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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成品标识规定文件编号:1 .总则1.1 为对所有的设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唯一性标识,以防止设计产品混杂和误用,并使设计产品有可追溯性,特指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工程设计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标识。2 .设计图纸的标识2.1 设计图纸及修改通知单必须设置图签栏,必须包括本院名称、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图别、图号、出图日期及设计人员和验证人员签署栏。2.2 设计图纸中图签栏必须填写清楚,设计人员及验证人员必须签署,施工图涉及两个以上专业的图纸尚需经过会签。2.3 图纸的工程名称及工程编号由经营计划室下达,项目名称由设总根据工程情况确定。2.4 图别由各专业按设计阶段
2、分为:方案阶段图别为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为建初、结初、水初、强电初、弱电初、设初、动初;施工图阶段为建施、结施、水施、强电施、弱电施、设施、动施。3 .设计文本文件3.1 设计文本文件的封面或扉页必须具备工程名称、设计阶段、本院标志及完成日期。3.2 设计文本文件的扉页必须具备本院设计证书编号、本院行政及技术主管签署。3.3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本的扉页必须加盖出图章。3.4 投标时,投标文本文件的封面及扉页须按标书规定的格式。3.5 设计概(预)算书封面必须统一格式,必须具备工程名称、工程编号、概(预)算人员、验证人员及完成日期。封面必须加盖出图章。3.6 计算书封面必须统一格式,必须具备工程名称、工程编号、计算人员、验证人员及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