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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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目录一、选题背景-1-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的分析-1-(一)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概念-1-(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2-(三)新个税中的反避税规则-2-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案例分析-3-(一)案情介绍-3-(二)案例避税方式分析-4-(三)避税行为合法性分析-4-四、国际上各国反避税规则的比较-5-(一)CRS的规定-5-(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5-(三)亚洲国家及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6-(四)我国其它地区的个人所得税逆向反避免纳税的一些有利经验-7-五、关于我国个税中反避免纳税规定的完善与建议-7-(一)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7-(

2、二)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相结合-7-(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8-(四)制定和完善境外纳税人信息披露机制-8-(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协作-8-(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8-总结-9-参考文献-10-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摘要伴随着当代我国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所得税自1978年正式开征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税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我国的避税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避税手段不断改进,各种避税方式不断涌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弥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个人收入和财富之间的巨大差距,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近

3、年来,随着世界不同地区的政府对打击避税的措施越来越重视,反避税措施方面的国际合作也得到了加强。中国也正式加入了反避税浪潮,开始了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I日正式通过,其要点之一是出台了相关的反逃税准则,这是中国反逃税政策在管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一个重要步骤。新个税法第8条的前两款被称为特别反避税准备,第三款被称为一般反避税准备。本文对新个税法通过前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对比和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域外的经验做法,探讨一般反避税制度的实际完善。151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一般反避税规则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一、选题背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多次

4、修改和陆续完善(以下具体简称新个税法),再次激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学者及我国人民大众对于未来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深刻反思与避税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调查研究表明,中国的个人税收约占税收收入的8%,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比例为8-12%,发达国家为30-50%,经合组织国家为24.4%o很明显,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总税收中的比例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严重。至于损失的原因,除了偷税和逃税,国家税收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避税。避税和如何反避税,是我们必须始终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税法本身其实就是同时有着应当明确具备“国家征税法”和“纳税人

5、权利法”的两种利益关系衡平法,其中就有着需要明确平衡任何国家对于我们人民人身财产的过度非法侵害和如何维护我国人民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过度滥用这两个基本法律问题。新个人税法第八条规定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包括独立对外熨易的基本避税原则、被控制的外国投资公司、一般的公司反税和避税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税法)自实施以来,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在打击企业避税方面变得越来越严格。然而,在反避税的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阻碍,譬如行政管制的缺失、执法权限的滥用。其中,企税法是借鉴了国际上相关立法,并引入了国内外的反避税)隹则,这在给当代我国的税务机构提供了坚固的法律条文依据,也为税务机构留下了执法和寻

6、租的空间。间接造成了税务部门的权力的扩大和对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侵犯。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税务的司法能力薄弱,以至于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和政府在反逃避税收的各个环节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主导地位。因而,个人所得税法对反避免性的税种应当在可供借鉴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加以调整和修改,避免税务部门滥用权利等情况发生。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所得税的避税和反避税理论及其体系,并试图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有效地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立和建设。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的分析(一)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某些财务规划活动,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其他手段,在不违反

7、法律的情况下减少应缴所得税数额的行为。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国家将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手段。纳税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并且这种减少是无偿的。为保护自己利益,自然想避免这种损失,同时采用某些手段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这就是避税行为的发生。由于逃税的非违法性,税务机关调查和惩处避税的能力也比较有限。同时,避税具有风险较低,但收益却很高的特点,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尝试避税。利用合理手段避税在一定程度上无可非议,但如果不规范和遏制避税的整体态势,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1.改变纳税人身份避税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纳税人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另

8、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的为非居民纳税人。部分居民纳税人为了实现自己个人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尝试通过移民到外国或者使购买护照的方式改变自己的居民身份。部分移民的中介通过规避统一申报标准(CRS)的方式,给中国居民提供帮助,改变他们的居民身份为非居民身份,通过这种方法使他们作为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被规避。比如,众多有钱的中国人通过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到香港定居,一些银行承认临时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为中国香港的纳税人,而不需要获得CRS,使这些人可以避税。2.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与全球其他国家相比,在避税地注册公司要更加容易,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其设立公司的程序也要更加简单,所需

