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__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24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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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24修编)管理部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编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24年5月16日-XX.-A-三刖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组织开展导则的局部修订工作。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总结各方意见,并对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归类分析,参考各地标准和国家规范,编制完成木导则。本导则此次修编工作主要根据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对导则中关于居住小区预留安装条件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近年发布实施的各规范要求、行业反馈和技术发展趋势,对导则中相关内容

2、进行补充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第2章:补充汽车库、停车场、有序充(放)电等术语。2 .第3章:根据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调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3 .第4章:根据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调整非居住小区充电桩配置要求。4 .第6章:根据现行规范调整配电回路保护相关内容,对居民自用充电设备容量进行规定;增加供电系统负荷计算内容;补充控制系统有序充(放)电表述;补充配电变压器、干线容量的计算参数选择。5 .第5、7、9章:根据现行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相关规范进行调整完善。本导则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华蓝设计(集团)

3、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邮政编码:530028)或编制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华东路39号,邮政编码:53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陈肖梅谭方彤蒋加林刘国成黄庆桑主要审查人员:何创陈森赖家宪韦峰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4规划选址25充电设施45.1 充电停车位设置45.2 充电设备45.3 设备安装55.4 监控管理系统65.5 接地65.6 计量75.7 标识76电气系统76.1 一般规定

4、76.2 供配电系统76.3 配电线路86.4 电能质量97基础配套设施97.1 建筑107.2 通风及排烟设施117.3 消防灭火设施128调试与验收13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15本导则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条文说明19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充电设施及其基础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在南宁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停车场、汽车库内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

5、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术语2. 1分散充电设施dispersalcharginginfrastructure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和监控管理系统等。本导则内简称“充电设施”。3. 2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andsupportinginfrastructure服务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包括充电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防火单元和疏散口设置、消防报警、疏散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和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场地通信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等。4. 3汽车

6、库garage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含充电设施)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4停车场parkinglot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含充电设施)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5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本导则中,充电设备特指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机。2.6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宜内置通信单元。2.7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

7、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功率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通信单元、人机交互等。2.8公用充电设备publicchargingequipment面向社会开放、可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9专用充电设备specialchargingequipment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10自用充电设备privatechargingequipment专为某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

8、.11有序充(放)电coordinatedcharging(discharging)通过运用经济或技术措施进行引导和协调,按照一定的策略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放电)。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适度超前,考虑未来行业技术发展的需求。3.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结合周边交通、电力、给水排水设施、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因素统筹考虑。3.3 新建民用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不应少于本导则4.1中的规定。除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外,充电基础设施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3.4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按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9、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按本导则第7章的要求完成所有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2采用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方式时,应完成下列内容:(1)配电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及低压主干电缆等供配电设施应安装到位。(2)充电设备的预留安装位置应满足本导则5.3条要求,确保维护检修和操作的空间。(3)由产权分界点至所有停车位的配电线缆布线通道应安装到位,配电线缆可暂不敷设。3.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4规划选址4.1新建各类民

10、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的要求。表4.1新建项目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建设指标类别配建充电设施比例(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建设交付方案建议非车载充电机配置比例(占非自用充电设施)(注3)同期建设交付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教育建筑10%100%-1030%新建其他公共建筑(注D20%100%-20%70%新建居民住宅小区100%一既有居民住宅小区10%(注2一20%50%既有公共建筑20%50%A级旅游景区10%100%50%70%4A级以上旅游景区20%100%-注1其他公共建筑指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公交和出租站场、

11、道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驻车换乘(P+R)等建筑。注2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指标为参考值,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建设安装条件统筹考虑。注3m阵载充电设备一般配置于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实际需求确定配置数量。注4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类别按指标分别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注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4.2 充电停车场地的选址应遵守下列原则:1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作业。2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3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4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涝等公用设施。5应考虑洪涝、台风

12、等灾害影响,不应设在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不宜设在低洼或有可能积水的场所。6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7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8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9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10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4.3 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内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处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5充电设施5.1 充电停车位设置5.1.1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和维护,并满足以下

13、要求:1公用充电停车位宜划分区域集中设置,便于管理和维护。2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通行与停放,不应影响人员疏散。3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附近。5.1.2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5.2 充电设备5.2.1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检验试验。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电器和电子设备具有相关的认证标志。5.2.2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电源输入过/欠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过流保护、直流输出回路绝缘检测、短

14、路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5.2.3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欠压保护、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监测、输出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有关规定。5.2.4充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源接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有关规定。5.2.5充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电源接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5.2.6充电设备在电源接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

