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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依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需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爱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需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需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依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
2、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限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限制。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需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运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调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3、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限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其次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 .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O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
4、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
5、5米;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状况下不少于18米;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5米:4 .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
6、算;2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依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
7、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削减,但削减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削减,但削减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协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
8、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房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状况确定。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o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
9、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乐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别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
10、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o第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运用性质等状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队(
11、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意基本运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需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禽从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退让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急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
1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其次十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调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
13、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其次十一条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图。图纸比例为1:500,必要时可采纳1:1000。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途,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挑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二)建筑单体设计
14、图。图纸比例1:100至1:300。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其次十二条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及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100或依据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
15、筑设计说明资料。其次十三条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二)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恻、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2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O倍。3 .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三)U型、口型
16、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第四章附则其次十四条本规定所用有关术语的含义:(一)“重叠面”,是指在点式建筑间距的计算中,点式建筑之间在南北方向上重叠部分在东西方向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二)“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特指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按外墙轴线计算的最小水平距离。(三)“外墙轴线”,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或柱中轴线,用点划线表示。(四)”规划用地范围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五)”定位放线、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划定的红线图,对建筑物的主轴限制点进行实地测放,并在建筑物施工至正负零时进行检核,以对建筑物的位置、基底形态及尺寸进行规划管理。其次十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次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其次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