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集资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研究》81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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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集资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我国刑事相关立法中对于网络集资诈骗罪的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地之间存在一致性。一般司法机关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了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的,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加客观两个要素。从主观目的来讲,要确定行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来讲,实施了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借助的是互联网技术等网络媒介。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比如众筹、类似余额宝等模式。导致网络诈骗现象频发来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公众自身不具有高投资能力与判断产品真假的分辨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监管制度的缺乏和立法的不足与空白

2、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集资现象的发生。当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比如,现有的刑法规定与目前的金融政策在某些领域上内容相悖,同时,对于此类犯罪的规制不太科学,入罪门槛低,处罚程度中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新规制,以达到打击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首先,明确金融类犯罪的边界,拓宽处罚的刑罚方式;同时也要转变重刑的司法观念,最后积极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识别哪些行为属于金融类犯罪行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关键词:网络集资;法律完善;监管目录1引言22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认定32.1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32.2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3

3、2.3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53网络集资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63.1 政府监管不力6错误!未定义书签。3.2 我国对网络金融法律规制不完善74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84.1 涉网络金融的刑法规定与其金融创新相悖8错误!未定义书签。4.2 量刑过重,资格刑单一85完善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规制思考95.1 调整认定金融行为的涉罪边界95.2 拓宽处罚,增加资格刑9错误!未定义书签。6结束语10参考文献101引言近年来发生的“e租宝”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不少公众因为这一违法事件被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e租宝”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某些特殊手段,比

4、如承诺给被害人高额利息,转让标的等方式,不断向外界的公众吸收存款。据统计,“e租宝”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吸引了大约90万投资人,吸收的存款高达490亿。这样庞大的数据让人们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公众上当受骗,人们开始探索其中的原因。长久以来,许多媒体甚至是一些知名的权威媒体对于“e租宝”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正面的宣传和报道,这样的宣传行为为更多的投资人选择“e租宝”提供了基础,此外,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的层出不穷也与其他因素有关,比如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以及关于金融立法方面的缺失与不足。本文主要以“e租宝”案件为研究主线,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以此研讨分析在该类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完

5、善的措施,以达到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2网络集资诈编犯罪的认定2.1 网络集资诈骆犯罪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称之为互联网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一般司法实务中认定构成该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两方面要素,主观和客观。从客观行为上来讲,要求行为借助网络等平台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投入行为人构造的圈套中;从主观因素上讲,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收集后随之转走,根据转走的这一行为可以佐证司法工作者判断其确实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此罪的具体认定见于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6、这部分法律条文中细致规定了所谓“欺诈”方式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投资人宣传虚假信息,致使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一般而言,所谓的虚假信息大多是给予投资人高额的回报。总之,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网络非法集资诈骗行为。2.2 网络集资诈骆犯罪的特征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只是所借助的媒介不同。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金融借助了新兴的通讯技术,是一种全新的领域。不过笔者认为,网络金融与线下金融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甚至许多网上金融业务必须依托网络媒介,否则都无法实施金融

7、交易等行为。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具体概念,主要是指未经过国家合法批准的个人或组织向全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向其承诺不仅会还本付息,还有高额回报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中的非法集资与线下的非法集资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如果强行将两者化等同号是不合时宜的。在定义何为网络集资诈骗罪的过程中,要遵守网络金融的相关规则和规律。一方面不能放弃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要着重注意网络非法集资的立法技术问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的背后,金融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面临的市场不确定因素大大的增加了,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很多非法集资行为,而且

8、网络非法集资具备很强的特殊性:(1)涉案地域更广,涉及人数更多网络速度的加快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网络具有很强的便捷性。这种优势体现在金融市场就是,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远远超过了传统模式。但是网络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固有风险,导致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而且这种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呈现极大的多样性,跟过去那种集中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特点比具备更强的破坏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影响因素有:网络技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会有更多人收到诈骗信息。所以,地理范围早就不是集资诈骗行为的限制因素。所以,网络金融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性在于传播的速度的和范围都大大的增强了。(2)网上传播迅速,影

9、响力巨大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而且传播的范围没有限制。只要人们通过任何网络媒介发布信息,那么这条信息就很有可能被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看到。如果群众没有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那么就有可能会相信不法分子的集资信息,给自己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这一现象不能够及时的遭到遏制,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不明真相的人们被非法集资所骗,那么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网络非法集资危害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的超过从前。因此,网络非常集资比传统集资的破坏性更大。(3)犯罪手法更加新颖,隐蔽性更强网络集资对消费者需求的认识非常清晰,就设置了很多高收益,低风险的虚拟金

