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367625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7700字】.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目录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分析综述11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11.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多元11.2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不完善21.3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依据不足21.4 企业年金投资缺乏协同监管模式21.5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缺乏灵活性31.6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技术手段滞后32导致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产生原因31. 1立法层次低导致法律依据不足32. 2多部门监管缺乏统一制度53. 3同一机构多重身份在不利于监管实施54. 4监管制度缺失65. 5政府行政干预过多66. 6监管人员专业不足71我国企业年金投

2、资监管存在的问题1.1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体多元当下,对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监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及金融、税务、社会保障等多个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关部门已联合颁布了一些规章,但规定相对分散、统一。所以,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合理分工。具体表现是:1、各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相互引诱或争议管辖。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主要是基于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银行在银监会的金融资本市场,证监会负责投资管理,由审计局审计,税收由税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的初期,这是一种

3、低成本、简单的方法。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资金的投资管理越来越重要,因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资质和投资工具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同时对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法而中国还没有一个企业年金标准,部门只有低水平”的措施,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规定,并规定过于粗放,没有投资的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这将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将出现在同一个有两个监管机构和监管或推对方,不让自己的监督,导致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导致投资效率低下)2、缺乏信息共享,监管部门之间很难进行合作。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需要监管机构的成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工商监管部门在收集行业监管信息方面具有人员和技术优势。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涉

4、及多个部门。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经常出现在相同的信息,不同的部门要重复采集和分析,提高投资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无形成本,提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1.2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企业年金立法,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位,企业年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监管还不成熟。从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发行的,有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年金投资绩效监督目前。只有投资管理监督才能按照规定建立一级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基金的投资损失。在制定政策时,有关部门可能不考虑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而考虑部门自身的利益。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管理经验,无论是审慎

5、监管模式和严格限制的规定,有企业年金的专业监管机构,从监管的结果,无论是从质量监督的监督效率明显高于我国,所以中国的企业年金的建立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外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自我监督的基本形式,内部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足,缺乏自律;在外面的社会监督,因为独立的中介机构缺乏信誉度高,所以没有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的外部监督机制。1.3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法制依据不足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仍有企业年金的介绍没有主要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大多是由部委发布的。现行有关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

6、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劳动法和信托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多部门分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监管的实施。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以遵循。操作主体可能会钻法律漏洞,损害年金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监督是不可遵循的,不能有效监管。所以,建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和企业年金监管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入1.4企业年金投资缺乏协同监管模式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管理运营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投资管理人自身内部控制、社会中介监管、政府机构监管、受益人和社会舆论监管。因为对现行监管

7、机构的规章制度、任务状态进行了界定,而管理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舆论监督的受益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真实性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企业年金投资进行监督。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规章制度用尽。而其他主体则有监管需求和愿望,他们不能享有监管权,处于监管缺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监管效果大打折扣。1.5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缺乏灵活性缺乏灵活的风险监管机制和应对风险的措施,会使企业年金风险增大。以往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以管理主体为目标,以监管目标为导向,强制监督行为,对风险点进行决策和监督目标。从监管目标

8、来看,内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风险监管理论的引入,可以解决监管目标缺乏灵活性的问题。根据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调整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参数和指标,达到动态监管的目的。企业年金主体的监督,应明确包括企业、理事会、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机构的业务准则和操作规程。对准入标准和董事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对其职责、权力和禁令有明确规定。由于受托人对企业年金的安全承担着很大的责任,所以需要加强参与方对企业组织的理解。我们需要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建立及时的反应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1.6 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技术手段滞后监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地应

9、用到常规报告中,监管的及时性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在美国和英国,电子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是一个很普通的东西的使用,利用电子网络技术可以增强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缩短管理时间,尤其是在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收入监管的投资产品。在过去,我国最常见的做法是让报告-监管机构一一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审查和审查。这种监督方法效率低下,不可操作,对监督效果产生很大影响。许多人还没有掌握该软件的使用,很多管理机构甚至没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相关的软件,和我们共同监督程序是提姆系统的形式,提交给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报告后,由效率低层发出,及时性和可操作性调控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效

