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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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9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9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9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9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

2、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9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需要说明的是9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9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级、11级和In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9因此9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9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9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9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3、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9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9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a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C.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d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e.有效期限;f.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2 .托运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持有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和所使用容器的设

4、计、制造的证明。3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9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9托运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9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托运人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后9方可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4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9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9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9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9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对于

5、运输容器相同9放射性内容物相同9目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性物品9进口单位可以每半年办理一次辐射监测报告备案手续。()需提交的文件1.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特殊的装卸作业要求、安全防护指南、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2,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报告。条例规定9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9监测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托运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9由托运人出具辐射监测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辐射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对外公布。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人可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托运人自行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进行抽检复核。3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

6、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批准书。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指技术细则中要求的装运批准书。需要说明的是9条例规定的需要提交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包括所有一类放射性物品9范围大于技术细则规定的内容。4 .应急响应方案。该方案是对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应急响应指导材料9既可以是一份单独的文件9也可以是运输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五、承运人责任第六条承运人接收放射性物品进行航空运输9应持有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9遵守CCAR-276部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9并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1.对直接从事放射性

7、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9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9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9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技术细则和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标准9即通过对工作场所有效剂量的评估值来确定。2 .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9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9做好事故应急工作9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9同时报告属地民航安全监管部门。如载于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品发生核与辐射事故9除报告民航危险品主管部门外9还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9以便提供核与辐射事故专业技术支持。3 .承运人收运放射性物品时9应依据技术细则和条例严格检查托运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批准证书9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9承运人不得收运。4 .如托运人所交运的放射性物品依据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需经国家当局批准和豁免9则承运人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相应批准或豁免后方可运输。六、附则第七条本程序中的放射性物品指放射性物质或物品。第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系电话:010-665563789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联系电话:OlO-64091928。第九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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