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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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做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卜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山西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1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全面贯彻生猪稳产保供新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

2、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修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调控目标(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力保稳定,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稳定规模猪场为重点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突出抓好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二)调控目标“十四五”后期,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6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51万头;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在3500个以上。之后,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2023

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农业农村部核定的60万头,各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以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正常保有量确定。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85%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山西省调查总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二)建立以能繁母猪波动为核心的绿黄红调控区域根据生猪产能波动情况,建立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调控区域。绿色区域为产能正常波动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黄色

4、区域为产能大幅波动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红色区域为产能过度波动区,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o产能正常波动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异常波动时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三)产能大幅波动调控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各市要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产调节机制。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

5、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市级要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四)产能过度

6、波动调控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最低保有量)时,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五)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

7、时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全省规模猪场保有量为农业农村部核定的3500个,各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3年末规模猪场数量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正常保有量确定。各市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

8、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新增基地和退出基地名单。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监测预警利用好农业农村部统计监测项目资金和省级政府购买畜牧业监测统计资金,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统计监测队伍综合能力。将全省生猪养殖量前20名大县

9、的生猪生产情况及全省存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纳入省级监测范围,做好生猪生产监测县和规模猪场生产、成本效益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强化生猪生产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积极推进全省生猪规模养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定期发布山西省生猪市场价格信息周报。各市要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并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应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在保证本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三)加大政策支持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因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各市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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