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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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为K)亿元,人民银行可按照需要进行调整.商业银行、财务可在此额度内设定本单位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是多长?支付结算措施规定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治理措施将电子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延长到了1年.作此规定紧张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6个月的融资期限远远无法满意企业的要求,适本地将其延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延长付款期限将直接延长融资期限,直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3)活跃票据市场.在商业汇

2、票自己签发量没有大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延长票据的交易期限,增加票据市场中可交易的票据数量.(4)鞭策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将电子承兑汇票最长付款期限延长到1年对企业来说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企业的财务压力也更小,故这个政策对鞭策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有着主要的意义.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就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财务,由其扣除必然利息后,即电子承兑汇票贴息,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电子汇票知识,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收回票款和行使票据权利.与纸质承兑汇票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票据邮寄或交换给承兑人哀求其付款的委托收款方式不同,电子承兑

3、汇票提示付款比纸质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更加安适、便利、快捷.哪里可以查询电子承兑汇票信息?银行、财务管理电子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突出特点.其对于杜绝伪造、变造票据案例,降低企业结算成本、提升结算效率、控制融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子商业汇票适用哪些企业?1、适用于所有的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开票方需要开通其

4、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收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2、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贸易结算.ECDS电票的付款期延长为一年.相较于纸票,电子商业汇票有哪六大优点?1、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更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要素记载全部电子化,流通通过银行的系统渠道进行,传递没烦恼.而纸票传递和携带,为防止丢失或损毁,需要专人携带.电票足不出户就可交易、方便、回款速度加快,收票、托收实现零在途.天气冷、雾霾重、交通堵、怕丢票、查询慢、查款急,这些问题统统都消失.收款方面纸票收款:客户开出票据到资金中心确认收票入库,完成全过程至少需要35天时间,且票据传递需要销售、财务部门多人参与,收票信息通过人工统计,容易出现差

5、错.电票收款:使用电票银企直联后,客户在银行一经开出电子票据,瞬间到达经营单位银行账户,完成收款.托收方面纸票托收:办理纸票托收需提前7天委托银行收款,如有票据瑕疵还需补证明或退票,耗时耗力,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电票托收:持票方直接在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据,无退票可能,当天款项即可到账.开票方面目前自开纸质票据,从向银行提出开票申请,存入开票保证金,经银行审核、承兑、出票,到经营单位取得纸票传递给供应商,一般需时3-5天.开出电票业务全部在在网上银行操作,开票成功后可直接将电票发送到供应商的电票账户,时间可缩短至2天.背书方面一般纸质汇票的背书付款,需要票据盖章、邮寄,一般

6、需耗时2-3天,因背书不规范如票据盖章不清晰、缺损等还有可能造成供应商退票.电票背书仅需登录网上银行提交背书申请,经过银行处理后,供应商即时可以登录网银签收电票,实现收款.2、票据的运作成本不断降低目前,电票的市场操作价格相对纸票稍微高一些,但是随着电票的普及,银行运营电票的成本会慢慢降低,电票的市场价格就会比纸票低.并且使用电票后,不需再承担纸票的因邮递、查票等而产生的费用,节省传递成本、查询成本和在途资金成本.借助网上管理平台,可以轻易实现票据电子化管理,准确查询到每一笔票据对应的票面信息及资金流向,管理成本不断降低.3、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接近于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实物,只有电子信息,全

7、部储存在系统内,保管无忧愁.电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该系统具备金融级的系统安全及信息灾备保障,彻底杜绝了克隆票和假票,杜绝了纸票流通过程中的一切风险.4、管理方便,所有资料均在网银上,提高银行和企业管理票据的水平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全部在系统中,电子化的信息查找更方便.能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及资金管理与外部运营的无缝对接,管理更高效.5、托收方便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发出付款申请,资金可瞬间到账,收款更高效.6、有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市场的连通和发展,降低市场融资成本当然,相对来说纸票付款

8、有其唯一的灵活性,而电票流通必须要先开通相应的电票系统.但对比来说,电票的优势更加明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哪些业务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基本业务功能包括:与电子商业汇票有关的票据托管业务、票据信息接收及存储业务、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更新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结合今年票据业务发展的趋势,电票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的关注点,在央行发布224号文推行电票的背景下,随着票交所的上线,电票的交易主体地位被确定,票交所对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安排以及电票的配合推广,电票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的必然趋势.目前很多中小银行受区域、人才

9、、系统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电票业务发展相对落后,如何通过电票业务经营创新实现常规票据业务的突破,如何提升全行电票业务操作技能及盈利能力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电票业务重点关注内容.电票操作与创新应用及商票业务发展策略解读专题研修班也将对电票操作与电票业务创新做详细解读.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来看,央行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时票交所的建立使得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更加完善,市场信息更加透明化,利率报价公开,银票业务利差收窄,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票据业务转型,实现票据业务盈利的新渠道已成为全国众多银行密切关注的方向.如何提升行内商票操作技能优化流程、如何把控商票业务开展的风险、如何快速实现商业承兑汇票

10、业务推广抢占商业承兑汇票市场,成为商业银行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亟需解决的难题.银联信票据业务联盟将于2017年4月22-23日在北京举行电票操作与创新应用及商票业务发展策略解读专题研修班,课程将对商票业务的风险案例进行详细解读,防范商票业务操作中出现的风险点,分别从企业端和银行端两方面解读商票业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要点,并结合供应链金融进行商票的营销,引导客户使用商票,实现行内商票业务的发展和提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不靠谱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银行承兑汇票

