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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TJ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地址:签订时间:云南省昆明市建筑装饰协会监制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注意事项一、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体从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颁发从业技能岗位证书。二、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行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三、 装饰人员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四、 家庭装饰
2、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五、 家庭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六、 家庭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七、改动卫生间、
3、厨房原有防水结构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防水试验。八、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单位: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签约人:联系电话:本工程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官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详细地址: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家装工程预算书)1
4、.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详见工程预算书)(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详见工程预算书)(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详见工程预算书)注:以上关于双方承包方式,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预算书中明确的要求执行,不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不得变更。1.4 合同工期(1)开工进场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原土建、水、电等工程进行质量确认,如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后,乙方开始施工,并从此时计算工期(超出确定开工日期的,日期顺延)。(2)工程面积:m2工程期限:天(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小区物业开工手续为准)竣工日期:年月B工程内容和做法,
5、以本工程预算表中和工艺及做法栏为准。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主材定购金额为: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以上款项未含变更增减部分,经双方认可,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工程变更单核实另计。详见:家装工程预算书及材料代购明细表(注:家装工程预算书中预算单价由甲方签字认定,完工后乙方按实际成品工程量、按预算单价结算:在包工、包料的单项价目中,材料损耗部份不论多少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2.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分。2.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各执二份。
6、设计费(大写)元(人民币)Y:元(人民币)O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再工程价款内)。第三条甲方义务3.1 开工前Z-天,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现场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物品等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3.2 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对因施工而收取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入证工本费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物业部门的罚款,则由乙方承担。3.3 提供施
7、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帮助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防卫、垃圾处理等工作。3.4 禁止拆改承重结构。如需拆改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等管线。3.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施工期间甲方需要使用的居室,甲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3.6 若因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施工规范,则甲方有修改至满足施工条件的义务。第四条乙方义务4.1 施工中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IlO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8、例、云南省消防条列等法律法规,并遵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施工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4.2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前,严禁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3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制定,处理好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并注意环境保护。4.4 保护好住宅内的物品,若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4.5 保护建筑内与施工有关的各种设施,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畅通。施工现场的整洁
9、,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4.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等,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4.7 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因违反安全施工规范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内部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违反安全施工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4.8 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4.9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它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4.10 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已安装好的厨具设备、燃气设备及卫浴设备等设施。因乙方施工人员擅自使用上述设备、设施导致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
10、承担全部责任。4.11 乙方应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临时进入现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4.12 乙方负责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由乙方负责。4.13 乙方在施工中应使用相应的电动工具,不得野蛮施工。4.14 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做饭。4.15 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甲方特殊许可的除外)4.16 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甲方索要工程款项以外的任何费用。4.17 乙方应切实遵守乙方的长期承诺及合同签约时的当时承诺(为切实保护双方的利益,“承诺”仅指书面承诺)。4.18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五条施
11、工材料5.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5.2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工程预算表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已接受使用,视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以实际使用的品牌、规格、质量、价款为新的变更内容进入合同范围。5.3 甲方确认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
12、加为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材料代购及材料运输;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由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六条质量要求6.1 该工程质量严格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依据。6.2 若双方未另行约定该工程质量标准,该工程质量均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6.3 双方约定:6.3.1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昆明市建筑装饰协会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
13、担。6.3.2 木材、石材等天然物品,允许有天然裂缝,自然色差与文理差别,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6.4 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为甲方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确认乙方为全责的乙方应按约定标准返工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费用。第七条工程变更7.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或施工内容有变更的(见施工手册),须由双方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上的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7.2 合同签订后,
14、甲方工程减项金额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行支付材料来回运输、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7.3 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合同造价外的施工项目,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变更要求。双方并可因此重新约定相应的工期。第八条工期延误8.1对以下原因造成得人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4)国家法定节假日;(5)施工现场停电,停水(4小时以上为一天)(6)不能按时提供自购
15、材料、设备;(7)不能保证每天有8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8)逾期验收;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工期延误。8.3 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若超期3天未付,乙方有权停工,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付款方式9.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次数款项名称付款时间付款百分比()付款金额第一次首期款签定合同即付工程合同额X60%主材定购全款第二次进度款隐蔽验收即付工程合同额X35%第三次尾款竣工验收即付工程结算余额结清尾款注:进度款支付时间为隐蔽验收结束(不
16、含木作饰U回及强化木地板、实木地板铺装)9.2 本工程竣工前3日内,乙方提前向甲方提出验收要求,同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应在工程验收单及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若甲方对工程验收有异议应书面提出,若3日内甲方未有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9.3 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其他人员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第十条工程验收与保修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隐蔽工程验收为水、电、气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2)中期验收为木制作基层,墙地砖验收;(3)竣工验收;阶段验收
17、前,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参加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检后如实填写记录,甲方应予以认可,如果未确认工程验收单,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0.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参加验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若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认可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10.3 保修期根据本工程承包方式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乙方包工、包料保修期为24个月;(2)乙方包工、包辅料保修期
18、为12个月(实木地板保修期为12个月)(3)乙方包工、不包料无保修期(四个月内,属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人工指出进行保修)10.4 若属于上条的第(1)、(2)两种情况,甲方付清工程尾款之后,乙方就向甲方开具盖有乙方印章的保修单(无印章无效)10.5 甲方未付清工程尾款,乙方有权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10.6 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应出具保修单。10.7 未出现在结算书、,工程变更单及材料代购表上的项目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10.8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仅负责工程保修、维修,不负责由此产生的租房费、物业管理费、误工费等任何名目的“损失”。第十一条违
19、约责任11.1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11.2 合同鉴订后,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有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其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11.3 工程未经验或验收未通过,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或居住工程成品,工程师为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乙方仍有追收工程款的权利。11.4 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或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合同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按未
20、付款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5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返工并达到质量标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1.6 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向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13.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小区指定地点,如小区无垃圾指定点,须向小区外运送,则费用详见预算。13.2 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客户,乙方加收远程施工费,详见预算。13.3 乙方按合同约定和规范施工,如甲方有特殊耍求,须在施工前
21、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事后要求,乙方有权不予办理。13.4 本工程由甲方免费提供水电。13.5 .本工程如果有增加或减少项目,以上工程变更单的形式体现,并在缴纳中期款时结算。13.6 乙方只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具体项目以预算为准。13.7 甲方所有施工项目,须由乙方统一协商管理,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物品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13.8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附则14.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14.3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签订原则,可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区(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合同签订,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5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险时,应另订协议。14.6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甲方(签字):乙方(手印):签约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