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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5月1 总则31 .1编制目的32 .2编制依据31.1 3工作原则41.4 适用范围51.5 事故分级51.6 风险现状52组织体系71.1 应急指挥部71.2 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1.3 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91.4 应急专家组143运行机制153. 1风险防控153.1 监测与预警153.2 应急处置与救援183.3 恢复重建264准备与支持284. 1队伍保障284.1 经费保障284.2 物资装备294.3 科技支撑295预案管理315. 1应急预案315.1 预案编制315.2 应急演练316监督管理326.
2、 1宣传培训326.2责任奖惩327附则33附件33附件1深圳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深圳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设置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市住房建设现场指挥部设置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6市住房建设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7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8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讯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9深圳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抢险及技术专家通讯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0深
3、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签发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1深圳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2深圳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审批表.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应对突发事件,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建筑工程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4、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1.3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把安全发展贯穿建
5、设工程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统分结合。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树牢风险管理观念,着眼严峻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故应对相结合,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体系,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完善市、区应急指挥体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应急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
6、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应急救援力量。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落实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1.4 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受纳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2
7、)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等其它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由交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3)本预案与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指导各区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1.5 事故分级参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一般(IV级)等四个级别。1.6 风险现状建筑工程行业施工过程主要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1
8、0类事故风险。其中,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尤为突出,触电、机械伤害、坍塌次之;地下工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且社会影响大;深圳部分区域存在熔岩地质,可能造成大面积坍塌事故。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研判、预案编制、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指挥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3名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
9、政府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外办、市港澳办、深圳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市总工会、深圳供电局、深圳水务集团、深圳燃气集团、各区政府、事发单位、深圳城安院、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0、(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3)指挥、协调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6)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2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房屋市政工程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人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工作人员组成。承担市住房建设
11、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其命令和决定,收集、分析、研判有关工作信息。主要职责如下:(1)落实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2)协调全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4)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相关问题。(5)负责对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提出改进意见。(6)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决策、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7)承担
12、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3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处置卡,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应对、处置、上报工作。
13、(3)市委台办:事故涉及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4)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指导、协调建筑行业领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顺畅。(6)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7)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接运、保存、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善后服务。(8)市司法局:负责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9)市财政局:负责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14、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IO)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Il)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13)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
15、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15)市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供水保障;负责协调供水企业和排水运营单位抢修、恢复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影响的市政供水、排水设施。(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17)市商务局: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19)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开设和运作,及时掌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及
16、抢险进展情况;指导协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研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参与建筑工程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较大级别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并依职责配合省政府、国务院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20)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21)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22)市市场监管局:为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承担特种设
17、备事故调查工作。(23)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24)市政府外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向相关国家通报;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25)市港澳办:事故涉及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向有关国家、香港和澳门的有关机构通报;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港澳事宜。(26)深圳警备区: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支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2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8、处置需要,负责现场指挥工作。(2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救援通信保障工作。(29)市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0)深圳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31)深圳水务集团:负责组织辖区供排水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32)深圳燃气集团: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建筑工程抢险应急中有关燃气设施(含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抢险工作。(33)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
19、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并负责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34)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事发地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35)深圳城安院: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0、协助做好事后总结和事故调查技术支持工作。(36)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2.4应急专家组各级住房建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聘请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建筑工程应急专家库,根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遴选专家库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组长由参加专家推选产生。主要负责开展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将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贯穿于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统筹兼
21、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2)市住房建设局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3)市住房建设局切实督促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辨识分析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制定管控对策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清单,从源头上管控、降低风险。3.2 监测与预警3.2.1监测(1)市、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建筑工程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2)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应通过
22、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引入高科技监测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建筑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区住房建设部门。(3)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应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期间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3.2.2预警3.2.2.1预警级别根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3.2.2.2预警发布对可预警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市、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
23、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住房建设局网站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3.2.2.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可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
24、映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3)组织应急专家、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启用准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正
25、常运行。(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3. 2.2.4预警解除经研判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可解除时,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应急处置与救援3.3.1信息报告3.3.1.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市住房建设局应全面掌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
26、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初步原因判断、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影响范围、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初期处置控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及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事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3.3.1.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信息报送工作贯穿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接到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较大、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
27、中或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故的最新进展(包括核实数据等)、可能衍生的后果和应急处置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相关事故信息。获悉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 3.2先期处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建筑施工责任主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
28、发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1)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3)可能波及周边单位的,应立即告知。3.3.3分级应对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的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的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提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应对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
29、导下开展应对工作。3.3.4响应分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In级)和四级(IV级)。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应区请求,由市住房建设局启动四级响应;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可控时,由市住房建设局或市应急管理局启动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特殊地点、敏感时期,由
30、市应急委副主任或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委主任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3.3.5现场指挥部3.3.5.1现场指挥部组建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
31、、军地联动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3.3.5.2指挥协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与救援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
32、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时,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市住房建设局到场指导。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启动三级响应时,由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置,市住房建设局统筹现场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启动二级以上响应时,由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总部)负责组织处置,实行“1+3+N”现场处置机制,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统筹现场处置工作;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建新闻宣传组,负责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宣
33、传工作;事发地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全面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事发辖区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全面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视情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前期,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提级响应后,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市领导担任,若已完成人员疏散、搜救等紧急工作,后续主要为专业性工作时,现场总指挥转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在灾害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主要任务基本完成以后,现场指挥部可撤销或降级,现场统筹指挥工作转由辖区负责人负责,直至事件处置结束。3.3.6处置措施当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
34、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等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
35、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期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6)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发展趋势及灾害天气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者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
36、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单位、个人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IO)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U)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12)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7、。(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4)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3.3.7社会动员根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3.3.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1)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
38、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2)信息发布由指挥机构负责,宣传、网信部门牵头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未经批准,参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应积极发挥舆情引导作用,负责指导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
39、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事故应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3. 3.9响应结束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3.4恢复重建3.4.1 调查评估(1)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
40、同事发地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一般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发生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3.4.2 4.2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司法援助,妥善解
41、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偿。3.4.3 恢复重建(1)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2)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区政府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省援助的
42、,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4准备与支持4.1队伍保障(1)应急抢险队伍。主要依托市、区住房建设、公安、水务、消防、交通、卫生、供电、供气等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要建设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升抢险装备水平,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应急抢险工作依托深圳市应急抢险队伍和相关部门、企业抢险队伍开展。(2)军队应急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3)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
43、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4)应急专家队伍。市、区组织专业较齐全、精干的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行动方案。4.2经费保障(1)市、区财政按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为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对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住房建设部门应优先使用部门预算解决相关费用,遇有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部门预算不能满足需要时,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追加。(2)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3
44、)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者补助政策。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5)应急救援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3物资装备(1)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车辆、物资、装备等,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和救援。(2)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
45、自治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安全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4. 4科技支撑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5预案管理5.1 应急预案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属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应急委审批,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报广东省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5.2预案编制(1)应急
46、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本应急预案应进行动态优化和评估,实现应急预案科学规范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5.3应急演练市住房建设局要主动组织演练,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人员应参加并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6监督管理6.1 宣传培训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47、,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6.2 责任奖惩(1)市、区住房建设局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提请相应人民政府表彰。(2)在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附则(1)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建议。(2)本预案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