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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团公动保森工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关于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X集成电(20xx)第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司和每个干
2、部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二章保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务。保密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第六条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第七条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工作时,应经
3、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第八条职责及任务:(一)负责保密工作的管理、指导、考核和检查。(二)依照国家保密法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依法管理各项具体保密工作,指导定密工作。(三)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保密工作,就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定期向上级保密委员会作以汇报,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和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工作信息,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五)审查涉密岗位人员;负责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必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第九条密级:(一)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
4、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二)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第十条定密:(一)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公司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1.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2 .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
5、组织下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3 .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
6、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二)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公司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三)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四)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
7、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公司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六)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公司保密委限定。第十二条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第十三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四条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8、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委保字(2001)1号)执行。第十五条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六条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第十七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公司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
9、查和指导由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第十八条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第十九条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二)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内容。第二十条确定属于保密
10、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一)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全员的科技保密意识。(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国考察、学习,不得携带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书刊、样品和录像制品。(三)在同外国人和港、澳、台、侨胞进行交流与通讯中,不得泄露工程建设科技秘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工艺、技术诀窍、资料等。(四)科技成果资料,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公开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内容。第二十二条纪检工作保密制度:(一)对未公开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对不宜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决策,
11、对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二)对公司或上级纪检组织查处一般以上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尚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对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等,要严格管理,控制知悉范围。(三)纪检监察内部的各种会议记录及相关调查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保管。(四)在案件检查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案情。案件材料要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案件材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五)对属于国家秘密和企业工作秘密的资料,要及时办理定密手续,采取保密防范措施。第
12、二十三条宣传工作保密制度:(一)严格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对外、对内宣传口径及相关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资料、数字,以及企业内部的秘密事项,未经上级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宣传和报道。(二)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只允许在内部讨论和宣传的内容,不得公开向外宣传;对违反宣传保密纪律,造成泄密者,要逐级追究责任。(三)统战工作中民主党派情况、“三胞”状况,要按上级保密规定执行,并做好统战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劳资工作保密制度:对公司有关工资调整、人事调动、奖惩等方面的事项,在方案尚未出台公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保密
13、制度:(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二)凡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及统计资料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时限。(三)科技档案只借阅副本,原本和独份档案资料,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允许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四)销毁档案履行审批手续,派人监销,严禁按废纸出售。第二十六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泄密的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保密组织。第二十七条对于提供给境外公司咨询机构的资料执行铁道部有
14、关规定。第五章领导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保障各类秘密安全,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确保自身和本单位不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二十九条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公司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章检查和惩处工作第三十条公司干部职工应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第三十一条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