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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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推荐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20x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xx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xx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

2、20xx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章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

3、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第七条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第八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

4、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第九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

5、障措施到位。(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第十一条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三)申请资助的项

6、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第十三条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3

7、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第四章申报及批准程序第十四条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第十五条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六条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

8、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七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八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第五章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第十九条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

9、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第二十条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一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

10、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第二十三条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第二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第二十五条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第二十六条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

11、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作为师资队伍补充的重要后备基地的作用,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主要职责如下: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

12、展对策;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力),挂靠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制订博士后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博管办协调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国际合作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博管办、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博管办、科技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各项科研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以及科

13、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科研经费、各类基金经费管理等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在站的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后勤保障工作。第四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负责拟定本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落实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全面负责博士后的选拔、录用前的业务考核、进站后的科研指导、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流动站的站长由学院指派相关负责人担任,同时流动站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流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各流动站成立流动站专家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博士后进站

14、、在站、出站的学术考核及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确定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具体指导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要求如下: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且能为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第三章进站第六条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有资格申请进站。第七条为鼓励人才流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科交叉,避免学

15、术上的”近亲繁殖,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进入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确因学科发展或重大科研课题需要的,可少量进入学科相近的其它流动站或与我校已有联合培养协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八条申请人应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提交下列初审材料。1.申请人简要情况,博士学历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时间证明)、学习和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反映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2 .对于博士学习阶段身份为定向、在职、委培、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3 .提供近期体检合格证明。第九条各流动站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

16、5天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招录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组织面试考核,并本着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录取。面试考核由流动站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由5-7位流动站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提出书面意见。4 .流动站同意后,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提交进站申请,并按要求将材料报学校审核,由校博管办根据相关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5 .博士后的进站材料经湖北省博管办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发给录用通知书,并由流动站为其确定合作导师。6 .被录用的博士后,进站前须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进站工作疾病的人员,学校有权不予接收。7 .被录用的

17、博士后,进站前应与流动站及相关学院、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内容、目标任务、期限、待遇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6,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体检复查表和身份证到博管办办理报到、进站手续,凭录用通知书和博士后工作介绍信到流动站、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学校为来校进行面试考核、进站的外校博士生报销往返路费,金额不超过800元。第十条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如超过规定日期半个月仍未进站的,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确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流动站说明情况,并报学校审批。第四章经费及待遇第十一条博

18、士后日常经费在校财务处单独立帐,做到专款专用。1.博士后经费筹资来源:国家计划资助指标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学校自筹经费、流动站或合作导师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等。2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办法:博士后研究经费按照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各流动站或合作导师或博士后按照学校和上级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余经费由学校博管办集中管理、统一使用。3 .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Q)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等;(2)设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博士后基金,主要用于优秀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优秀博士后奖励、博士后配偶生活补贴、博士后进站前面试旅费、出站评审费、合作导师酬金、博士后联谊会活动费等。4

19、.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研究经费、科研和实验条件,由博士后所在的学院或科研课题组提供。对于结余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若出站到校外单位工作,则终止经费使用,转入学校博士后基金统一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博士后进站后,可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如获批准,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博士后除参加合作导师或学院指定的重大研究课题外,也可以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申请校内相关研究课题。第十三条博士后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纳入各流动站所在单位的流动岗位统一管理,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同岗位同条件正式职工同等待遇。我校

20、对进站博士后分为校聘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两类,实行分类管理。校聘博士后是学校流动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其人事关系原则上必须进入学校,其工资与津贴由国家或学校全额拨付。企业博士后是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进站后应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要求进入企业工作,由学校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管理,享受企业的工资与津贴待遇。1 .校聘博士后,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必须达到10个月,其工资、津贴、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与校内在岗教职工同等。博士后自来校报到当月开始起薪,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2 .在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要求出站后回原单位的在

21、职人员,其工资、津贴等待遇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3 .获得优秀学术成果的博士后,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奖励或资助,并享受学校有关奖励津贴办法规定的奖励津贴。第十四条外籍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日常管理等参照国内的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外籍博士后来往差旅、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由人事处、财务处、国际合作处等协商后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落常住户口。进站时凭两地迁出、迁入证明和我校博士后工作介绍信到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出站时凭介绍信及博士后离校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第十六条在武汉市外工作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申报暂住

22、户口、办理暂住证,凭两地迁出、迁入证明、湖北省博管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和我校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校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期一般为2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我校博士后工作介绍信和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在附属学校办理借托、借读手续,待遇与我校教职工子女相同,离校时凭博士后离校通知书随博士后一并办理学籍转出手续。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对于没有工作且随博士后来校的配偶,学校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为500元/月。第十八条对于博士后合作导师,其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一般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且出站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学校发放一次性指导费3000元;其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出站评定等级为

