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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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生态环境厅除依法履行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外,还应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指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督办评估管理工作。(二)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异常数据的处理处置。(三)对市生态环境局的固定污染源自

2、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办。(四)与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动分析,及时对环境质量出现波动的区域周边固定污染源开展比对分析、排查溯源、监督执法。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除依法履行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外,还应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点位、时间,以及实施自动监控项目、监控方式。(二)督促纳入名单管理且安装时限届满前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手工监测。(三)核实排污单位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情形。(四)组织对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定期比对校验。(五)对排污单位报备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或故障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以暗查

3、形式每7天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执法。(六)定期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或数据异常的,及时排查处置。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除依法履行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外,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细化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任务,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认真落实安装、联网、验收等任务。(二)安排专人每日调阅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三)督促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完善平台基本信息,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异常数据等处理情况。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自动监控建设要求,及时完成建设、

4、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相关工作。(二)定期开展设备校准、校验等维护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连续、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三)做好信息填报和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处置,及时、如实向市生态环境局或派出机构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四)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及时修复,因设备故障、维护、超期未验收等导致数据无效期间,应按标准、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手工监测,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本单位异常数据的督办评估工作。第六条省监控平台根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情况,以平台告警、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排污单位或其所在地生态环境

5、局发送“提示”“预警,“督办,3类电子督办单。各类电子督办情形有变动的,省生态环境厅应至少提前30日通过省监控平台告知有关单位。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监控平台将自动生成“提示”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推送至排污单位,并同步抄送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或派出机构:(一)通讯中断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过排污单位在省监控平台设定的排放限值的。(三)废水累计流量出现递减或为0。(四)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许可年排放量限值70%的。(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为负值或0。排污单位收到“提示”信息后,及时对数据异常问题开展排查,防范环境违法风险。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推送至排

6、污单位,并同步抄送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或派出机构:(一)通讯中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二)自动监测数据连续24个小时及以上保持不变的。(三)标记为停产但期间有排放污染物的。(四)自然日内单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过排污单位在省监控平台设定的排放限值6次的。(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许可年排放量限值90%的。(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涉自动监控管理类问题。排污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国家要求标记并及时反馈“预警”督办单。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监控平台将自动生成“督办”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生成执法任务单,交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处置:

7、(一)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设置的排放限值。(二)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的。(三)周统计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四)未按要求开展标记的。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提示”“预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5%;同时,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督促排污单位按时进行标记和反馈,并及时查收排污单位的反馈情况,对排污单位标记或反馈存在问题的,应通过非现场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市生态环境局对“提示”“预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2%对派出机构反馈的“督办”信息反馈实行全覆盖核查,并现场核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问题:(一)省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动监控违法类问题。

8、(二)派出机构对省监控平台派发的“督办”信息反馈存在内容不清、佐证材料不全,且被退回补充修改后仍不满足耍求的。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单位标记、反馈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提示”“预警”信息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万分之一,对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的“督办”信息实行全覆盖核查。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省级对市级的督办指标包括以下:(一)报备退回率。指被省级退回的报备占己通过报备总数的比例。(二)报备审核率。指已审核的报备数占报备总数比例。()工单退回率。指被省级退回的工单占工单总数的比例。(四)工单处理率。指省级对市级派发工单后,市

9、生态环境局处理数占总派发数的比例。(五)执法任务办结率。指市生态环境局己办结的执法任务占系统派发总任务的比例。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督办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按年度开展统计和通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月10日之前,统计和分析上一月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处置工作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自行或委托市生态环境局每两年组织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应纳尽纳、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处置以及排污单位落实其他主体责任等情况开展一轮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重耍参考依据。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督办情况,视情况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督办工作开展不力或因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超标导致环境质量跨类别下降的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并在相关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二)对不依法查处甚至袒护包庇、帮助企业虚假标记以逃避监管,将依法依规追究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2008年9月修订)同步废止。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在本细则实施期间,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家和我省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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