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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办组织对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9年8月,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利辛县政府质量奖。同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县政府设立质量奖以来,共组织了2次评审,评选质量奖4个、提名奖4个,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
2、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关于质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县原有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部分内容需要尽快加以修订。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求,对2019年实施的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了修订。二、修订原则及过程这次修订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围绕“轻纺服饰、高端绿色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新能源”为主导,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宣传质量标杆,扩大示范引领效应,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与市政府质量奖衔接。在奖项设置、评审机制、专家组成等方面与
3、市政府质量奖接轨,为我县争创市政府质量奖打好基础。2月初,我办着手修订管理办法。在参照市和其他县区管理办法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利辛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九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宗旨、奖项设置、评定原则、评审范围、奖项数量五个条款。在目的宗旨条款,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
4、为第一条为规范利辛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2一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划线部分为改动部分下同)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组织申报条件、申报否决项、避免重复申报。在第六条组织申报条件条款里,(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
5、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增加为(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中原条款中(一)修改为(二)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其中原条款中(五)修改为(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其中原条款中(六)修改为(七)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
6、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细则、评审内容、修订。第四章评审程序,包括:公告部署、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分数线、审核公示、审定。在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修改为第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
7、经材料评审得分在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得分500分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得分排序,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第五章奖励和经费,包括:表彰奖励、工作和奖励经费、经费保障三个条款。在第十九条表彰奖励条款里,其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修改为第十九条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六章权利和义务,包括:荣誉使用规则、提升水平、宣传推广。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获奖后管理、评审纪律、社会监督、双向监督、回避制度、监督追责。第八章异议处理,包括:实名提出、受理审查、异议调查、处理通报。第九章附则,包括:办法解释,实施日期。在第三十五条条款里,其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增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3日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办秘(201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