9、费用也更低。除此之外,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公司的目的主要用于控股在其他地区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于这些离岸公司自身并不会实际进行经营活动,也没有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成为本地纳税人,所以如果避税地和实际进行经营活动高岸公司所在地没有与CRS类似的信息交换标准时,就可以实现高岸公司在母国及避税地的税收义务被规避的目的。因此为了实现在中国的税收义务被规避的目的,设立高岸公司的纳税人通常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将资产、所得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3 .均衡分摊所得避税在我国现行税法中,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收入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因此,当纳税人的综合

10、所得或者其经营所得主要集中在某几个月的话。那么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会随之而增加。所以,纳税人如果想要实现避税的目的,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所得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式。而且由于这种避税方式隐藏较深,在稽查的过程中给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工作会带来很大的困难。u,4 .通过信托避税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产物,在二十世纪初被引进我国之后,给我国的纳税征收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信托避税进行规制,导致很多纳税人通过信托来避税。信托的当事人通常采用信托契约的方式对其他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自己的利益,以此来改变其纳税主体或者个人的数量,调整收益权结构等方式来进行规避纳税。5 .转

11、换所得类型许多外籍的高管将国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转化为支付给国外的股息,或通过设在避税地的咨询公司获得咨询费。由于离岸收入属于非居民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规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三)新个税中的反避税规则1.增加独立交易原则,加强关联交易征管我国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公司如何处理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税收征管。针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中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低税基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地调整税款。然而,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对关联方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一些以移民身份成为非居民的居民并且利用其非居民身份,在中国进行相关交易,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些取得非居民身份的移

12、民在境内进行贷款、租赁和其他交易,欺诈性地夸大或低估其在境内的收入,以减少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转移给我国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新个税的修订所引入的新的独立交易规则填补了防止控制个人所得税交易以避税的漏洞。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框架存在的漏洞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根据新规则,对关联交易避税进行监管。2.增加一般反避税规则,强化反避税监控我国最新的个税法规定,具有合法的社会和商业目的个人的各种经济生产和交易活动被认为时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否则这个个人活动会被认为是避税行为。法律规定,如果这种计划和活动是以个人形式进行的,不具有合法的经济目的,并且导致了不合理的税收利益,税

13、务机关有权依法对该项活动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个人被追溯征税,必须及时进行,并且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和征收利息。这一规定为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对不同地区的居民或其他直接在国内转移资产的人征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极大地支持了对中国所得税相关避税行为的监督和控制。3加强涉税信息申报环节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具体数据的税收监督和征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密切关注税源信息,这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各级税务部门收集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不够客观和完整,与实际征收信息相比,难免会出现异常情况。在立法层面,新的个税法为收集和监测纳税人信息提供了新的思路。相关规定强调了金融机构信息的重要性,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政

14、府与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一个更加完整、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并加强对纳税申报的控制。4.增加CFC规则,加大对个人境外避税的打击力度CFC规则专门适用于避税地的外国公司,无论其是否分配了利润,公司的股息和其他相关利润已经汇回国内,外国公司所在的国家有权依法对其公司征税和处理。特别是企税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解决外国公司为避税而设立母公司所产生的税收损失问题。目前对新个税法的修订引入了基于企税法相关规定的CFC规则,以解决在国外的个人避税问题。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相关反避税条例针对性的为上述避税方式管控提供依据。本次修改增加的相关规定可以使税务机关在针对该种避税行为是采取有效手段。三、我国个人所

