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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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本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项目按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分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达标验收

2、评定合格的,监督机构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办法签发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意见。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下达整改通知,直到达标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该阶段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对项目标准化管理实施综合评价,每一阶段性达标验收评定全部合格的单位工程,确认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达标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三条 监督机构要按照省厅文件规定(湘建建2010239号组建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组(各区县应将组建的达标验收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报市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评定

3、工作。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每一单位工程按照施工阶段和监督计划,定点定部位实施阶段性评定。以下施工阶段必须开展评定:房屋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验收阶段(主体一层楼面施工前)、主体验收阶段(主体封顶前)、装修施工阶段(脚手架拆除前);市政工程路基验收阶段、稳定层验收阶段、面层验收阶段。第五条 单位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市政工程路基验收阶段、稳定层验收阶段、面层验收阶段可分段评定。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评定。 第

4、六条 申报阶段性评定前期准备:按照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总监或土建专监每周组织一次达标自查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整改记录(见附表)。施工企业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标准化验收,企业专职安全员负责表格填写,现场专职安全员、现场总监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对照验收表逐项确认评定分数,监理、建设单位不认可的评定分无效。企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达文字整改通知,并派企业专职安全员负责跟踪整改结果,未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停工、冻结项目资金、调换关键岗位人员等措施。在申报阶段质量验收前,企业必须先完成当月施工现场标准化验收,合格后将本施工阶段自查整改记录表、本施工阶

5、段每月企业考核评分表和汇总表、本施工阶段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评定申报表(见附表)报项目监督机构,提出本施工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申请。第七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在2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核定评分是否真实。对于不真实的责令整改后,施工企业重新组织达标评定,监督机构重新组织复查。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中每下达一次停工通知,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阶段标准化验收评定合格,方可上报质量技术资料申请阶段质量验收。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

6、验收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验收评定组对责任主体组织的验收进行复查,核准评定分。发现责任主体相关人员评定时有意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关岗位人员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进入某某市场,性质严重造成事故的依法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对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按照规定处罚。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将各项目达标验收结果及时排序汇总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由验收评定组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

7、监管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达标验收结果分企业汇总,对不属本市州管辖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达标验收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认真完成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 市级监督机构根据县监督机构上报达标验收项目排序汇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县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10%。抽查工作可结合“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评选检查、季度性督查进行,也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对验收评定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县,将全数否决该县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并暂停该县达标验收组验收评定资格,严格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通过;对项目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县,将按照项目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县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县达标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和项目名称。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和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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