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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2023年10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第三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四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章主任会议的召开第五条主
2、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六条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七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请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第八条主任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
3、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条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第十一条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报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发布新闻。第三章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三条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
4、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第十四条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讨论或者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第十六条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日程。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第十七条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5、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八条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6、第十九条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条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7、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或者废止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将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纠正。第二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可以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十三条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需要临时调整的会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8、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表决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如果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正草案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如果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正草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修改,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七条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
9、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八条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九条可以同意提案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已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第三十条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10、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拟订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将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第五章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通过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专题询问等方案,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施。第三十五条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
11、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六条指导、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的汇报。第三十七条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方案,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施。第三十八条讨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九条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办理的事项。第四十条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一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