15、得税避税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7年6月,R市某银行在一次迸行反洗钱情况的调查工作时发现一位王姓客户(以下具体简称“王某”)的异常金融交易,该银行将其相关的报告上传给了R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后,该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上传了该情况,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汇报。税务部门对统计报告中的数据迸行分析后发现,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王某在R市某地区一家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共累计进行了近两千笔网上交易,交易金额合计高达十二亿元。这种频繁和大规模的交易超出了普通个人转账账户的正常使用范围。除此之外,王某的账户既没有设置资金限额也没有进行任何的风险管控,这非常不符合常规。同时这些交易主要

16、通过网络渠道完成,也表明王某这一系列的交易的不寻常性质,报告还显示,王某还同时担任着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异常复杂。税务稽查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的近两千比交易中,几乎均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在这两年间中,王某与多个不同省市的四十多家家公司共进行了一次金融交易,其中大部分公司为王某所有或作为其法定代表人。他频繁的在他的个人账户和他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账户之间交换资金,且都在做到快进慢出,明显是为了转移资金。仅在R市,王某就有七家公司由他控制或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在两年的时间里,王某的个人账户被用来与这七家公司进行了近五百笔交易,总金额超过五千万美元。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有关公司进行仔细调

17、查后发现,王某向控股和联营公司的资金转移数额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并怀疑是为了掩盖未缴纳所得税的总额而转移工资、股息和股份。R市两级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多次约谈,王某最终在2017年7月和9月分别自行补缴了其中的个人所得税两千多万元,并承诺在2018年2月底前分期缴纳剩余的一千八百万元人民币。此案例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通过隐瞒收入转移避税的一个典型例子。(二)案例避税方式分析在该案例中,王某通过频繁的在与他有关的不同公司之间转移工资、红利和其他收入的方式,从而暂时隐瞒了他的收入,使税务机关不易追查,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没有申报其经过形式转移后的收入所得,使税务机关不易查到收入

18、,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种将收入反复转移、变换形式的避税行为很难追溯到税源,但借助于成熟的信息管理技术,这种避税行为可以根据频繁的交易进行追踪和检测,这种避税行为也使得其对我国的税收信息监控系统有更高的要求(三)避税行为合法性分析针对案例中隐藏转移收入所得和许多其他形式的避税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直都饱受争议,专家和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但是多年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为逃税合法性辩护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唯一相关的法律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社会和公民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其权利和利益,而不是被禁止这样做。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避税行为,因此应将其视为人们可以自

19、由地进行避税活动。有些避税形式被社会广泛接受,例如,企业通过转化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仅可以帮助高薪员工避税,还可以为公司创造利润,另外,我国的律师通过利用法律的漏洞,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减少客户的应缴税额,也被视为律师技能的体现,这是律师及其团队对法律和相关立法努力研究的结果。主张避税行为合法化的研究人员认为,这些行为是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的贡献,不应该被全盘否认。今天,大部分人们对避税有一种消极的看法,认为它是非法的。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保护我们的税收资源和公平征税的原则。避税者在设计和实施避税计划时有明确的主观目的,以避免缴纳个人税款。避税者通常希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以获取利润。不管这种行

20、为最终如何定性,他的行为结果肯定会损害我国财政收入,严重影响我们的税收。本文认为,这种对国家有损无益的行为很难被称为合法行为。此外,如果这些避税交易被直接认定为纯粹的合法避税行为,就有可能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分配公平的基本原则还意味着,税法要求在同一公司税收地位上有共同经济利益的公司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公司所得税征收负担;如果认为避税行为是合法的,法律会承认避税行为造成的税收差异对“守法”纳税人不公平。从长远来看,越来越多的人将因为这些错误的利益而选择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避税合法化对我国税收环境的长期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四、国际上各国反避税规则的比较()CRS的规定避税信息的取得是反避

