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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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昌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一、项目名称平昌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二、项目实施机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项目概况(一)规划原则及布局思路。充电站(桩)建设符合便于推广示范原则,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与交通密度和充电需求分布相匹配,因地制宜选址符合城市用地规划,操作性和实施性强。(二)规划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拟在平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集中式充电桩481个以上;2026年之后,根据平昌县电动汽车的增量比例及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在平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足额的集中式充电桩。近期分年度建设目标如下:(1)2022-20

2、23年:建成集中式充电桩104个;二丝厂停车场充电站25个充电桩、花椒交易中心充电站6个充电桩、平昌县火车站充电站10个充电桩、金宝新区管委会充电站5个充电桩、南滨路四段充电站5个充电桩、思源怡城充电站5个充电桩、县委大院充电站10个充电桩、南河子车站充电站10个充电桩、颐和春天充电站5个充电桩、雪花坪充电站5个充电桩、华严充电站5个充电桩、驷马水乡充电站5个充电桩、白衣古镇充电站8个充电桩。以上共计104个充电桩。其中直流充电桩的比例按不低于45%考虑,特许经营者可按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工期:6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计工期,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和设备安装调试、站点建设并投

3、入使用。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000-1500万元(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费,充电桩设备的安装,配电设备、线路的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2)2024年:建成集中式充电桩242个;主城区(包含同州街道、金宝街道、江口街道3个办事处和金宝管委会)建设15个充电站共计230个电动汽车充电桩;4A级景区(巴灵台、南天门、佛头山、皇家山)分别建设1个充电站(1个充电站至少建设3个充电桩)。建设工期:2024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和设备安装调试、站点建设并投入使用。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500-2000万元(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费,充电桩设备的安装,配电设备、线路的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

4、。(3)2025年:建成集中式充电桩135个;除白衣镇外县辖27个镇分别建设1个充电站(1个充电站至少建设5个充电桩)0建设工期:2025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和设备安装调试、站点建设并投入使用。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1500-2000万元(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费,充电桩设备安装,配电设备、线路铺设,服务平台建设)。(4)2026年及今后:根据电动汽车的增量及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同步完成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建设范围:平昌县中心城区,包含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街道办事处、平昌县经开区、金宝管委会、佛头山管委会、28个镇中心场

5、镇。服务范围包括为客运、出租、环卫、物流等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公共停车场(位),机关和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等需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包含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内、企业单位内部及华文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但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参与该类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四)特许经营服务标准。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特许经营者须根据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时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特许经营者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充电设施经营场所

6、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四、投资规模、项目成本及价格测算(一)投资规模。参照现有各类型典型充电设施,结合国内已建设工程造价,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综合造价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均价8万元/个、交流充电桩2万元/个;根据以上造价水平及规划建设目标测算,至2025年,平昌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初期投资共计5500万元,设备每6年重置一次,每次设备重置费用为2400万元,重置费共计0.96亿元,合计总投资1.51亿元。()项目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与经营成本。特许经营者用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不高于同

7、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0%,特许经营者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可比较的合理水平,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同行业成本水平确定。若特许经营者的项目成本发生显著或重大变动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收费价格。(三)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充电设施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测算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收费标准。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的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并不高于省内国家电网充电桩同期正常收费标准。五、可行性分析(一)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相关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10月国

8、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二)四川省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新能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戈U(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电动四川”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电动替代水平大幅提

9、升。2021年8月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对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三)项目的实施能够有效节省燃油。根据预测,到2025年全县新能源电动小汽车将达到约2980辆,按照平均每年1600台、每台车每周消耗60千瓦时(周行驶300公里)计算,5年累计充电量将达到2496万千瓦时,替代燃油1248万升(每百公里10升)。2025年全县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客运车等公共领域车辆将增加至约1500辆,按照平均每年650台、每台车每周消耗720千瓦时(周行驶1200公里)计算,5年累计充电量将达到1216

10、8万千瓦时,替代燃油3042万升(每百公里15升)。(四)项目的实施能够优化环境。低碳、节能、环保是电动汽车智能快速充电桩最大的特点。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全球汽车总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人类的居住环境和保障能源供给,各国政府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电动汽车具有高效、节能、低噪声、零排放等显著优点,在环保和节能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它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途径。据测算,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到2025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9.67万吨(一升汽油排放2.254千克二氧化碳)。我县生态资源优良,发展全域旅游

11、、康养等项目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发展电动汽车可以更好地维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绿色转型发展。六、协议草案及经营期限(一)项目实施机构制定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二)特许经营期限。依据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七、特许经营者选择条件及选择方式(一)选择条件。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资质,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项目20%资本金的资信证明。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二)选择方式。平昌县的电动汽车充

12、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服务企业。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招标采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发起,特许经营者全额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负盈亏,政府监管的模式进行,确定项目中标企业后,充电站(桩)建设、设备安装等所有费用由中标企业全额负担,并负责充电站(桩)运营。八、政府承诺事项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做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二

13、)完善支持发展政策体系。落实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制定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并严格执行,制定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及环卫车等车辆更新管理办法,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改建及现状的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并督促实施。所有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执行相关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三)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

14、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特许经营者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在国省县级公路两侧空余公路用地安装符合巴中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分散式充电桩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后,按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城郊公路休息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四)简化审批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

1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大力宣传,利用业内专家专业宣传电动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电动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良好氛围。同时,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的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信息,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特许经营者需将所运营管理的特许经营范围内所有充电基础设施及图纸、平台

16、、运营文件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政府。十、其他事项(一)特许经营期内,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服务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三)县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等。(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县人民政府的原因,特许经营者内部发生的或特许经营者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县人民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特许经营者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五)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

17、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特许经营者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义务。(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县人民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特许经营者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特许经营者可提出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特许经营者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七)特许经营者未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协商无果,政府

18、授权部门有权批准其他企业和个人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八)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费用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九)县人民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享有对愿意并且已经接受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费用的权利;享有对已经接受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拖欠应交费用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十)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需缴纳履约金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接受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十一)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从中标企业实际经营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十二)特许经营者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须经平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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