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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3.1 质量管理要求43.2 过程质量控制43.3 产品、材料和设备53.4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64 建筑防火74.1 一般规定74.2 总平面布置74.3 防火分区84.4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玻璃墙94.5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104.6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124.7 防烟分区134.8 安全疏散与避难144.9 重点部位和特殊场所164.10 防爆和泄压175 结构防火195.1 一般规定195.2 混凝土结构耐火195.3 钢结构防火205.4 木结构防火215.5 其他结构226 建筑装饰装修236.1 -一般规定236.2 室内装饰
2、装修236.3 外墙装饰246.4 建筑幕墙256.5 建筑屋面256.6 围护系统保温267 消防给水和水灭火系统287.1 一般规定287.2 材料设备进场287.3 消防水源287.4 供水设施297.5 消火栓灭火系统30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27.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347.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357.9 水喷雾灭火系统357.10 细水器灭火系统367.11 泡沫灭火系统367.12 系统试压和冲洗377.13 系统调试378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与空调系统428.1 一般规定428.2 材料设备进场428.3 风管制作及安装438.4 部件安装458.5 风机安装468
3、.6 系统调试479 建筑电气519.1 -一般规定519.2 材料设备进场519.3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19.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53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510.1 一般规定5710.2 材料设备进场5710.3 布线5710.4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5910.5 探测器类设备安装6010.6 其他设备安装6310.7 系统接地6610.8 系统调试6611电梯7211.1 一般规定7211.2 设备材料进场72113安装和调试7312其它灭火系统7612.1 一般规定7612.2 气体灭火系统7612.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7812.4 探火管灭火装置7913质量验收8113.
4、1 一般规定8113.2 实体检验8113.3 验收的程序和组织8413.4 工程消防质量验收8413.5 施工质量资料管理85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87附录B消防材料、产品、设备进场检验记录88附录C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见证取样检验项目91附录D施工过程记录92附录E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子分部、分项划分93附录F施工质量验收记录99附录G工程实体检验记录102.o.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建筑工程消防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1.0.3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
5、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2.0.2装饰装彳修工程Buildingdecorationengineering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的活动形成的工程实体。2.0.3消防施工质量Constructionqualityoffireprotectioninbuildingengineering建筑工程实体满足相关消防
6、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等要求的特性总和。具体是指建筑防火,结构防火,所用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隐蔽工程、施工工艺符合要求,并按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调试,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和运行参数达到设计要求。2.0.4消防产品Fireprotectionproducts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2.0.5消防设施FireprotectionfacilityOfbuilding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防火分隔设施、
7、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系统和设备。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相同生产条件或按照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7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0.8核查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certificatedocumentschecking核查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0.9一致性核查Consistencychecking对消防
8、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在产品铭牌标志、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的检查。产品特性包括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外观、尺寸、功能及性能方面的特性,以及关键设计、结构、工艺、配方配比等特性。2.0.10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法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2.0.11实体检验In-siteinspection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建筑工程整体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建筑构造、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核对,核查其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
9、准、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所进行的活动。2.0.1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TeStingfOrfirePrOteCtionSyStemSOfbUiIding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及工艺流程对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开展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3基本规定3.1 质量管理要求3.1.1 施工现场应具有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并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记录。3.1.2 建设单位应有防止相关人员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10、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程序和措施;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应明确相关人员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3.1.3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3.1.4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1.5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
11、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2 过程质量控制3.2.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消防专项交底,并有设计交底记录。需要进行消防专项深化设计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不应降低原设计的消防技术要求。深化设计的图纸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单位进行消防技术确认。3.2.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对施工作
12、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实际操作培训。3.2.3 消防施工应确保施工所需的消防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齐全,消防产品、材料和设备等技术参数符合要求,设备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符合相关要求。3.2.4 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2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3.3 产品、材料和设备3.3.1 建筑工程使用的消
13、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3.3.2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并按本标准附录表BoI填写报审表,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核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333消防产品的进场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查验其强制认证证书、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应有CCC认证标志。实行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的产品,其表面明显部位应有身份信息标志,标志登记的信息应与产品实际一致;2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
14、品,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具有法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如有自愿性认证,还应核查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3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由具有法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4产品包装完好,无受雨淋或破坏现象;无包装的产品表面涂层完整,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配件的零件附件齐全;5设备组件外露接口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设备的操作机构动作灵活;6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完整,铭牌标志清晰、牢固、方向正确。3.3.4
1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验其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由具有法定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检验检测报告;2查验其外观、铭牌、标志、规格型号、材料、生产厂家、产品实物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3.3.5 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按国家、行业、本市的相关标准及本标准各章节和附录C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3.4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3.4.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执行。3.4.2 分项工程可
16、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工程量、楼层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队伍等进行划分。3.4.3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4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4.1.1 防火封堵施工前准备、施工工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规定的要求。4.1.2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等的调试,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其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4.1.3 建筑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1有耐火极限要求的轻质隔墙、组合楼板的施工;2楼板
17、之间、楼板与防火分隔墙体之间、防火分隔墙体之间等建筑缝隙封堵;3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建筑变形缝封堵;4管道贯穿孔口、电气线路贯穿孔口等贯穿孔口封堵;5防火门、防火窗以及防火卷帘的导轨、箱体等与建筑结构或构件之间的缝隙封堵。4.2 总平面布置主控项目4.2.1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4.2.2 消防救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位置应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数量和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2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
18、,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净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2.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车道(含穿越车道)的设置位置、以及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净高度)、净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
19、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4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线;5消防车道设置形式、坡度、承载力应符合相关要求;6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7回车道路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每个车道宽度和高度测量点不少于5个。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位置、宽度、长度以及总长度、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2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
20、、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4场地的坡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资料核查。一般项目4.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两侧应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室外地面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划黄色方框线,并在方框线内标注“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3 防火分区主控项目4.3.1 防火分区的位置、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资料核查。4.3.2 防火分区形式、完整性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4 防火墙、防
21、火隔墙和防火玻璃墙主控项目4.4.1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2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采取的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除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而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资料核查。4.4.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核查。4.4.3 防火墙内不得设置排气道,严
22、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核查。4.4.4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采取的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2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采取的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
