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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支配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
2、监督检查。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方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其次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选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需进行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 .煤炭、石油、自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 .铁路、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
3、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 .防洪、浇灌、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爱护项目;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 .科技、教化、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运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运用
4、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运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救济资金的建设项目。(四)运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选购和运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选购项目。(五)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询问、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七)国家垄断或者限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5、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建设: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货物选购:1.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运用国有资金选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选购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服务:1 .勘察、设计、询问、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
6、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探讨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5 .运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四)特许经营: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6 .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7 .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相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
7、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和国家隐私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的;(四)勘测、设计、询问等项目,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供应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相宜实行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必需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列入国家支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二)省重点
8、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四)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五)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询问、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相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困难,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
9、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支配部门批准,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四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需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意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0、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2 .货物及设备选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3 .勘察、设计、询问、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起先实施所要求的资金:1 .建设工程必需满意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2 .货物选购资金必需全部到位或者供应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3 .短期服务项目,必需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三)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载明。第十
11、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支配部门对必需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需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选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状况抄送发展支配部门。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一)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
12、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须要审批可行性探讨报告的,在可行性探讨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须要审批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需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困难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气;(三
13、)设有特地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阅历的招标业务人员;(四)熟识和驾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实力的,必需托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托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允,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允竞争的其他状
14、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其次十条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全部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卑视。禁止实行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其次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全部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三)交货、竣工或者供应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
15、主要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九)图纸书目、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限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依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其次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卑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其次十三条招标项
16、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状况:(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条件较为困难的;(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困难的。其次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标底由招标人或者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其次十五条必需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依据下列方式发布:(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支配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支配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
17、人民政府发展支配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选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供应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其次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赐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须要的合理时间。必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洁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次十七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需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供应相关材料:(一)担当招
18、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同等实力;(二)资信证明;(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科研、管理、询问、设计等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方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其次十八条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缘由,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次
19、十九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需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支配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第三十一条开标必需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第三十二条开标时发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三)未按招标文件
20、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四)未供应有效投标文件的。开标时没有依据要求供应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废标不得参与评标。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殊困难、专业性要求特殊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干脆确定。招标人及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项目
21、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专家库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省级专家库由工业、水利、交通、农业、建筑、文化、教化、卫生医药、科技、信息、环保等行业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全部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经验,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家资格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第三十五条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需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22、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需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详细说明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1 .不能满意完成投标项目期限;2 .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4 .不符合招
23、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供应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微小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殊困难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纳综合评价的方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选购采纳最低投标价的方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意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
24、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举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依次。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举荐,确定中标人。对须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觉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马上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明的,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
25、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必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担当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0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
26、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四十三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二)对分包项目担当连带责任;(三)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四十五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行预见缘由,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精确认。合同执
27、行过程中,经批准须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需组织招标。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1 .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2 .招标人不依据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3 .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4 .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允;5 .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三)合同签订、履行的状况:1 .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样的;2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样的;3 .实施过程中概算限制状况与合同确定不一样的;4 .履行质量、进度等状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样的。第四
28、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第四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扰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状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
29、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惩罚的,分别依据下列规定执行:(一)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二年参与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0、(三)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二年参与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精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情节严峻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
31、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指责。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0第五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扰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规定本地区必需进行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方法规定的必需进行招标的范围。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