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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
2、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坚持便民利民。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坚持守正创新。坚持
3、和巩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顺应实践发展,主动适应新的形势和政策要求,积极推进行政许可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升履职效能和创造性执行能力。坚持注重实效。政策措施要更加注重实效性,务求出真招、出实招、见实效,推动各项要求扎实落地,及时评估检测政策实效,确保政策措施真正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二、完善零售许可管理政策要求(一)区分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适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针对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等涉及主体变化的典型情形,细化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要求,促进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长远健康发展,防止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
4、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2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3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二)家庭经营的个
5、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持证人需符合相关要求。细化完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持证人的管理要求,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应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1 .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6、,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以上述期间截止日的先到日为期间届满标准。期间届满,未申请变更持证人或变更申请未获许可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 .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过90个自然日,因审批机关不掌握上述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持证人,审批机关应予受理,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不予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 .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有多人申请将烟草专
7、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为本人时,审批机关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前,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属于无证经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拟变更的持证人,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变更其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
8、的申请。(三)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区分不同情形决定是否给予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给予符合条件的持证人适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确保执行层面更加符合立法本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经营主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5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6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原因不属于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的,给予自营业执
9、照被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持证人可以在保留期内重新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保留期届满持证人仍未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审批机关未掌握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持证人在保留期届满后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营业执照被注销之日至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前,持证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四)对部分情形的新办申请可不进行实地核查。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原则上应进行实地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进行实地核
10、查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1 .申请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至(六)项情形之一,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2 .依据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区域或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数量上限的;3 .新办申请不予许可的原因未消除,申请人再次申请的。三、提高零售许可管理工作质量(五)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对应用的历史数据加以科学筛选,逻辑严谨、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
11、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六)依法依规制定零售点布局规划。零售点布局规划内容与制定程序应合法、合规。动态评估修订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零售户市场存量与合理容量的数量关系及变化趋势,相应放宽、维持或收紧布局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扶持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指引,完善资格认定标准和配套管理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距离、数量限制等布局措施,进一步优化零售点业态结构和分布。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当地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区别于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持续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七)依法办理零售许可证申请。对符
12、合条件的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拒收劝退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对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申请且影响许可决定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仅对其中一份申请进行审查处理。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记录应客观、规范。审批机关应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文书,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八)切实提升后续监管效能。畅通退出机制,依法为真正有经营意愿的经营主
13、体提供更多市场准入机会。属地烟草专卖局应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零售户营业执照变动情况。引导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主体主动办理歇业。对擅自停业超过6个月并在公告期内仍未按规定办理停业的,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延续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延续决定。各地专卖部门要加强与法规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非正常经营户认定和处置的证据标准、证明程度、操作流程等。推动构建专卖、内管、营销、物流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采集与共享,切实解决擅自停业、非法转让许可证、冒用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身份申领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提升综合治理和协同监管效能。(九)完善排队轮候等配套措施。鼓
14、励实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管理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采用排队轮候管理、集中时点释放号源等群众认可、技术可行的方法,科学设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办事群众及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和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采用排队轮候的地区,要提供排队位次及变动情况等信息的展示及查询途径;采用集中释放号源的地区,要确保系统精确记录申请时间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处置预案。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十)完善政务服务制度规范。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指导辖区内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明确本地区烟草专卖
15、零售许可证办证线上、线下场所应公布的申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途径等政务信息,规范仪容着装、行为举止要求,编制办证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用语及服务禁语,规范办证投诉举报核查处理要求和流程,明确核查责任部门、核查方式、核查时限、反馈及处理要求等。(十一)强化政务服务科技支撑。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数字化转型,推进政务服务大厅智慧化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便利申请人线上、线下申请,不宜将网办率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改为线上办理。具备条件的办证场所应保存群众咨询或申请办证业务的音频、视频资料,采用信息、电话等方式为零
16、售户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提醒等延伸服务,实现政务服务更加便民、公正、高效。(十二)持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工作人员要持续提升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服务水平,对待群众态度礼貌热情,举止文明规范,准确、及时答复群众办证咨询,耐心细致做好办证条件、流程、合理布局规划等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对口头咨询与提交申请、零售许可证歇业与营业执照歇业等群众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环节主动提示提醒,全程做好指导和沟通服务。(十三)加强岗位任职管理和培训考核。严格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证件岗位人员职数、学历等文件要求。加强岗位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切实提升工
17、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加强考核,注重正面激励,提升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认同感、责任感。对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批评教育,对不能胜任证件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及时作出岗位调整,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违反六个严禁要求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十四)严格规范投诉举报核查处理。通过行政许可好差评和12313、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解决群众办证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加强风险防控。严格办证投诉举报核查处理,被投诉对象的上级机关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进一步丰富核查形式,通过扎实核查掌握真实
18、情况,严格内部审核流程,规范反馈答复意见,对经核查问题属实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认真分析研判共性问题,及时制订解决措施,充分发挥评价(投诉举报)、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作用。五、组织实施(十五)提高政治站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是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是行业面向社会的前沿和窗口,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事关行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的高度对待零售许可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担负零售许可管理主体责任,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组织领
19、导,抓好督促落实,推动零售许可证审批机关持续规范许可、优化服务。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大考核和通报力度。(十七)加强沟通协作。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政策协调、执法协作。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制定实施,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户清理,违法违规、经营异常零售户处置,信访投诉处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深化信息共享、力量统筹、工作联动、综合治理。(十八)推进经验交流。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地区间学习交流,积极对标借鉴先进典型,发挥创新示范作用,促进整体水平提升。要注重发现、培养许可管理服务先进人物,宣传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案例和经验,切实增强许可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更加良好的专卖政务服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