工程资料并统一交甲方归档。3.9 负责该涂料工程保修。3.10 负责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合法
13、的施工许可、登记或备案手续。第十一条:质量保修期1、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周年。保修期自本工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部门盖章次日起计。 2、 在保修期内,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 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未能及时维修的,甲方或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4、 保修期内,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甲方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5、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6、 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甲方与乙
14、方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乙方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7、 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乙方中止本工程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 乙方的施工进度必须与主体工程、外墙门窗、外装饰等工程进度配合,如因乙方配合原因导致甲方和其他分包单位的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承担。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乙方须按合同总暂定价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期完工给甲方造成损失。3、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
15、约定的开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工的,每停工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5、 因乙方之责任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擅自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 乙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假冒伪劣材料,乙方应按已施工部分材料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予以整改,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8、 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
16、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 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处罚金10万元。若上述事件发生被相关媒体作有损发包人品牌的报道,出现第一次,由乙方承担处罚金20万元,出现二次及以上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40万元,以此加番累计计算。10、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11、 乙方负责清理和外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垃圾,包括设计修改、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工程竣工前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并外运垃圾;完工后乙方须在甲方要求
17、时间前完成场地清理,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 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乙方未作样板或样板不合格,或未按样板标准施工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并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 乙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乙方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乙方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甲方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14、 乙方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或不符合合同指定品牌、
18、规格、质量的材料的,或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涂膜厚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工程师报验,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1、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理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乙方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
19、违约责任,且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从乙方接收现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期间现场内所发生的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设备、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与赔偿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质量缺陷的全过程中,乙方应:(1)全面负责现场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造成危害。(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施工安全需要,布置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第十四条:其它约定 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20、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项和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涉及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时,由乙方提出证据证明乙方无过错,否则为乙方有过错,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三方签章生效,保修期满、结清款项后自然失效。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三份,各份具有同行效力。3、合同签约地点:大同市平城东街御华帝景1号楼1单元。第十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合同
21、书。2、国家现行最新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大同市有关规定。3、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 月 日。 附件一、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申明及提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种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书面文件,凡仅有甲方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甲方公章的,均无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亦不得作为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或新合同成立之证据。电子数据文档,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
2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 质量保修期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2. 保修期自本工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部门盖章次日起计,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3. 维修时限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
23、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4. 机构及职责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
24、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4.2.3.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4.2.4.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5. 维修通知方式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
25、所电话、传真号码、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为准);5.1.3. 书面信件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6. 保修责任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
26、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6.3. 总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承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总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
27、、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6.6.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7. 保修违约处理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
28、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
29、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
30、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8. 质保金退还8.1. 合同保修期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
31、,质保金不计利息。9. 其他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9.5. 本工程维保事项,总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和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人代为履行保修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保修违约责任。9.6.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