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修订稿)》(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修订稿)》(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
2、者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下均称为“保证人”)向承包人(以下均称为“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发包人(以下均称为“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款支付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上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上工程担保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工程担保公司。以上保险机构是指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
3、机构。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其具体内容,并与保证人签订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格式参见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投资总额。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单,统称为工程保函(含纸质工程保函、电子担保工程保函,格式参见附件2)O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并鼓励使用电子担保工程保函。第七条施工单位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第八条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年度信
4、用评价结果,在新建项目中可推广实行担保金额差别化政策,允许减少或者增加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金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金额,以激励和强化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的行为规范。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其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进行核查,发现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担保等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对于保证人在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相应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
5、施办法(甘交公路(2018)259号)同时废止。附件:1.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参考文本)2.工程款支付保函(参考文本)附件1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参考文本)编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6、。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o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3.3 甲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
7、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o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o第六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6.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6.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6.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人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
8、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6.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法院起诉。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9.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
9、书面协议。第十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年月日附件2工程款支付保函(参考文本)编号:承包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发包人”)就项目于一年一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o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0、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后0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
11、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
12、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协助发包人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取回本保函原件,发包人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办理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手续。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