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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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必备物质条件。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以学院(系)管为主的校、学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都要按学校规章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有相应的使用权和保管权。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包括仪器设备计划编制、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

2、全过程,要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的潜力和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开展修旧利废和技术改造,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要有计划地进行更新实验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既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又保持一定的先进水平。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选派觉悟高、素质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此项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在业务上尊重和支持他们行使职责。管理人员

3、如有工作变动,应严格的进行手续交接。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管理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学院、系根据专业发展规划、课程设置、科研课题等教学、科研方面的需要和当年分配的实验室建设费数额,分别轻重缓急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按财政年度执行。第八条各学院、系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应在主管学院、系领导的主持下,由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同提出,并经充分论证后由实验室主任汇总,主管学院、系领导签字,报学校主管部门汇审,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计划外临时需要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学院、系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单价在二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二万元以上(包括二万元)

4、的报请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九条除教学设备费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外,各学院、系的专项拨款、专项科研费、各种有偿合同课题费、校拨科研费、自筹资金、赠款及其它来源的款项中,凡需购置仪器设备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填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仪器设备实行计划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为主、零星采购为辅的原则。采购应在充分掌握仪器设备的质量、价格、技术指标、厂家信誉、售后服务等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择优购置。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和领导决策的主要依据。学校主管部门和各学院、系领导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和

5、使用情况。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如期报送各类计划统计报表,形成畅通的计划管理渠道。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第十三条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为:1 .接到货通知日期迅速提货。提货时要点清数量并仔细查验外包装完好状况,如发现异常,应作记录,并立即与运输部门交涉;2 .货到学校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必须与合同相符;3 .零附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必须齐全;4 .操作灵敏自如;5,各项性能、技术指标、及技术资料与规定相符;6.适当时间的开机,进行考机

6、试验。国内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货到校后五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首先通告财务拒付,并及时进行更换、退赔处理。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索赔。验收工作由学院、系负责,校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第十四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统一管理,账目、调用及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院、系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可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和账卡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从日常管理、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维修、保养、安全等环节均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要尽量实行定位管理。凡在实验室能定位的,由实验室管理

7、人员定位管理,不能定位的,由实验室实行借用制管理,在借用过程中应严格交接与检查手续。第十六条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尽能做到专管共用,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仪器的性能,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并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若有人员变动、换岗(包括离休、退休、进修、出国、借调等),离岗人员应提前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和督促离岗人员,及时办理账物交接手续,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账、卡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离岗人员办理移交

8、手续时,要认真清点账物,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设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办理移交手续,而无故不及时办理,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坏、丢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卸,如因仪器设备陈旧落后、精度低、电器元件老化等,确需拆卸改造时,应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设备改造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还应到设备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账卡。第二十条要重视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挖掘各种功能的运用,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全部作用,防止多功能、单用途的潜在浪费。第二十一条学校及各院(系)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使用与维护技术。各单位实验人员要经常对仪器设备

9、进行保养和检修。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应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建立维修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做好设备技术维修服务。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仪器设备进行经济管理,就是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制定仪器设备的各项考核指标,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无权直接变卖、转让、赠送或向校外转借。因确实需要,必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才可办理相应的手续。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第二十四条购入的仪器设备,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均应列入固定

10、资产范围,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第二十五条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只要该项经费拨入学校财务且仪器设备在我校安装使用,设备产权为学校所有,或不以经费投入而以仪器设备实物投入学校的项目,其仪器设备的产权也归学校,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每年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第二十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调度、调剂。各学院、系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由主管学院、系领导统一负责调度、调剂。学院、系之间、各实验室之间可以协调借用,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以尽量减少积压和浪费。已经购入的仪器设备如确因人为原因在半年之内不能投入使用者,由主管部门收回处理,其购买该设备的经费额度也从该

11、单位当年设备费中扣除。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1.由于实验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2 .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3 .由于性能低,不能满足实验要求的;4 .由于其他原因,历年积压的。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 .仪器设备超出规定使用年限而丧失效能的;2 .经技术鉴定确系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已失去维修价值的;3 .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4 .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5 .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在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闲置、积压

12、的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组织调整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调整,需经主管校长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把学校仪器设备当作其私有或小集体的财产,应配合设备管理部门作好闲置、积压设备的调整,以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整的程序是:由实验室提出积压或报废设备清单,主管学院、系领导、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有关教师组成鉴定组逐台进行技术鉴定,符合上述报废条件者,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注明报废原因,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主要领导签字,然后报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经设备管理、财务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后,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

13、设备,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注销账、卡手续。第三十一条积压仪器设备的调剂或调出,实行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财务、财产转移手续,各学院、系无权自行办理。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调和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第三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XX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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