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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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执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医师类人员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医务科负责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未在我院注册者不得在我院独立从事医疗工作。(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越级开展医疗技术,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批的医疗技术,不得应用已经淘汰或终止的医疗技术。(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后,按照相关要求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务科扫描留档。(五)对新

2、入职有执业资格证的人员,应由本人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办理执业变更手续。经本人申请,科室考评小组及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授权处方权,方能单独执业。(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执业,必须在本院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医疗活动。(七)特殊检查岗位的执业医师,经3-6个月的本专业岗位技术培训,具备特殊检查诊断报告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审查,分管院长同意后授权独立出具和解读诊断报告的资格。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规定(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3、者及未注册在我院者均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谨超范围执业。(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己遵守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五)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后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后方可上岗。三、药师类人员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规定(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

4、资质,未取得药师(中、西药学)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如确因医院工作需要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经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同意,报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同意,报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四)新入职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剂工作,并在药

5、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培训。见习期满后,如已取得专业任职资格,由本人将任职资格报人事科和医务科备案,按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四、检验、放射、病理、康复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规定(一)检验、放射、病理、康复等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检验、放射、病理技师(技士)、治疗师(康复、肿瘤放疗师、核医学等)、物理师(肿瘤放疗)等。(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和培训计划,通过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承担相应技术岗位职责。(三)从事特殊岗位有上岗要求的,还必须获得相应部门颁布的上岗合格证或执业许可证。(四)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应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6、由于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完成考核评价。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考评情况及督查改进成效。五、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规定(一)对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国内、外来访者由医务科负责实行资格审查,其从业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现行管理规定。(二)未经授权的国内、外来访者不得单独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经过授权的国内、外来访者直接从事临床诊疗工作所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后果,由医院、科室及当事者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三)国内、外来访者直接从事病人临床各种有创诊疗时,必须先取得病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四)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外来短期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监管,有详细的监管记录,有工作质量追踪与成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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