21、税开展的前提,是反避税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环。随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隹”的批准和发布,整个国际将对海外金融避税交易进行严厉的经济打击,在该标准中,其主要的组成部分被分为两个,第一个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当局之间的业务协定操作范本(MCAA),第二个原则是各种一般性的政府通用报表操作规范(CRS)。CMAA是对国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递的程式性要求,而CRS主要涉及国内信息交流时国内各地方的税务机关对国内各地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在能够满足MCAA下的各种信息交流程式性要求。它详细描述了需要收集、报告和传送给外国纳税人和居民的个人和企业账户的信息。为配合目前国际上对CRS的实施和应用,20

22、16年,我国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与CRS相关的规定,为CRS政策提供了国内的法律依据。同样的,对于预计增加CRS的其他地区和国家而言,我国的税收居民在他们的境内会被确认为不属于居民的个人或企业,同样的其他账户资料将被转移到了我国的税务机构。CRS会直接地影响到在我国境内开设银行帐户的非居民或是具有由不居民所控制的负面消极性非金融组织。相反,对于已经加入CRS的其他地区和国家来讲,我国的税收居民就是成为了非税收的居民,那么它们如果在境外投资、购买了具有一定现金和物质价值的医疗保险、通过海外公司方式进行商业交易以及信托的安排都很可能会被CRS纳入这次信息调查的范围,被将上述的信息交换返还给了我国的税务

23、部门。(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相关规则世界上第一个制定CFC规则是美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我国的CFC制度也是在2008年的企税改革中被引入的。将我国的CFC制度和美国的CFC规则进行分析,对于改进我国的CFC制度至关重要。下面重点介绍我国和美国CFC规则之间的相关具体差异。1 .我国和美国对于CFC规则定义的差异美国对于受控公司的定义如下:任何外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纳税年度的任何一天,其一半以上的股票由美国股东持有或等同持有,被视为受控公司。具体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股东拥有该公司50%以上的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表决权股票;另一个是若不符合以上条件,仅仅只拥有对该国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相反,中

24、国关于CFC的规定只要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就可以,我国的税法规定中包含了居民个人,但是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引入关于纳税调整管理的特殊规定。2 .两国CFC规则中的纳税人范围的差异根据美国CFC规则,如果一个美国人拥有超过10%的投票权股份,他就是一个“美国股东”O就这一定义而言,美国人包括直接、间接或通过实际所有权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国内公民、国内合伙企业、国内公司和国内信托或遗产。CFC规则下的美国股东是独特的,因为它拥有超过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而普通的美国股东拥有不到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除了这个特定的美国股东外,美国在计算持股比例时,还采用了推定持股计算规则,即与纳税人有特殊关

25、系的人(如亲属关系)的股份被汇总计算。这种计算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美国股东利用关联方规则来避免适用CFC规则。相比之下,我国CFC规则的具体应用只适用于其他中国法人或避税地的关联公司的其他自然人。在我国,市场经济问题的范围似乎比美国要窄得多。例如,在美国,对遗产的保护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财团和合作伙伴,但在中国不存在这样的规定。而且,我国企税法对税收控制的具体制度只是对“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和有效控制”的抽象定义,对上述三种控制的具体制度定义没有更加精确、实用和适用的具体解释规则,因此,在实践中,它很容易导致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纳税人之间的税务纠纷美国CFC规则规定的收入范围包括五个主要部分,更为详细,并

26、且在源头上区分了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相反,在我国CFC的规则规定中,并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分。因此,这种简易的规定对中国境外的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投资活动极为不利。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大多数国际国家的做法,即用不同的标准将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分开处理。3.两国对于所得归属及计算规则不同在美国,股票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即必须持有股票至少30天,而且必须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持有。还有一条规定,如果A部分的收入份额超过总份额收入的70%,则总份额的收入份额被认为是A部分的收入。相比之下,中国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适用性,例如,由于需求缺乏详细的规则去解释合理的业务,容易给税务机关留下了相当大的寻租空间,在实际

