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及文件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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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及文件选编目录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清单3一、研发费支出加计扣除3(一)非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3(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4二、残疾人工资支出4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支出4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5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文件选编7一、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文件汇总7二、残疾人就业文件汇总31三、设备器具扣除文件汇总33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文件汇总37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60-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清单一、研发费支出加计扣除(一)非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非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是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境内机构研发的

2、研发项目。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二)委

3、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1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二、残疾人工资支出(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二)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4、(三)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四)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支出(一)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三)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四)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 .企

5、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3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2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

6、关材料;3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四)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五)其他

7、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被盗,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执行。所得税优惠及税前扣除文件选编一、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文件汇总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

8、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9、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10、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11、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

12、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

13、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4、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

15、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

16、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

17、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

18、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8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9、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

20、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

21、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

22、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四、无形费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

23、,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24、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o七、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

25、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

26、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Il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

27、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

28、,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29、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

30、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

31、,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六、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

32、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总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5-12-29字体:【大】【中】【小】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

33、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又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

34、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X10%Q-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

35、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

36、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

37、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

38、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 .集中研发项目研

39、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o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 .集中

40、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9日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5-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4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42、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43、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o%0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

44、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45、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

46、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6 .住宿和餐饮业。7

47、.批发和零售业。8 .房地产业。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 娱乐业。1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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