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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被窃密的事件发生,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要保密主要包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接收、分发的秘密级以上的上级部门文件、电报、筒报、资料、刊物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秘密级以上的公文、简报、资料等。第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遵循以下原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六)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七)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八)不私自复制、保存和
2、销毁秘密。(九)不带秘密文件游览和探亲访友。第四条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第五条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第五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第六条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
3、、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七条局属单位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二)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四)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第八条所
4、有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准在
5、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第九条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第十条保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涉密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事项,造成泄密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6、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第十七条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第十八条涉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事项,造成泄密的,年度考
7、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第四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十九条市住建局保密工作在局保密委员会和局班子成员领导下进行。成立局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各股室股长及涉密人员组成。第二十条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本单位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员对本股室、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根据局保密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单位贯彻意见,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和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保密任务。第五章定密工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定密工作是指各股室在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
8、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及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及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及利益遭受损害。第二十三条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一)初定。承办责任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二)审核。审核责任人(产生文件的股室领导、办公室核稿人)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审批。审批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
9、任。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第二十四条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第二十五条秘密事项保密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第六章涉密文电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保密人员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必须使用专用文件来,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等交接手续,不得横向传阅,经办人阅后及时将密件退回。第二十六条涉密文件资料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应严格履行
10、登记、签收、传阅、承办、借用、移交、清退、归档、销毁等手续。第二十七条取送秘密文电,由保密员具体承办。秘密文电的拆封、清点、登记、呈批和管理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第二十八条秘密文电不得擅自扩大传达、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电,应在本人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摘录秘密文电内容。第二十九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等交接手续,禁止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绝密资料须派专人专车送达。第三十一条按照上级的规定,定期准时上交有关秘密文件,做到不延时、不丢失。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要认真清点,严格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及个人出售秘密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等。第七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办公设备保密管
11、理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到无关的场所。第三十三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处理涉密信息应在涉密计算机进行。第三十四条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非专业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保密地点,不得随意上机。传真机没有加密措施,不得传送秘密文件和秘密事项。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的管理、复制过程中产生的清样、废页等应按规定立即销毁,不得随意自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涉及秘密的计算机机房,应采用机房屏蔽、电磁干扰等防辐射技术措施。第八章涉密会议、活动管理第二十六条召开涉及秘密的会议,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严禁使用无线电话筒;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会议结束时统一收回,如数交保密委员会保管;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场,检查有无遗落的秘密文件、资料。第三十七条重要涉密活动,主办股室应事先制定保密方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保密工作。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要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做好节日保密工作安排,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万无一失。第三十九条各股室要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密检查,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局保密委员会报告。对保密制度执行好的同志给予表扬,违反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