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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护奖惩机制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充分调动基层XX和农民群众参与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XX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监督,市国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运营和管理。第四条耕地保护奖励资金来源具体由市政府审定。第五条耕地保护奖励资金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本市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行政村和个人。第六条耕地保护奖励。每年对耕地保护先进乡镇、耕地保护先进行政
2、村、耕地保护先进个人进行评选及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落实保护措施成绩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并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镇及对各乡镇上报的先进行政村和先进个人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如下:(一)各乡镇、村能认真贯彻落实XX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图、表、卡、册齐全,并保持与实地相一致,将基本农田保护全部落实到人;涉及基本农田的行政村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能够落实管护措施和责任人。(二)各乡镇、村能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五不准是指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
3、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m浓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无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和耕地抛荒现象,确保基本农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局。(三)各乡镇、村能积极主动地制止预防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事件,无涉及耕地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四)各乡镇、村能自觉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并积极有力配合和支持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对辖区内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4、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未出现阻工行为。(五)耕地保护先进个人能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政策;有力配合和支持在本行政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主动制止侵占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基本农田保护标牌;采取有效的耕种措施,耕地质量得到良好的维护。第八条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乡镇、村,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省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它m昧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第九条耕地保护考核步骤和方式(一)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及行政村层层签订的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
5、书,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审定。(二)国土部门每年度12月份,根据省级制定的考核办法,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并形成申报材料(包括:先进单位名单、考核总结报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等),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2月底前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三)国土部门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研究提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进行通报嘉奖。第十条国土部门根据遥感监测的影像图、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监察、国土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第十二条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今后如发现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并由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