15、B/T15543的有关规定。5.2.7充电设备应安装急停装置,并采取防误触措施。5.2.8充电设备应能显示待机、充电、故障状态信息。5. 2.9充电设备的供电接口和充电接口应具有锁止装置,防止充电过程中意外断开。5.3设备安装5.3.1充电设备运行噪声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5.3.2 室内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采用交流充电桩时不应低于IP65。5.3.3 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2充

16、电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3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4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宜考虑防雨、防尘和遮阳等措施。5.3.4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线路的路径;2采用分体式结构的非车载充电机,其整流柜宜靠近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3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O.4m。5.3.5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5.3.6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不少于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

17、地坪不少于200mm;2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50mm;3设备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并湎足防雨、防积水要求;4电源采用埋地进线方式时,应做好电缆接线手井和电缆保护管的预留/预埋;5单独安装的充电连接器,正常状态下水浸时,应满足正常使用且系统绝缘电阻不应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响,其安装基础可与地面平齐。5. 3.7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否则应进行加固处理。2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5.4监控管理系统5.4.1公用充电设施应配置

18、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实时监控系统的各项参数指标,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5.4.2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4.3 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公用充电设施宜配置运行监控平台,对充电设备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交互,实现运营管理、设备监控、紧急报警等功能。5.4.4 运行监控平台应具有与上级安全监控平台、城市应急联动管理平台对接的接口,事故发生时可向上级处警平台报警。5.4.5 运行监控平台宜能通过平台互联方式接入地方统一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平台,实现统一管理调度。5.5雌5.5.1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19、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5.5.2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充电设施接地端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5.5.3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使用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确保接地装置有效连接。5.5.4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无法利用时,应增设独立接地装置。5.6 if*5. 6.1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计量装置应集中设置在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处,根据客户充电桩容量配置相应规格电能表。6. 6.2公用充电设备应具有对各输出回路充电电能量进行计量的功能,计

20、量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5.75.7.1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宜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引导系统包括人员指示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5.7.2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和充电安全须知”、“安全操作规程”等说明。5.7.3充电设施标识可根据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设计。6电气系统6.1 Tm定6.1.1 民用建筑项目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统一规划设计,根据设施的使用和管理需求确定供配电系

21、统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系统应满足安全可靠、合理适用、便于管理的要求。6.1.2 充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及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有关规定。6.2 供配电系统:6.2.1除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外,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6.2.2居民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按“自用充电设备”设置,接入一户一表公变,实行一户一表计量,业主与

22、供电局产权分界设于一户一表电表箱。6.2.3居民自用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采用220V交流电压,额定功率不应大于7kW,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6.2.4在民用建筑地下停车库内设置公用或专用充电桩时,单台交流充电桩不应大于2IkW,单台非车载充放电机不应大于60kW.6.2.5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为自用充电设备预留供配电系统容量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需要系数宜根据接入充电桩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可按表6.2.5选用。在变压器容量计算时,同时系数可根据充电设备的数量取081.Oo表&25需要系激推荐值三相回路接入充电桩数n(台)31218243648100需要系数kxO.850.9O.70.8

23、0.60.7O.50.60.40.50.30.46.2.6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负荷计算宜按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和单相交流充电桩进行负荷分组后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在变压器容量计算时,同时系数可根据充电设备的数量取O.71.Oo需要系数取值宜符合以下要求:表6.2.6需要系数KX选择表充电设备类型需要系教KX备注交流充电桩公用/专用单相交流充电桩(7kW)0.281.0参考表6.2.5考虑车型、电池状态等的不确定性公用/专用三相交流充电桩(7kW以上)0.40.8考虑设备的充电特性曲线及车端容量需求确定取值。台数越多、单台设备功率越大,取值越小运营场所多台42kW交流充电桩20

24、.90以运营为生,存在同时充电现象非车载充电机30kW0.40.8考虑设备的充电特性曲线及车端容量需求确定取值。台数越多、单台设备功率越大,取值越小60kW0.20.7充电主机系统社会公共停车辆0.450.65主机系统的主机功率较大。运营单位20.90例如电动公共汽车、电动出租车企业6.2.7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宜满足系统三相平衡的要求。6.2.8充电设施宜采用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通过负荷管控、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优化运行效率,提高变压器使用率。充电设施应受变压器负荷控制终端管理,在用电高峰时段负荷终端可根据变压器负载率降低充电功率或暂停充电。6.2.9为充电设备供电的末端配电回路应