10、果不佳。2导致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问题产生原因2.1 立法层次低导致法律依据不足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认证和规制。法律层面的承认是制度发展的根本保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立法监督的基础,是保证监管机构依法办事的基础。为了使企业年金得以顺利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法律。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理和交易的征收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未涉及企业年金的内容。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专项立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鉴于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提高立

11、法层次。我国企业年金的风险多样性使得在企业年金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来监督管理若是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管理,企业年金的监管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无法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监管。我国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就已经开始颁布相关政策出台了很多条例和法规,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为我国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管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依据。但是己经颁布的法规条例远没有达到企业年金发展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在2004年5月颁布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2011年5月修改并实施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12、试行办法,这些举措开创了企业年金立法的先河。但是企业年金运行涉及众多主体和不同领域,管理工作相对复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综合的知识结构。而且由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行为,政府不能强制,因此企业年金的管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相比更显混乱,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管理机构、保障部门无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职责分工,因此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部门主义色彩,在实际中不仅表现为操作滞后,而且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年金运行监督的效果。(2)现有法规约束力不高。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法规

13、条例,以及参考企业年金运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但是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规范程度都有限。这就造成了对企业年金各运营管理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辂现已颁布的法规条例中只有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处罚措施过轻以及严重缺失,远远不能满

14、足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3)企业年金相关法律配套建设比较落后。企业年金整个运行过程,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时间不长,国家立法部门还没有积累相关经验,不仅没有出台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相关立法涉及到企业年金的具体业务执行要求时往往规定的较为模糊,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不能提供相应的帮助。2.2多部门监管缺乏统一制度纵使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在中国的主要职责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但由于中国的企业年金投资运作采用分体式的委托代理模型,涉及参与投资的人很多,所以它必须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专业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协作管理能力的企业年金

15、基金监管确保实效。但是,在监督过程中,各部门都要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没有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即使几个部门结合了一些规章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规定分散,权力划分还没有明确,有时可能发生部门间权力或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对中国的”措施,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企业年金合作监管部门作出规定,监管的主要部门,但合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可能是“多头”监管或监管缺位。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都开始涉足企业年金市场、客户经理、投资经理可以在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和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是代表自然会倾向于保护行业利益。但是,倘若各部门的监管不协调,多重监管也会阻碍企业年金的发展。

16、由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时间较短,管理经验不多,因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企业年金的运行监督管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监管部门联合为企业年金的监管出台了一些法规但这些法规比较分散不够统一,在监管责任上没有完全明晰,对具体监管工作也没有合理的分工,离各监管部门之间真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还有不小的距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具体表现为: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按照各项业务的运营主体所属行业的不同来进行分业监管,即证监会负责管理证券投资业务、银监会负责管理银行业务、税务部门负责管理税收

17、业务、审计局负责管理审计业务,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一种易于操作、成本较低的做法。但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年金的监管需求也逐渐提高,由于企业年金的运行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同一个问题往往需要多个部门来进行联合监管。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针对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出台专门的法律仅颁布了层次较低的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性规章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对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也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样就很可能出现在同一问题上两个监管部门相互推i或同时进行监管而都没有行使本应行使的监管权造成监管空洞或争相监管,降低了企业年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2.3同一机构多重身份在不利于监管实施

18、关于养老金管理作用的选择标准还没有详细定义。受托人在年金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负责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经理和账户经理,负责对年金业务的监督管理。然而,由于大量大量的公司在中国企业年金牌照的存在,企业年金的作用的必然选择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受托人倾向于选择自己的投资管理机构,因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或集团的利益。这导致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选择中的许多奇怪现象:一家公司作为受托人招标,同时又作为投资管理人应标,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受托人与投资经理之间的这种关系无疑会对年金市场管理角色选择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年金资产的权益。机构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在第二批年金中,有大量的受托人和受托人是