27、操作存在漏洞。4.防止重复征税条款的差异根据CFC规则,对境外公司征税的实际流程是,国内纳税人在成为CFC规则下的纳税人之后,对于其未分配的利润要被征税。因此,当国内股东获得红利或转让其在外国公司的持有股权时,可能会出现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美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从A分部中抵消根据分配的组成部分来抵消归属于下一个子部分费用。例如,根据CFC的规则,A部分的损失可以抵消下一个子部分的余额,从而减少A部分的所得额。中国没有预见到在很多情况下根据CFC规则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良好经验,根据CFC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双重避税条款。上述比较表明,中国的CF

28、C规则相对简单,有些时候不切实际,所以我们可以比较和吸取美国CFC规则的公平和合理的地方。()亚洲国家及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日本的CFC规则不管是对于企业法人还是对于自然人都能适用,如果自然人为了避税,将个人财产转让给低税率国家的公司,该公司法人的收入将会被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日本,转计定价规则却不适用于自然人,因为日本的税务部门认为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规避税收的行为多发生在企业法人之间。转让定价条款在韩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当时如果出现个人财产转让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收。除此之外,韩国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必须在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29、的情况下才能向外国关联公司进行转让。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必须被包含在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申报表中。在香港,转让定价规则于2017年被纳入(税务条例),所有税种都被包含在转让定价规则的范围之中,例如财产税和工资税等,除此之外,CFC制度也被香港引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被税收管理部门应用在反避税的实际操作中,对主要或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收益的交易税务机关可以适用一般的反避税规则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四)其它国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有利经验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都采取了强制性披露规则,以此来解决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纳税人滥用税收筹划的问题,并且要求纳税人以及筹划者向税务机关提供其避税计划的信

30、息。此外,新西兰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反避税法,对个人在国外进行的信托、融资和投资等金融交易进行监管。五、关于我国个税中反避免纳税规定的完善与建议(一)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由于中国的反避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反避税的规定和一些与反避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并不系统,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新的问题和漏洞。建议:1、自然人的转让定价规则需要关注。目前,在资产(包括股权转让)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高附加值服务收等方面存在着自然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风险。所以,目然人的转让定价规则不应该与公司税收的相应规则相同,特别是涉及自然人资本转让、使用特许权使用费和高附加值劳务的交易。这也是打击个人避税

31、的一个困难领域。2、对自然人转让定价规则进行系统的审查。通过收集相关的个案,再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转让定价规则,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分的借鉴国际经验,联系国内情况和实际,制定相关规则,明确关联交易、合理商业目的和不当的税收利润等相关规定的正当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合理的税收调整方法等。3、打击避税不应局限于境外交易,还应该包括打击国内人员的避税行为。可以在2014年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的基础上,制定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操作细则,针对国内企业高管等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明确其收入范围,防止公私混同等避税问题。(二)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相结

32、合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避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在设计和采用规则时,应考虑到这三者之间的协同作用。1、在制定和更新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时,应加强与企业所得税的协同,因为这两者的一些发展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可以建立两者相结合的规则体系。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规定,共同拥有同意公司股份的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婚姻、血缘及其他抚养和赡养关系而有关联的人,应确定为关联关系股份权益比例。2、规定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适用的CFC规则。美国的方法可用于确定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是否为CFC规则下

33、的公司,并确定其间接控制、名义持股和分层结构的性质。明确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的信托属于CFC,对于中国居民从境外信托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个人境外收入和资产披露制度和第三方披露制度,应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相结合,使纳税人境外收入和资产信息在诚信体系设计上披露,完善税务机关的披露机制。4、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做法,建立一个制度,要求公司和个人披露其纳税申报情况,方便税务机关对公司和个人的避税计划进行监管。(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1、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自然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服务的效

34、率和质量。2、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系统,建立一个全面和全方位的个人数据收集系统,促进区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沟通。税务部门与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外部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和联合管理机制,信息联动,使所得税的各个环节透明化,提高打击避税的管理能力。(四)制定和完善境外纳税人信息披露机制在管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时,很难获得有关纳税人国外收入的信息。我国已经引入了CRS,并与许多国家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然而,若仅通过CRS收集信息是无法有效管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防止纳税人避税的,只有建立完善的标准化境外纳税人信息披露机制,才能有效地管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具体建议:1、税收管理部门应整理从境外获得的信息,建立

