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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1.100.35CCSY44QB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692.4-2023代替QB/T1692.4-2010卫生香Fragrantincense2023-07-28发布2024-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XX-A刖三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代替QB/T1692.4-2010卫生香,与QB/T1692.4-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3章);c)更改了外观和
2、感官的要求(见5.1,2010年版的4.1);d)更改了脱圈性的要求(见5.4,2010年版的4.5);e)更改了含水率的要求(见5.6,2010年版的4.7);0更改了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见5.8,2010年版的4.9.1、4.9.2);g)更改了烟尘量的要求(见5.9,2010年版的4.9.3);h)更改了直线度的试验方法(见6.2,2010年版的5.2);i)更改了有害物质限量的试验方法(见6.8,20丘年版的5.9.1、5.9.2);j)更改了烟尘量的试验方法(见6.9,2010年版的5.9.3);k)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10年版的第6章);I)更改了标志(见8.1,2010
3、年版的7.1);m)更改了包装(见8.2,2010年版的7.2);n)删除了全天然卫生香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见2010年版的4.4、附录A)。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燃香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311/SC1)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有限公司、山东慧通香业有限公司、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厦门琥珀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香香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雪明、杨兰英、魏长宇、康秀棠、谢杰、杨雪艳、曾少芳、曾阳平、代长清、陈婷、齐亮亮、上官京、
4、李向喜。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3年3月首次发布为QB/T1692.41993,2010年11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卫生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卫生香的外观和感官、燃烧性能、产品安全、烟尘量、有害物质限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由植物粉末、黏合剂及适量香料为原料制成的卫生香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1.)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26393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33274燃香类产品分类及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3327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产品分类4.1 按烟尘量分为:无烟香、微烟香、有烟香。4.2 按产品形状分为:线香、竹枝香、盘香、塔形香、异形香、香粉等。5要求5.1 外观和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表1项日要求形状香体粗细均匀,不应有断裂、变形和缺损
6、:应符合产品所标注的形状色泽色泽均匀,不应有源变气味香气应与标明的香型一致5.2 宜线度线香直线度不应大于3乳竹枝香直线度不应大于6%。5.3 燃点时间若标注燃点时间,则不应少于明示时间。5.4 脱圈性盘香按6.4规定方法进行试验,香体不应断裂。5.5 燃烧性能点燃后中途不应熄灭。5.6 含水率含水率不应大于12%。5.7 产品安全单支产品点燃熄灭火焰后,不应再产生可见的火焰。5.8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26386的有关要求。5.9 烟尘,5.9.1 无烟香、微烟香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示。5.9.2 烟尘量应符合表2要求。表2单位为亳克每克产品分类烟尘量无烟香5微烟香30有烟香306试验方法6.
7、1 外观和感官目测和嗅觉判断,6.2 直线度用钢直尺测出线香或竹枝香的长度1.。用钢直尺边部轻靠在线香、竹枝香的最凹处或最凸处,测出钢直尺边部与香的最凸处或最凹处间的长度J,直线度按公式(1)进行计算:Zxc1.式中:Z直线度:1.一一线香或竹枝香的长度,单位为宅米(mm);1.钢直尺边部与香的最凸处或最凹处间的长度,单位为毫米(mm)o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两位。6.3 燃点时间6.3.1试验条件6.3.1.1温度:(253)。6.3.1.2相对湿度:(65。6. 3.2试验步骤将待测样品在6.3.1条件下放置24h后,置于Im2敞口燃点柜(主要材料为玻璃)内中间部位,按产品规定的使用方法点
8、燃,用秒表记录从点燃到熄灭的连续时间。6.4 脱圈性掰开盘香的连结点,从相反方向用手轻推香中心的两端,然后用手指捏牢两端,轻微松动后逐渐拉开。6.5 燃烧性能按照6.3的试验条件及试验步骤进行测试,点燃后观察中途是否有熄灭现象。6.6 含水率6.6.1试验条件6.6.1.1温度:(253)Co6.6.1.2相对湿度:(6515)乳6.6.2试验器材6.6.2.1天平:感量为0.001go6.6.2.2电热干燥箱:控温最大允许误差5。6.6.2.3干燥器:用变色硅胶作干燥剂。6. 6.3试验步骤用天平称取1.0g1.2g的待测样品,质量为m(精确至0.001g),放入温度为(1055)C的电热干
9、燥箱中1.5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30min,称量。含水率按公式进行计算:IrJ-/i(xr(2)m式中:W含水率;m一一样品干燥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mo样品干燥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o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两位。6.7 产品安全在避风的条件下,将单支待测样品点燃,立即熄灭火焰,目测观察有无复燃现象。6.8 有害物质限按GB/T26393描述的方法进行测试。6.9 烟尘量按GB26386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7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证。7.1.2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采用GB
10、/T2828.1-2012中的一-般检查水平II的正常检验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1.应符合表3规定。衰3序号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接收质量限AQ1.1外观和感官5.16.1102直线度5.26.23脱圈性5.46.44燃烧性能5.56.51.07.2 型式检验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
11、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2.2型式检验按GB/T2829-2002中的采用判别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Q1.)值、检验项目、判定数组、样本数(样本分别从5盒中抽取,以支或单圈来表示)应符合表4规定,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7.2.3 燃烧性能应符合5.5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2.4 含水率应符合5.6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2.5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5.8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7.2.6烟尘量应符合5.9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表4序号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RQ1.样本判定数组AcRe1外观和感观5.16.1805支(单圈)232直线度5.2
12、6.2655支123燃点时间5.36.35支(单圈)4脱圈性5.46.45盘5产品安全5.76.7405支(单圈)01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志8.1.1 产品包装盒上应有以下中文标志:a)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b)产品执行标准编号,c)主要原料,d)生产口期,e)使用说明,D质量或数量,g)合格标识。8.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191的规定,并应有如下中文标志:a)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b)规格、数量或质量,c)防潮的规定。8.2 包装包装应牢固,无破损。8.3 运输产品在搬运时应轻取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日晒雨淋和重压。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应靠近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