11、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企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为基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相比原来的纸质的商业汇票,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更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承兑期限更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1年,相比纸质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6个月,最长时间延长了一倍,大大延长了风险暴露的时间.2、准入门槛更低.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只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入机构只需对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可,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和审核的信息,这就给不诚信的企

12、业以可乘之机.3、可随时签发,无需真实贸易背景.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需上传合同、发票等资料,也无需抵押、担保等手续,即可随时出票,暂无基础交易事实的管控,容易引发空头风险.2国企接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巨大案例一某国有A公司长期向B公司提供货物,2018年5月30,B公司为支付货款向A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电子汇票由C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给B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4月27日.但是,该电子汇票到期后,C公司以与B公司合同未履行为由拒绝承兑.实际C公司银行帐户上也没有资金,导致A公司在提示承兑时遭拒付.经多次催款无果,A公司遂

13、将B、C两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行使票据追索权.经法院调查:B公司房产土地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线索;C公司虽然注册资本5亿元,但是只有一个延期出资股东D,D的户籍在偏远山区,名下无任何财产.此案经法院判决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A公司直接亏损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等近120万元.(一)上述案例中,国有A公司管理人员,面临以下刑事追责可能: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该罪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国企相关工作人员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

14、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上述案例中,国有A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接收承兑期限长达一年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未能保持较高的警觉性.开票单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明显为一空壳公司.国有A公司人员在未作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就贸然接受这样的电子汇票,最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极有可能构成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

15、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该罪的最高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七年.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等.业务员只是受委派代表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一般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消极的或者未实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职务、业务所要求的特定义务以及超出自己的职务、业务权限

16、,实施了按其职务、业务无权实施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国有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遵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对B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在B公司已经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未采用更稳健、安全的交易、结算方式,反而使用兑付期限长达一年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造成国有资产风险进一步扩大.如果A公司人员能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跟踪、走访两公司,有很大可能发现两公司信用风险,可以提前采取诉讼保全等有效防控措施,或者及时终止交易等方式来避免国有资产风险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

17、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该罪的最高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七年.(二)国有A公司如何挽回经济损失1、认缴出资背景下能否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尽管B公司已债务缠身,无偿债能力,但其股东仍可能存有充足的资金.但在认缴出资的背景下,我们能否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首先,中国法律对于公司进入破产及清算程序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

18、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而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也对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19、;(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就是说,在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并满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之前提时,以及债务形成后,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侵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C公司原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对C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具有无因性,A公司可以对C公司

20、进行票据追索.但是,C公司及C公司唯一的股东D名下已无任何财产.经法院调查,发现D的股权系受让自原自然人股东E、F,原股东名下有房产,足够偿还债务.那么,C公司的原股东E、F未出资即转让股权,其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争议较大的是,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即转让股份的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

21、务.根据(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900万元,到2015年2月1日缴付完毕.2013年5月2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故甲公司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甲公司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C公司的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到期后未依法出资便转让股权或有其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A公司便可以要求原股东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B、C公司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案例二2014年9月,甲在其公

22、司无资金保障且无实际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与乙的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给乙开具三张共100O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两家公司又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失效作废.后来,乙将其中两张承兑汇票共500万元以450万元出售给他人,致使该两张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并将其交由他人使用,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最终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刑法第194条之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

23、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案例二,我们认为,C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以与B公司合同未履行为由拒绝承兑汇票,且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土地、车辆,其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根本无资金保证,完全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3如何防患于未然(一)坚持集体决策制度罗荣桓元帅曾说过:我们不像旧军队,也不像外国,我们有特点,历来就是反对我的,用只是用我们,我们主张集体领导,这是个很好的传统.国有企业的基本原则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决策不但能整合团队力量,聚集个人智慧,集思广益,使企业决策更加安全、稳健,更能使国有企业领导在作出决策时更加安全.

24、因此国有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中切忌急功近利,为了业绩而接受客户以高风险的支付手段进行结算,对于确有必要接受的,也需要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要求,避免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立良好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在企业的经营中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核算,保障职能,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对于地方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一般不得接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接收的应当报请总经理批准,汇票金额

25、较大的还应当经过董事会决议.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应当及时跟踪承兑人生产经营状况,以确保票据最终能够被承兑.(三)完善商业信用评级体系企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业务结算手段时需要更加谨慎,对于确有需要使用电子汇票结算的,也要根据客户及承兑人的资信状况而定.也就是通过建立商业信用评估体系,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其经营情况、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立、承兑情况以及在银行贴现情况等进行评级,方便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增加更多参数,以使交易更加安全,企业的商业信用评估的等级可按照下列参数定级:1、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符合法

26、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在注册经营范围内规范经营,财务管理健全的评级较高;企业正常经营,销售及盈利稳定,行业前景良好的评级较高;企业营运资金充分,资产流动性好,销售与贷款比高的评级较高.2、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及未发生贷款逾期及大额拖欠税费行为的评级较高;企业未涉足民间借贷领域的高息借款或对外放款的评级较高.3、企业性质.国有企业、近三年开票销售年均增长在40%以上高成长企业及上市公司评级较高.通过建立商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票风险也可以对虚假贸易与违约等问题进行规避.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手段,虽然较为便捷,但管控方面尚不健全,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对其地位进行肯定,因此,法律保障较弱,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接受此类汇票,万不得已需要接受的,也应当召开会议,集体决策,且对出票人信用情况调查,确定可靠后才能接受.且票据存续期间,也需要持续跟踪出票人、背书转让人信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增加.国有企业的重要任务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国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犯罪的也是从严掌握.因此,国企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秉持谨慎、稳健的经营策略,加强内部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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