23、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资料核查。4.4.5 防火隔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核查。4.4.6 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核查。一般项目4.4.7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4.8 建筑中有耐火极限要求的
24、墙体,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或其他夹芯复合板隔墙等轻质隔墙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能以及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资料核查。4.5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主控项目4.5.1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进场时应进行进场检验,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产品标牌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一致性核查。4.5.2 防火门、防火窗的设置位置、选型、外观、开启方向、安装质量、设置数量和系统功能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4.5.3 防火门
25、、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检验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4.5.4 有疏散要求的防火门,其净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4.5.5 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除外)。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操作检查。4.5.6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自行关闭功能的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现场手动启动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时,活
26、动窗扇应灵活开启,并应完全关闭,同时应无启闭卡阻现象;其自动关闭功能及信号反馈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操作检查。4.5.7 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火卷帘同时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4.5.8 防火卷帘的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数量、设置宽度及防火封堵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尺量检查。4.5.9 防火卷帘的帘板(面)、导轨、座板、门楣、箱体、
27、卷门机、控制箱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紧固件无松动现象。门扇各接缝处、导轨、卷筒等缝隙,应有防火防烟封堵措施。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10 防火卷帘的系统功能应符合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操作检查。一般项目4.5.11 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门或多扇门相对固定侧的门扇上。常开防火门,应安装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控制、信号反馈装置和现场手动控制装置。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
28、文件。4.5.12 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应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钢质或其他金属材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活动式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和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4.5.13 防火卷帘的帘面应平整、光洁,金属零部件的表面应无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痕或机械损伤。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14 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便于识别的位置,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并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9、。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6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主控项目4.6.1 竖向井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符合相关要求,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2建筑内的垃圾道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3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得开设其他开口。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4.6.2 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风管道井、
30、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除外),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4.6.3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一般项目4.6.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
31、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4.6.5 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须采用不燃材料。电缆、电线、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内,确需穿过时,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6.6 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无脱落、变形、开裂等现象。材料选用、构造做法、防火封堵的宽度、深度、长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建筑缝隙封堵总数的20%,且不少于5处
32、,每处取5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处时,应全部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7 防烟分区主控项目4.7.1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各类挡烟设施处于安装位置时,其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4.7.2 防烟分区的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符合相关要求,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7.3 防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防烟分隔材料的耐高温性能应符合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4.7.4 挡烟垂壁应进行进场检验,应设置永
33、久性标牌。活动挡烟垂壁的下垂功能应符合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操作检查。一般项目4.7.5 挡烟垂壁的挡烟高度、单节宽度、搭接宽度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4.8 安全疏散与避难主控项目4.8.1 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数量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8.2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建筑疏散总宽度,安全疏散距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8.3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门的设置位置、相邻两个疏散门之间的
34、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2建筑内的疏散门、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3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疏散用门,应满足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要求,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8.4 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两侧应采用一
35、定耐火极限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须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应留缝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9 .5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楼梯的平面布置、净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应符合相关要求,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楼梯间疏散门的选型、墙体材质、首层设置、装修材料等应符合相关要求;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3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和防烟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4楼梯间内不应设置
36、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楼梯间内穿越管道类型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10 6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3避难区的净面积应符合相关要求;4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备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5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及
37、其他公共区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避难区防烟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7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8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11 7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间的设置位置、净面积应符合相关
38、要求;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3避难间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4避难间防烟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5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6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7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12 8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避难走道防烟前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2避难走道的净宽度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9、3避难走道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防火门、以及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防火门应符合相关要求;5避难走道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7避难走道前室的防烟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13 9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检
40、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尺量检查。4.9 重点部位和特殊场所主控项目4.9.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管道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2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当消防水泵房远离消防控制中心时
41、,应设有与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最低室内环境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3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用房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2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附设在建筑内时,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
42、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3储油间与发电机间、锅炉间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4柴油发电机房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4 民用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厨房、手术室等特殊场所的设置位置、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5 建筑内灭火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防火封堵和安全出口等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
4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6 工业建筑中高危险性部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平面布置、防火分隔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充电汽车防火单元的防火分隔措施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9.8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10 防爆和泄压主控项目4.10.1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设
44、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O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10.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部位、锅炉房和气体灭火防护区等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位置、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民用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尺量检查。4.
45、10.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的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10.4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10.5 防爆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核查、观察检查。4.10.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10.
46、7 设置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Im3。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和使用燃气的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结构防火5.1 一般规定5.1.1 钢结构防火保护应在钢结构施工过程中进行,涂装前应进行基层处理。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5.1.2 木构件的阻燃处理,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并按不同构件类别、耐火极限和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5.1.3 建筑结构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1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