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采矿许可证实施开采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采矿罪的几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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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采矿许可证实施开采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采矿罪的几种情形:1、已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探矿权人实施的开采行为。虽然此时探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对于采矿权设立的重要审查内容已在划矿批复阶段完成,不会存在严重扰乱或违反国家相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宜定性为非法采矿罪;2、已取得发改委项目核准的探矿权人实施的开采行为。因探矿权人就矿山建设项目取得了发改委的核准意见,则意味着该项目一定是符合产业规划、土地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条件,从发改委的角度已经确认该探矿权人为矿山项目的合法建设及运营主体。此种情况下,探矿权人心中已经形成对矿山建设、开采、生产的高度合理期待性,且开采行为本身不会对国

2、家矿政管理体制构成严重违反或破坏,故不宜以非法采矿罪加以苛责。3、已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探矿权人实施的开采行为。因其已不会对国家享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构建的矿政核心管理制度构成损害,即不具有相应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亦不构成犯罪;4、探矿权人在矿井建设中产出并销售工程矿的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7项的规定,即探矿权人有权获得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其产出工程矿并销售达到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采矿罪;5、探矿权人在保供联合试运转审批或备案期间,实施的煤炭领域的开采行为。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国家发改委等文件的规定

3、,在保证供应期间,对已经核准且基本建成的煤矿,向有关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并经备案后,可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联合试运转,在此期间实施的煤矿开采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6、对由于政府原因或政府在法律及行政法规之外附加的商务性条件、行政许可条件,探矿权人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实施的开采行为,亦不宜定性为非法采矿罪;7、采矿权证已经到期,采矿权人申请延期,因政府逾期未作决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准予延续,不属于刑法第343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比如某省高级法院通过再审改判某被告人非法采矿无罪的案件,体现了某高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切实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严守法律底线,实事求是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和担当,向社会传递法治意识和法治声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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