10、融产品。很多消费者看到这些金融产品,极大的满足了自己的心理需求。在诈骗开始的初期,很多集资的模式看起来并不存在诈骗的风险,所以很多消费者不明就里,积极的购买了大量的金融产品,幻想着未来的高额收益。但是,当最后的美梦初醒的时候,很多投资者赔的血本无归。而且,由于网络集资是新兴事物,加之法律建设的滞后性很强,没有专门的针对这一事物的立法规制,所以,很多时候没有法律对网络集资的状况进行监控,很多网络集资平台都敢于频频试探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屡出不穷。很多平台的科技含量很高,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技术条件。2.3 网络集资诈嘛犯罪的表现形式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网络集资模式,常见的有“众筹

11、模式”、“人人贷模式”、“类余额宝”等等。这些模式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睬,因为,上述模式的回报率和汇报速度都远高于其他平台。但是却又容易触犯到监管的红线,上述三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1)众筹模式从非法集资的角度来讲,众筹模式以特有的项目或者特定的事件为依据,通过网络平台向外部发布筹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来贡献自己的资金。而众筹模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捐赠类、回报类、股权类。上述三种模式当中,风险最小的就是回报模式。这种模式非常类似于社区团购模式,可以叫快速度的获取资金,但是投资者应该关注这种模式下,资金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是否能得到平衡;捐赠的集资模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模式,而且集资的动机是

12、为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能够激发人们的投资欲望。但是,如果应用这种模式进行犯罪活动的话,那么造成的破坏性就非常大;最后一种是股权类众筹模式。在这种模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中,消费者看好某一个公司的成长空间,付出一定的代价,获得公司的股权。而且消费者获得的证券价格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而没有引入市场的因素,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模式被看成是犯罪的一种,而且这种模式的受众极广。(2)人人贷模式人人贷模式是基于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模式。这种模式省去了一个比较繁琐的环节一一银行。信息平台成为了一个双方交流和谈判的平台,而省去了中介的作用。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信息将会被发布在网

13、络平台上。当供需双方在平台上看到了比较匹配的信息时,就会和对方取得联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的信息沟通,这种模式大大的省去了现场沟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了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的效率。旧有模式的平台运作安全程度较高,不易发生违法的风险,然而,如果旧有模式的平台具备了主观犯罪的意图,那么平台将会和当事人成为共同犯罪人。因此,网络品台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双方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研究和调查,如果发现有虚假行为,应该及时的进行调整。如果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就很容易成为集资的共犯。近些年来,由于人人贷省去了很多的中间环节,提升了资金交换的效率,因此一度在市场上发展的如火如荼。但是这种模式大有

14、野马脱缰不受管控之势。即使很多平台为交易做了担保,但是还是会经常发生一些恶意捐款的恶性案件。很多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来获得融资,而且对投资者作出虚假承诺,诱骗投资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即使,国家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禁止了上述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无法获知当事人的信用水平;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都还不够;第三,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很多平台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的行为,很难从法律上找到违法犯罪的定性依据。3网络集资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3.1政府监管不力我国很长时间以来针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处罚都是主要以刑法加以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较少。

15、最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网络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也不断的在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但是出台措施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网络诈骗的数量。当前,我国针对网络集资诈骗的处罚主要依靠刑法,只能在事情已经发生之后去进行惩处,而不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网络非法集资诈骗行为,这样很难做到有效监管。根据近几年发生的网络非法集资案例来看,许多人在最初进行集资是的确是为了筹备项目启动资金,而不是本着诈骗的想法去集资。但是,向银行贷款不仅需要资质证明,同时也需要承担较高的贷款利息,这样就会使得一些人萌发在网上集资的想法,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国家的监督管理。但是,这种集资是有风险的,一旦

16、资金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项目不能很好的开展盈利,便有可能触犯法律。而且,这种网络集资由于不能得到国家支持与监管,有些资金并不能发挥其最初实际的作用。同时,国家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日常处理方法,网络集资诈骗案件都是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才会去进行调查,但其实当事人去主动报案的时候,其已经遭到了网络集资诈骗,损失了财物。如果我们能在事前监管方面在进行细化规定,会更有效控制网络集资诈骗事件发生。3.3我国对网络金融法律规制不完善随着网络的不断更新,网络金融也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而针对这一事物,我国当前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网络金融主要是指通过网络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

17、来,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现在也适用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其主要监管依据也是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若其违反金融秩序,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法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我国当前对于违反网络金融秩序相关规定的,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方面行政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完善系统全面,适用法律的时候更加准确。但是网络金融集资诈骗主要涉及到的是犯罪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法律法规不能达到处罚的目的,必须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和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非法集资包括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7个,即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8、、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罪名。这些罪名只是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罪名,但是并不能够把网络金融方面的犯罪行为全部概括进去,网络金融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产生的新问题不断进行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并且,不仅仅刑事责任方面存在这样的问题,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法律的规定并不详细具体,导致有些情况发生以后并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有的法律规定太过笼统,具体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目前对于网络金融方面的监管及法律规定都不完善,从而使得责任落实也存在困难。我国虽然在近几年网络发展速度比较快,但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网络发