35、国外信息网络,以解决国内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为了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应利用互联网对境外纳税人的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3、应明确境外纳税人需每年向国内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息,以便建立统一的涉外税收信息管理网络,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向境外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更好地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提高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管理方面的能力。(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协作现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避税大部分都与境外有关,因此,不仅要完善境外纳税人信息的披露和情报交换系统,还需要加强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具体建议:首先,应扩大与其他几个国家的反避税协议的范围,并加强跨境反避税的调查力度,尤其是憎强获得境外人员金融、商务信息的能力

36、。其次,中国也应该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他地区和国家所发起的反避税措施,以便在打击逃税方面发出自己的声音,为遏制所得税避税的努力作出贡献。最后,应积极利用CRS税收信息的自动交换、自行申报和与境外金融公司的合作,促使税务部门能够建立一个全面和即时的个人境外设税信息网络,以有效解决个人,特别是高净值个人的避税问题。(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从根本上消除避税的唯一途径是使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同时也要不断地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持续准确地宣传税法。比如,税务机关可以定期举办税收宣传讲座,同时积极的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让公众近距离接触税法。二、提高纳税人的业务知识

37、和技能,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反避税意识的纳税人。例如,可以向社会招聘税务人才,作为反避税专家咨询、顾问团队或案例应对团队的成员,相互获取业务专长,共同提升业务水平。三是加强“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服务管理。比如,针对“走出去”企业,我们开展专门的政策培训、举行联合研讨等形式,积极为“走出去”企业量身定制贴身服务、定向咨询。总结为加快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的可信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损失需要加深对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规则的分析和调查。最重要的是,我国的所得税要高效、正常地缴纳,这样才能大大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平等和稳定。个人所得税法中新的反避税条款在中国形成了一个新的反避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和社会的

38、各界力量共同合作,加快推动我国个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本文介绍了一个个税避税的经典案例,并分析了该案例所反映的我国个人反避税执法的现状。我国所有打击避税的相关法律比较笼统,税务机关由于自身能力和现有制度的限制,在执法时往往面临多重困难。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现有的调查和处罚不够严格,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大数据时代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机会,在打击个人逃税的过程中监测税务信息,也为避税者提供了新的避税机会。在综合考虑避税原因和主要避税方式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需要全面、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个税反避税规则和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并明确规定相关定义和行为的定性标准。税务审计系统应与

39、处理大型数据集的现代技术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便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情况。组建专业的税收征管队伍,建立一个可信的、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裁体系,以确保实践中的执法质量。加强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培养纳税人的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以此从根源上减少个税避税行为。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税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协同努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的分析是基于本人在校所学的相关专业知识,存在局限性。我希望在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能够完善打击避税的规则,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的问题。IJIJ1UIJUIJO12345678911.1.1.1.1.1.1.1.1.1.参考文献

40、叶乐克.我国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问题的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20孔丹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比较与借鉴UJ.国际税收.2019.6李旭红.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UJ.国际税收.2019.6曾智雯.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ID.黑龙江大学。2020黄逸.我国个税一般反避税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0刘继虎.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U1.经济法论丛.2012年.1叶莉娜.美国反避税立法之CFC规则研究J.时代法学.2013.2王月明,王鑫,吴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国际借鉴Ul,国际税收,2020.10OrlySulami,TaxAbuse-1.essonsfromAbroad,SMU1.awReview,vol65,2014.1.emessaBayissaGobena,MariusVanDijke:Fearandcaring:Proceduraljustice,trust,andcollectiveidentificationasantecedentsofvoluntarytaxComplianceJournalofEconomicPsychology,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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