25、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选用A型,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O.Iso6.2.10室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干线或分支干线总开关处应装设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阈值宜为30OmA500mA,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6.3 配电线路1 .3.1向充电设备供电的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2 .3.2车库内所采用的电缆、电线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6 .3.3户内电缆线路宜沿电缆沟、桥架、马道敷设或穿管明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的方式敷设。7 .3.4

26、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6.4 电能质量6. 4.1充换电设施系统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充换电设施接入点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7. 4.2充电设施的电源进线端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杭-10%。6.4.3充电设备配电系统设计应考虑其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抑制措施,将注入公网的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27、。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6.4.4GB/T14549的规定。6. 4.5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W16A)GB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中的规定;2为加强系统谐波监控和抑制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机)宜采用集中抑制谐波方式,在电动汽车充电桩(机)的专用变压器低压母线段设置集中有源漉波装置;3有源滤波装置容量应按变压器容量的1015%

28、配置,应采用主动抑制250次谐波、动态实时跟踪补偿、响应速度Qms、自动抑制过载、且无共振的滤波装置,谐波含量小于5%t,6. 4.6当充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2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3无功补偿装置宜集中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6.4.7充电设备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的有关规定。7基础配套设施7.1 撕7.1.1 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

29、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有关规定。7.1.2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非居住建筑的地下多层停车库,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数量不超过地下一层停车位数量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单元区宜在设置地下一层。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

30、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1.2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面积也不得增加。表7.1.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一、二级150012501000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O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4设置2个及以上防火单元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单元内。5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疏散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31、门。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连通门,防火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叫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车位布置不应阻碍连通门的开启。6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本导则7.2、7.3节要求配置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灭火设施。7.1.3 室外建设分散充电设施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充电设施容量大于21kW时,停车位边缘与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m。7.1.4 停车场内的分散充电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

32、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Oo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米的防火间距进行分隔。7.1.5 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7.1.6 充电停车位应处于现场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7.2 通风及排烟设施7.2.1 电动汽车库通风设计应同时满足燃油汽车停放的需要,其通风设计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的有关规定。7.2.2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面积即为表7.1.2所

33、规定的防火单元最大允许面积。7.2.3当电动汽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洞口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2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离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3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4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长度不宜大于3.0m;5自然排烟应有良好的补风条件。7.2.4 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不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2GB50067-2014表8.2.5所规定的排烟量。3多

34、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共用系统的防火单元总面积不应大于表7.2.4的限值。表7.2.4多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防火单元总面积限值(m)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一、二级3000250020004当单个防火单元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排烟风机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取值;当多个防火单元共用排烟系统时,排烟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各防烟分区中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支管,穿越防火单元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排烟。7.2.5 设置机械排烟的防火单元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3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少于排烟量的50%;2防火门、窗不得作为补风设施;3补风口应设置于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4无直通室外补风通道的各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补风支管,穿越防火单元的补风支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补风。7.2.6电动汽车库排烟设计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要求。7.3消防灭火设施7.3.1未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防

36、火通用规范GB55O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s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03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7.3.2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03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7.3.3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箱。7.3.4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软管

37、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布置应满足1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保护范围按25米计。7.3.5未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7.3.6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03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

38、084的规定。7.3.7汽车库、停车场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7.3.8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不符合本导则第7.3.2、7.3.3、7.3.6条规定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8调试与验收8.1 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8.2 充电桩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桩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

39、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3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规定。8.3 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设备调试与验收检查:1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2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3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4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

40、充电桩及监控系统功能测试。8.4 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8.5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动应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8.6 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应建设到位且运转正常。3质量控

41、制资料应完整。4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8.7 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1开工报告;2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竣工图;3相关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进场检查记录;4施工过程记录;5充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6供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7监控管理平台现场验收记录;8系统联动调试及试运行记录;9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10施工单位资质证书。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9.1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设施。9.2 既有建筑和小区宜在室外或地面建筑中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条件不足时可利用附近公共

42、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的公用充电设施作为补充。9.3 3既有建筑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按本导则5.1条要求选择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位置,避免充电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充电停车位宜集中设置,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控。2充电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本导则7.1.2T条的规定。3未按本导则第7.1.2-6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配套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9.4 充电设施应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并按本导则第5章要求进行

43、设备安装、计量、防雷和标识等内容的设计,9.5 新增充电设施宜采用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通过负荷管控、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优化运行效率,必要时结合供电系统的配电网改造增容计划按步骤实施。本导则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

44、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引用标准名录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T5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5006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45、B501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

46、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202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5080南宁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24修编)条文说明1总则213 一般规定214 规划选址225 充电设施236 电气系统237 基础配套设施249既有建筑和小区充电设施建设271总则1.1 为积极落实国家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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