23、优秀,学校发放一次性指导费5000元。第十九条学校可为在站博士后提供租用周转房一套,由学校集中管理,仅供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不得转租。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配偶、子女等必须及时迁出并办清有关手续,如不按时迁出,从博士后出站第二个月起,学校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流动站应保证博士后的工作、实验等条件。第五章在站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组长、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使其顺利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

24、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各流动站要支持和督促他们集中精力进行科学研究,不可从事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商务、工程等其它工作。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由本人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后提出,研究计划内容要力求与各流动站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相结合。第二十四条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应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提前一周在人事处博士后网页上发布开题公告。博士后做开题报告时,须由3-5位专家组成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应及时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研究计划须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流动站负责人审批。获批后,博士后应严格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开展研究工

25、作,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者,应劝其退站。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开题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由流动站、指导小组、博管办各存档1份。第二十六条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科研能力,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博士后进站一年,所在流动站应组织对其进行中期考核。经博士后在课题组或学院做学术报告汇报其科研工作进展及所取得阶段性成果等,合作导师、专家组及学院写出考核意见,博士后完善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后,流动站报博管办备案。第二十七条博士后进站时必须与我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博土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所有。

26、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和教材等须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冠名。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科学考察或实验等活动,须经合作导师、流动站、相关学院和博管办批准,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店铺协议书,并在博管办按照在职人员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出国仕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博管办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学校对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要求其按协议条款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第一站期满后应出站选定工作单位

27、或转到外单位博士后站做第二站博士后。第三十博士后在站24个月内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课题,需推迟出站时间,经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相关学院和博管办审核同意,上报湖北省博管办批准后,可视课题研究情况具体确定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期限。延长期间,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等原则上由合作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博士后个人的科研课题经费解决。第三十一条在站工作期间,如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并劝其退站,或作自动退站处理。1.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的;2 .考核不合格的;3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4 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5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28、的;6 .出国仕竟)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 .在站期限延长超过12个月尚未办理出站手续的;8 .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流动站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劝其退站或自动退站,并报湖北省博管办备案。所在学院要协助退站的博士后及其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和户证迁移等手续。对退站博士后,学校应禁止博士后使用研究经费,对获得国家博土后科学基金者,终止其资助经费使用;应从批准退站的下月起停发博土后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并责令博士后根据协议条款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根据做博士后前的情况退回原单位。第六章出站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

29、,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和博管办审核同意,上报湖北省博管办批准,最多可提前3个月出站。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并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及协议书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办理出站手续。一般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交书面出站申请,并准备出站材料。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出站考评工作应于期满离站前一个月进行,并一般要求博士后在校内公开举行出站答辩会。博士后应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等材料送交所在的流动站进行出站评审,并提前一周在人事处博土后网页上发布出站答辩公告。第三十五条校聘博士后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项),方能被

30、批准出站。1.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期刊学术论文被SCk日(核心)、SSCkA&HCI收录1篇及以上(其中理科要求论文在国外期刊发表且被收录)或属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论文1篇及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视同1篇SC1.日(核心)、SSC1.A&HCI收录论文)。2 .作为负责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博土后科学基金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排名前三名)完成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项目(理工科15万以上,管理科学与工程5万以上)或重

31、大横向课题(理工科30万元以上,管理科学与工程10万元以)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排名第二)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项目(理工科15万以上,管理科学与工程5万以上)或重大横向课题(理工科30万元以上,管理科学与工程10万元以上)2项及以上。3 .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及以上(要求30万字以上)。4 .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奖励证书),或获三等奖(前三名)。5 .对学科发展或实验室建设或教材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成果突出。此外,博士后若从事工作量大、应用性强的项目,可根据其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由流动站审查同意,报学

32、校特批出站。各流动站在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可自行制订本流动站博士后的出站标准。第三十六条企业博士后出站考评的主要内容为: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2 .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 .工作表现、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第三十七条博士后出站时,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工作、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写出书面意见,并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与评审书。流动站应聘请2位校外同行专家担任评议人,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写出书面评语。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流动站专家组成员3

33、-5人及聘请本学科专业权威校外专家2人。评审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的科技成果写出详细的评价意见,并提出出站评定等级建议。流动站审核博士后出站材料后,签署具体出站意见,并确定出站评定等级。第三十八条对博士后出站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可办理出站手续。由流动站通知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提交出站申请,并按要求将材料报学校审核,由博管办根据相关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成果达到出站条件为合格,达到博士后出站条件的第1项3次且同时达到2-4项1次及以上可评为优秀,或达到博士后出站条件的第1项2次且同时达到2-4项2次及以上可评为优秀。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

34、出站且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博士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同时,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后,并争取将其列入学校补充师资人选。留校的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高聘职务岗位或参加岗位分级聘用。第四十条博士后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校博士后基金资助,一般不超过2500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建立博士后联谊会制度。博士后联谊会是由在站及已出站博士后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党委领导下和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活动(联谊会章程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在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博管办上报学校研究决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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