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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X发2008)X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办发(2015)X号)、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县公职人员、基层服务人员参加招录(聘)考试、调离本县、辞职等相关规定(试行)(X组字(2017)X号)和县委组织部关于规范正股级干部任免备案工作的函(X组函(2017)X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全县
2、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队伍管理,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电大分校、进修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第二章学校机构、编制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立。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设立与调整由县教育局统筹规划并申报,按管理权限报县编委办审核,或经县编委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学校内设机构。根据教学需要和学校规模,合理设定学校内设机构,严格控制领导干部职数。正股级岗位职数按照X组函(2017)X号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校长(园长)和教师专业化要求,合理设定学校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学工作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第五条学校编制。按照上级编制标
3、准和总数,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县编委办和县教育局根据动态管理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要求,每两年核定一次全县教职工总编制数和各校教职工编制数,报县编委会审定。第三章教师调配、交流第六条城区教师调配。按照“编制许可、顺向流动、专业对口、教学需要”的原则,城区内的学校需要从农村学校调入教师,必须公开选调,农村学校参加选调的教师必须在本县农村工作5年(含5年)以上。公开选调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参与和监督。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由本人申请,调入调出学校提出意见,教育局审核,经分管教育工作的县领导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第七条乡镇学校之间教师调配。按照“编制
4、许可、顺向流动、专业对口、教学需要”的原则,由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学校提出意见,教育局审核,经分管教育工作的县领导同意后,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除顺向流动外,山上片学校教师必须在山上片工作3年以上才能参加调配。第八条村完小教师调配。村完小、教学点教师的配备,由各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调配,并报教育局备案。第九条城乡教师互动。为了促进城乡师资均衡发展,加大城乡学校之间校长、教师互动交流力度,制定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优惠措施。城乡教师互动交流原则上1一2年为一周期。第十条教师调入。外地教师需调入本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教育局根据教学需要,经考核合格,报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5、可调入与其原任教学校同类的本县学校任教(如需调入城区高中学校任教的,第一学历必须是一本),相关部门办理调入手续。第十一条教师调出。工作年限未达到聘用合同期限的正式教师,不得调离本县。达到合同期限需要调出本县的,由本人提前30天提出申请,学校出具书面意见,县教育局同意,经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调离手续;聘为副高(含副高)以上职务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综合先进个人等称号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调离本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出本县的,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全省统招、农村特岗和“三支一扶”新聘教师均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对违反聘用合同规
6、定的教师,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教师调配手续办理。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教师,在接到调令后30天内办结上下编、工资关系变更等手续。调动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关系与调出学校自动解除,在调入学校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收回调动手续,返回原校上班。第四章教师招聘、引进第十三条教师招聘。按照“有编即补”和“凡进必考”原则,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按编制要求提出招聘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人事部门,按规定组织考生参加全省统一招聘考试,入闱考生再按省、市教育和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予以录用。第十四条村完小教师定向培养。加大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力度。按照上级有关
7、部门招生计划,实行村完小、教学点教师补充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政策。定向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第十五条高中紧缺学科教师招聘。在编制许可范围内,经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高中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少数特殊专业、紧缺学科和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可直接到全日制师范类一本院校招聘。第十六条教师引进。经县教育局考核,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引进到本县从教:(一)在外地工作的XX籍教师(含配偶、直属亲戚在XX工作的),从教5年(含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全日制师范类院校毕业第一学历为一本(含一本)以上,或聘为副高(含副高)以上职务
8、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称号,由本人申请,可根据教学需要直接调入普通高中或职业中学任教。2.全日制院校毕业第一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上的XX籍教师,由本人申请,可根据教学需要调入与其原任教学校同类的本县学校任教(如需调入城区高中学校任教的,第一学历必须是一本)。(二)在外地工作的非XX籍教师,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调入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任教:1.全日制师范类院校毕业第一学历为一本(含一本)以上且聘为副高(含副高)以上职务的。2,省级(含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或学科带头人,或聘为正高职务的。第五章教师请假、休假第十七条教师请假。教师因特殊
9、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教师和干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以下请假手续:(一)教师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由学校批准;3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核批准。教师请事假原则上连续不得超过7天,一学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一)教师请病假7天(含7天)以下,由学校批准;7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核批准;3个月以上,报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备案。(三)农村学校校长请病、事假3天以上,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报告。(四)县直学校校长请病、事假3天以上,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事假7天以上,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备案。第十八条教师休假。教师享有国家规
10、定的产假、婚假、丧假和寒暑假。所有法定假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在休假前,本人或亲属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作好教学计划,再由学校安排他人代课,报县教育局备案。第六章教师培养、培训第十九条教师学历提高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提高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可为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报销部分培训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二十条教师培训。教师必须按要求参加国家、省、市、县、校五级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和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第二十一条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按照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凡新任校长,必须按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取得相应层次的任职资格。必须认真钻
11、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校长提高培训班。第七章教师奖惩、辞退第二十二条教师考核激励机制。实施“双百”工程,在各学科各层级教师中评选IOO名学科带头人和100名教学能手,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当选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IOO元;每年教师节县委、县政府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教师,学校参照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教师辞退。有下列情形的教师,均予以辞退:(一)连续2年在学年度师德考核中被评为良好以下的。(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又不接受转任教辅岗位安排的。(三)因所在学校搬迁、合并、分校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本人拒绝合
12、理安排岗位的。(四)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XX省中小学教师“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二十四条教师离职。有下列情形的教师,均作自动离职处理:(一)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二)超过事假、病假期限,未及时返回学校上班超过15天的。(三)脱产、未脱产学习或学历进修期满未按时返回原校上班的。(四)以请代课教师等方式变相脱岗超过15天的。(五)弄虚作假骗取离岗批复和违反相关合同协议规定的。(六)其他擅自离岗的。第八章干部考察、任免第二十五条干部任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贝!;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13、的原贝J;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干部选拔。学校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采取组织推荐或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第二十七条干部考察。乡镇初中、中心小学拟任校长,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相关乡镇共同考察;县直学校拟任正股级干部,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教育局共同考察;拟任副股级及以下中层干部由县教育局考察。第二十八条干部任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校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正股级干部任职,须经县委宣传部和县委组织部同意,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等部门考察,呈县委宣传部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县教育局发文任免。副股级及以下干部由县教育局考察任免。学校领导干部因退休、自愿辞职,应免去现任职务。学校
14、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评定等级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票数达到三分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九章问责第二十九条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要求,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权一致的原则。严禁学校在教师管理中出现虚报、瞒报和漏报有关数据、吃“空饷”或变相吃“空饷”、非法占有和套取县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要不断强化对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督查与考评,建立问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凡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