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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级:普通受控号:版号:版某某有限公司(内控)企业标准版本:某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202-6-5实施202x-6-5发布某某有限公司发布会签表本文件由安全环保部责建立并保持。评审部门评审人姓名/时间评审部门评审人姓名/时间审核人姓名/时间批准人姓名/时间文件更改记录表更改时间更改页码更改通知单编号更改后状态更改人审核人批准人本控制程序由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本控制程序由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本控制程序起草单位:安全环保部。本控制程序主要起草人:某某、某某。本控制程序审核人:某某。本控制程序批准人:某某。本控制程序202x年6月5日首次发布。某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目录职业病危害防治
2、责任制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2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0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4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5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59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63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7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75作业场所管理制度77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对公司产生的职
3、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公司负责、公司监管、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通过有效的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第二章公司各级人员及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六条董事长职责(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三)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
5、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审定批准职业病防治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奖惩。(五)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审定批准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六)对经理层执行职业病防治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职业病防治部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支持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的工作。(七)审定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第七条党委书记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对职业
6、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并监督分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二)负责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三)抓好职工遵纪守法和清洁文明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党员、团员、青年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四)负责发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企业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作用,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参与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五)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总经理职责(一)在董事会授权下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定,负责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方针、政策,确定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规划,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公司职业病防治综合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三)负责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充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保证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四)主持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各类职业病防治设施。(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七)负责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
8、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九)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总工程师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工艺技改技措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工作。(三)负责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四)确保新建和技改工程项目设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五)督促分管部门及时配合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
9、工作。(六)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副总工程师职责(一)配合总工程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工作。(三)监督分管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参与组织抢救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总会计师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负责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到位并足额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三)监督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0、(四)监督分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二条分管安全副职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人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审核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审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四)监督检查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明确分管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并严格考核。(五)审核防治突发性职业病发生的紧急处置预案,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处
11、理意见进行审核。(七)审核职业病防治考核奖惩方案。(八)审核公司职业病培训方案。(九)配合其他副职完成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第十三条纪委书记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党委通过的关于公司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决议。(二)履行纪委职能,对职业病防治设施招标工作及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投产后,有效发挥作用。(三)监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督促分管部门及时配合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工会主席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
12、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要求公司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要求公司立即作出处理。(三)协助行政搞好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四)履行工会职能,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三同时”进行监督。(五)参与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职业危害的善后处理工作。(六)配合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十五条分管生产、设备副职职责(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1.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审核分管部门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提出鼓励和支持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四)监督检查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能,明确分管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并严格考核。(五)审核各生产、设备部门制定的开、停车期间和设备检修及装置非正常工况下的职业危害因素处置、处理方案。(六
14、)参与审核防治突发性职业病发生的紧急处置预案,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七)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分管工程建设副职职责(一)负责监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负责监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其他副职职责(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15、”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对公司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危害事故。(五)参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决策。(六)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二)负责编制、修订有关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制度。(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16、评价及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政府部门审批备案。(四)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五)掌握各生产部门职业危害状况,并按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六)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情况,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七)负责定期对各生产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严格考核。(八)负责职业病的报告工作。(九)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生产运行部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工艺标准执行情况。(二)负责职业病防护工艺技改措施方案的审核工作。(三)负
17、责把职业病防护纳入日常指挥系统,在布置、协调和检查生产工作时,同时布置和检查职业病防护工作。(四)参与生产中出现的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职责(一)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二)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三)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工作。(四)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五)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六)及时做好职业病防治方面文件的运转工作,确保准确无
18、误。(七)把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八)参与职业卫生健康事件的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企审部职责(一)在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之中。(二)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投资情况列入年度费用计划。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职责(一)编制企业技改项目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二)编制技改项目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三条工程部职责(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职业病
19、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落实实施技术中心编制的技术方案。(三)负责施工与监理过程中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向公司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二)保证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三)监督公司工伤保险资金支付到位。(四)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奖惩办法,并按要求兑现。第二十五条党群工作部职责(一)做好党和国家及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二)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动员全体员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三)及时在开门纳
20、祥、煤气化信息及外部媒体上报道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好人好事。(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起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五)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行政处理。(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七)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职业危害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生产、设备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二)质检部根据作业场所劳动环境监测布点情况,按照规定的监测频率,对公司各部门作业环境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三)督
21、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定期组织部门范围的检查,对部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五)按照规定对生产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正常运行。(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第二十七条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三)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22、,登记、上报、建档工作。(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和)操作规程的,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七)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二十八条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职责(一)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三)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23、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四)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部门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第三章职业卫生健康办公室第十二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主任:分管安全副职副主任: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成员:安全环保部全体人员、各部门安全员管理机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四)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五)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和在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
24、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六)确定各界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七)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九)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十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25、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并按期解决。(十二)定期了解各部门、岗位、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十三)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条管理内容与要求(一)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员工劳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如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也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二)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26、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四)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其所属单位应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毒物周知卡),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要求卡面清洁,岗位员工熟知其内容。(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所属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六)各有关部门现场监测点位要悬挂监测标志牌,并将监测数据及时填写在职业卫生台账及监测
27、标志牌上,监测标志牌必须位置醒目,牌面清洁,内容更换及时,接受员工监督。(七)质检部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时公示于各有关部门。(八)员工健康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九)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按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体制。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
28、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部门。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一)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成员:各部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及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二)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 .督
29、促各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具体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工作。3 .制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督促实施并进行内部考核。(三)组长职责1 .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3 .负责公司依法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4 .批准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副组长职责1 .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2 .检查、指导、考核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0、、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情况。3 .检查、指导、考核公司依法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4 .检查、指导、考核公司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五)成员及办公室职责1.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并对相关文件精神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2 .制订年度计划并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3 .制订考核办法及奖惩方案,并按方案进行考核兑现。4 .制订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相关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各生产部门、机关部室、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各生产部门、机
31、关部室、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一)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管理审批程序。(二)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对其结果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三)建立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32、(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和地方主管部11,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五)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六)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五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一)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
33、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二)所有员工都有维护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忠告、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公司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34、、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六)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七)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应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调
35、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八)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及时书面告知体检者本人。(九)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六章作业场所管理(一)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按要求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36、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二)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三)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四)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
37、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六)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七)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八)检维修作业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佩戴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各单位要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
38、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九)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人员,必要时需组织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十)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十一)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七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一)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
39、业卫生情况,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二)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安排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相应检查、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三)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环保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四)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五)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
40、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一)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二)综合办公室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时要有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三)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四)要结合生产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条例及公司制度的培训工作。(五)要对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知识培训,全面掌握生产现场职业危害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
41、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七)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九章相关制度建立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公司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已经建立以下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七)建设项
42、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一)职业病诊治管理办法(十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十四)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十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十章附则(一)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严格执行(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4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O(二)告知范围: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协议工。(三)告知形式及内容:1.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
44、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3 .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
45、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5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
46、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申报内容有:1 .本公司基本情况;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五)当本公司有下列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 .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