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已售房改房回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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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已售房改房回购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校内已售房改房回购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改房回购以个人自愿和学校教育发展需要、财力为前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双方自愿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售房人,是指参加了学校房改的教职工本人、其配偶或教职工去世后的其他合法继承人。第一章回购范围第四条回购的范围是指售房人在2003年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时,按照房屋的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第五条售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回购范围。(一)房屋已抵押、封存或房屋产权属性不清的;(二)房改房出售给学校后该家庭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第二章回购价格第六条售房

2、人将房屋出售给学校,双方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第七条根据湖北省和XX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房屋上市出售时,售房人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学校与售房人通过抽签或协商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售房人和学校各负担50%。第三章回购程序第九条售房人需要将房改房出售给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售房人向学校递交售房申请书,领取并填写省房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售房人去世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同意书;(二)学校对拟回购的房屋进行初步查证,确认该房屋在回购范围内且符合学校回购需要;(三)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出售房屋进行

3、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售房人与学校签订房改房回购合同书;(五)学校向省住房保障局递交房屋回购有关材料,申请批复;(六)省住房保障局批复后,售房人积极配合学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七)房屋产权转移后,学校通知售房人办理退房验收手续;(A)学校向售房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合同为准。第四章相关管理第十条售房人房改房出售后,其家庭不再享有校内住房分配、租赁、置换等权利。第十一条回购后的住房,纳入学校周转住房统一管理,用于引进人才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的回购,按照XX大学专题会议纪要(2016)第三十三期执行。第十三条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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