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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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8日,某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第四季度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暨安全检查行动中检查A公司承建的某在建项目(1-16#厂房)中的5#厂房时,发现电梯井模板支撑工程(模板高度为46.5米)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该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就进行施工。某局执法人员于发现违法事实当天向A公司发出危大工程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该局,A公司向该局提交整改报告。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除5#厂房外,该在建项目其余15栋厂房涉及危大工程(电梯井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

2、进行专家论证,但均已于2021年12月之前完工。办理结果:某局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J2022年3月2日,该局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4日,该局复查发现,A公司已进行整改,按时按要求组织专家对1

3、T6#厂房电梯井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补充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重新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且该局复查时发现16#厂房电梯井模板支撑工程均未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4月21日,该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规定,作出对A公司罚款人民币IOoOO元,并对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IOOO元的处罚决定。A

4、公司、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该局将本案的相关材料移送至A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另案处理。案件评析:近年来,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任务的不断增多,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出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工程生产安全隐患日益增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而这些安全事故中,导致悲剧的原因多是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现场执行过程问题突出等,事实上,这些原因都是可以有效避免的。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住建部出台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

5、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规定的出台,要求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前期保障、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将责任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加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规范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效实施,加强了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出台规章的方式,健全了从施工单位负责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分门别类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细化了对相关主体的罚则,加大了对危大工程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了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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