19、同一家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行和招投标。由于受托人和受托人负责监督年金的日常运作,受托人和受托人无疑会大大减少年度经营中的监管力度。年金资产的分配,应按照受托人的指示在审核后进行。若二者为一家机构,则会对年金资产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2.4监管制度缺失与我国较为完善和成熟的企业年金监管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十分薄弱。例如在英国社会保障的支付和支付是由法律专门制定的。为规范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者等投资主体的资产和资金利润,在发布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时,也给予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操作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福利改革和年金法等,对企业年金的各个环

20、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中国企业年金监管仍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尚未颁布一整套法律,对养老金制度和监管进行限制和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对市场准入资格的各个参与者的养老金投资运营,权利和义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和费用、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中只有最基本的要求,监管的法律框架这些法规的规定。所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没有有效的预警机制,没有灵活的调整机制是必要的。2.5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规模与国家投资相比更为严格和狭窄,投资过程不向市场本身,而是受到政府的干预,这不单单在一定程度上阻

21、碍了风险,而且降低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此外,由于风险偏好的年龄是不同的,在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通常是由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然后委托给投资经理的操作,导致年轻的投资者倾向于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而年长的投资者倾向于低风险的债券,这种单一的投资模式,也阻碍了企业年金在一定程度上,潜在的发展风险和潜在危机。我们目前的投资监管责任主要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隙部门承担只接受一个单一的监管从政府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投资效益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的维持和增值。由于缺乏高声誉和独立的中介机

22、构,没有科学规范的社会监督机制。所以,我国应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大力推进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2.6监管人员专业不足我国证券和会计行业都设有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社会性和非官僚性大大降低了我国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全面提升了这些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行业自律除了要有规范的自律机制外还依赖于大量的专业人员,所以除了要建立高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也要注重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的专业技能的培养。由于企业年金监管任务繁重,而专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工作人员人数少,企业年金监管工作往往不是很到位,有空白的现象。所以笔者综合我国国情和国外先进的经验建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3、下设一个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企业年金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理由如下:一方面,企业年金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其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行政监管。虽然可能有的人会认为企业年金是私人养老金性质,国家行政权力不应该过度的干预。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步扩大,从长远看势必对国家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规模逐年增加。为了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危机,为人们退休时提供更好的生活,国家鼓励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许多监管人员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与商家勾结在一起,造成了企业年金的损失。在全国企业年金被挪用、侵占等

24、现象履有发生,上海社保案就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的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不过关,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复杂性,是一般的基金投资管理难以比拟的,这样就注定了其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企业年金在我国刚刚兴起,监管难度更大,对监管人员的要求更高,监管人员需要具备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财务管理、金融投资、法律以及管理信息等诸多方面的知识。但现在各个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或是偏重于宏观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研究,或是专于金融、财务方面的研究,对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这项新业务各监管部门都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而且这些监管部门的人员大多是兼职从事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活动的监督

25、,由于其本身的基础工作就比较繁忙,又缺乏专业知识,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工作本身又具有数据量大、涉及部门广、业务繁琐等特点,这就造成目前的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出现监管错误。此外,由于这些监管人员都是兼职,监管工作非常繁重,广大监管人员疲于奔命,以至于监管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只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进行常规的监管,对专业性的问题不能进行深入监管,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急需提高。这样,不但影响了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同时也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性强、权力集中的独立的年金监管机构。根据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在中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部。本部门总人数超过100人,其中2人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家企业年金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制定、企业年金企业资质的审核、企业年金账户的监管蕊任务很多,任务也很繁重。美国劳工福利和福利部拥有企业年金的监管职能,约有200人。有许多分支机构,其中大多数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审计师和会计师。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强度随着日益发展的中国企业年金规模不相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企业年金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