19、展的水平依然较低,在网络监管方面更是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网络上鱼龙混杂,难以有效监管与制约。我们应当对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对其网络经营行为进行备案登记,将网络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制定相关惩治政策。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全面完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难以充分调查清楚相关人员信用问题,再加上部分人员法治观念较差,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不到位。要想网络金融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具体制定相关处罚机制。4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4.1 涉网络金融的刑法规定与其金融创新相悖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市场环境,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主要依靠刑法对网络集资

20、诈骗进行惩治。进一步保护国有银行的利益,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如果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能进行地下交易,那么国家的金融监管便会失去本来的作用,同时金融秩序也会混乱不堪。近几年,许多中小企业由于其本身资质方面的问题,在银行贷款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在融资时转向网络融资。这不仅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同时在网络集资过程中由于很难全面监管,往往会伴随着一些非法的操作,从而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这就说明,网络融资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但其也有许多不利的方面。有学者认为,国家应当加强对网络金融的监督与指导,但不能进行绝对的限制,也应当根据情势具体分析。同时根据网络金融

21、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既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又能发挥其正面的作用。伴随着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刑法作为主要规制网络金融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金融秩序,但其中也不乏存在不合理的方面。由于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定也应当随时更新完善,对于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应当加以剔除,仍然适用的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达到规制的目的。4.2 量刑过重,资格刑单一我国当前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许多网络金融犯罪行为人都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去量刑,有的罪名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这在整个刑法罪名量刑中都是比较高的刑期。特别是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较重

22、。金融犯罪的刑罚中还包括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资格刑的影响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影响较小,因此资格刑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常网络融资的影响较小。而根据我国当前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金融方面的犯罪量刑均偏重,这便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图,再加上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网络具有虚拟性,若消息不及时,不能及时得到投资反馈,最后投资项目若涉嫌犯罪,那么便很难在短期内回笼资金,就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断掉,而这些种种都会使得一些投资者在进行一些大型项目投资时出现犹豫,甚至可能会选择不进行投资,从而影响网络金融及网络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5完善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规制思

23、考通过研究,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在刑法规制方面也依然存在不足,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对网络集资诈骗有效合理的法律监管、法律规制十分必要,依然需要从刑法的角度入手寻找解决办法,以期降低网络集资诈骗犯罪。5.1 调整认定金融行为的涉罪边界从我国当前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单从量刑方面来说集资诈骗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更重。集资诈骗罪的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需要其行为是非法的,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这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才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罪,否则便成立其他罪名,这也是非法集资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主要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以此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

24、从事网络金融业务的机构无法归还资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比如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归还筹集的资金,并且综合考虑其最初集资的目的来具体认定其行为性质。要认定非法集资,必须考虑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其筹集来的资金是用于正当经营,那么不管集资过程是怎样的,都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网络集资诈骗又与传统集资诈骗不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集资诈骗对于非法占有更加难以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以免发生错误。5.2 拓宽处罚,增加资格刑如今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数量较多,而网络集资诈骗也算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

25、得它与传统的集资诈骗有很大的不同,比如非法集资手段以及非法集资带来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仅仅以当前惩治网络非法集资的刑罚种类已经不能完全达到惩治目的了,应当拓宽处罚种类,加大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比如,我国当前针对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是自由刑,应当在自由刑的基础上增加资格刑与罚金刑,比如对于部分行业,若其从业人员触犯了网络金融犯罪,则不允许其再继续从事这一行业,同时取消其相关的资格证书,终身不得再从事相关职业。同时,增加处罚方式,即不仅仅依靠刑法进行规制和处罚,应当同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制裁,并且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预防力度,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网络非法集资。而多种处罚机制共同作用,可以在一定

26、程度上防止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而逃避法律制裁。6结束语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一些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它的弊端及不合理的地方,网络金融由于监管不力,往往会导致滋生犯罪行为。而要想有效制裁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一定是最直接与最有效的手段与方法。但是刑法的干预必须慎重,不能因为过分规制而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健康发展以及创新。这就需要在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度,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以及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在严厉惩治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刑法对于金融市场的干预程度。同时,对于合法的网络融资行为,应当允许其存在。为了能更好的对

27、网络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不断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从而适应网络融资的发展速度,更好的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O参考文献陈晓.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M.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邓亮.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0).郭华.2015.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石赫.2016.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入罪化限度和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07)上何小勇.2016.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下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演变J.政治与法津(33).刘强.犯罪研究2017年第4期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17(5).刘艳红.2017.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J.法律科学,(4)彭冰.2008.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中国法学,(4)王璇,隋宝成.P2P模式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研究D.法制与社会,2016,(04)(下)新华社.“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徐剑锋.2017.互联网时代刑法参与观的基本思考J1.法律科学,(3)徐隽.2018.如何预防网络金融诈骗薛朝霞.如何界定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界限J1.经济师2018(8).张佩如.2016.p2p网络借贷犯罪实政分析J.中国检察官,(22)8-10中国新闻网.2011年以来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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