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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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直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莫旗直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进一步审核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管理监管企业用工管理及员工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呼伦贝尔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莫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和旗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控制总量、精简机构,优化结构、精干人员;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能上能下;运转高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原则。第四条企业要在有效压缩管理层级、缩减法

2、人户数、优化组织架构基础上,明确各类别各层级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上岗条件,制定岗位说明书,对标行业标杆企业,编制定主业、定机构、定职能、定员额、定机制、定薪酬“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实施动态调整,由企业审核后报出资人审批。第二章总量第五条企业用工总量包括与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第六条企业用工总量以经济效益、主业范围、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根据“六定”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用工计划由企业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出资人核准;年度用工计划未经核准不得招聘员工。第七条企业用工总量调整与企业经济效益、主业范围、工资总额等相挂钩,事项分级分类和动态

3、调整,分为增加、不变和缩减三种情况,用工总量调整需报出资人备案同意。第八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用工总量:(一)新设立公司。(二)主营业务拓展。(三)新增建设项目。(四)其他确需增加用工总量的因素。第九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用工总量保持不变,用工执行“一出一进”:(一)经济效益下降。(二)工资总额减少。(三)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增长。(四)其他不得增加用工总量的因素。第十条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缩减用工总量,用工执行“出二进一”:(一)法人户数和内设机构减少。(二)主营业务缩减。(三)资本和资产规模明显减少。(四)实际用工人社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五)其他应缩减用工总量的因

4、素。第三章招聘第H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制度,事项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并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在用工总量内招聘员工,依据用工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出资人备案。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信息发布渠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企业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职工亲属。第十三条企业招聘员工应采取考试方式进行,以下清晰可采取考核方式:(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可研成果的获得者,属于我旗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5、二)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三)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四)国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人员。(五)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第十四条企业组织招聘须采取规范的程序:发布信息一受理报名一资格审查一考试(考核)一体检一考察一公示一聘用,信息发布和公示时间一般各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二)企业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可分别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科目与方式应依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考核)内容应是招录岗位所需要的专

6、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三)考试(考核)结束后,由企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招聘方案确定考察入围人员。(四)企业应对考试(考核)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企业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五)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六)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无不良反映,企业自行聘用。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按我旗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事项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方式招收人才必须在用工总量内。第十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管理人才

7、空特殊岗位人员可不受用工总量限制,由企业“一事一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相关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突出贡献的专家、重大可研成果或国家级奖项获得者。(二)根据我旗人才政策,属于我旗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相匹配的人员。第十七条企业依据规定确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应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行临时用工补充,临时用工岗位、数量、需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应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第十八条企业接收军队专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企业要完善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化选聘

8、、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具体措施条件。依规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加强职业经理人履职监管,畅通职业经理人退出渠道,发挥好职业经理人作用。第二十条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一)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交流到企业任职。(二)旗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通过公开选拔方式交流到企业。(三)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中的专业人才,确属企业急需补充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接收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及认识程序实施。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作人员交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接收企业应具

9、有空缺岗位,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新招聘人员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等,包括:(一)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工作内容、绩效要求、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和奖惩标准。(二)合同期满续签标准。(三)员工违纪违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其他不称职情形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四)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新招聘人员,应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培

10、训。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确定绩效考核指标,重视考核结果运用,把业绩考核与职务升降、调整退出、薪酬兑现等挂钩,对考核评价不称职的,调整岗位,降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企业要建立完善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称职退出制度,形成各类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理流动机制。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七条严格招聘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纪检监察等应加强对全员绩效考核全过程监督、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坚持先考核后兑现薪酬,严禁自定薪酬、超发薪酬。对不称职的,坚决执行岗位调整,降职降薪或者解聘退出,保障全员绩效考核效果。第二十九条出资人对企业公开招聘及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机制运行情况,用工总量和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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